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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關于印發《臨沭縣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實施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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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安發〔2019〕4號
各鎮街,經濟開發區,縣安委會成員單位: 《臨沭縣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實施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 2019年3月18日 臨沭縣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預防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發生,根據中央、省、市地方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規定及實施細則、《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臨沂市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堅持實事求是、依法依規、權責一致、公開公正的原則。 第三條本辦法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 否決對象和內容 第四條本實施辦法適用于各鎮街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縣直各部門、單位,經濟開發區,我縣轄區內中央、省、市、縣屬生產經營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員。 第五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包括“單項否決”和“綜合否決”。 “單項否決”指取消被否決單位和人員的安全生產單項工作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資格。 “綜合否決”指取消被否決單位在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文明單位創建等評選中獲得榮譽稱號及表彰獎勵的資格;取消被否決單位主要負責人、分管負責人、直接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先進的資格,相關責任人一年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或重用任職;取消被否決生產經營單位有關責任人提名黨代表、人大代表候選人和政協委員人選的資格,并在列入重點項目、進行證券融資、獲得資金獎勵等方面對被否決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限制。 第六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期限為一年,對單位的否決為本年度,對個人的否決自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否決條件 第七條各鎮街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經濟開發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 一年內轄區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八條各鎮街黨(工)委、政府(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等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一)一年內轄區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一年內轄區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九條縣直各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的,實行安全生產“單項否決”: 監管行業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1起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條縣直各部門、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一)監管行業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2起及以上一般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監管行業領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1起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十一條各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實行安全生產“綜合否決”: (一)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責任事故,且造成人員死亡或產生惡劣影響; (二)被列入安全生產“黑名單”; (三)瞞報、謊報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第四章 否決程序及結果運用 第十二條對存在“一票否決”情形的單位,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提出否決意見,其中涉及“單項否決”的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批準,涉及“綜合否決”的報縣委、縣政府批準。對轄區內中央、省、市、縣屬生產經營單位及相關安全生產責任人的否決意見,同時抄送被否決單位上級主管部門。 第十三條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應在事故調查結束或年度考核結束后,確認“一票否決”情形,對被否決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制發否決決定書。否決決定書應包括否決對象、否決原因、否決期限等內容,并抄報縣紀委監委、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縣委組織部、縣委政法委、縣總工會、縣文明辦、縣人社局等部門單位。 第十四條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考核、文明單位創建等評選,以及在列入重點項目、進行證券融資、獲得資金獎勵時,由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認真核實,提出“一票否決”的事實、依據和意見。 第十五條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情況每年度在全縣進行通報。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縣紀委監委負責對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七條各類評選活動中,申報單位或個人瞞報、謊報有關情況,規避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審查,騙取先進(優秀)榮譽稱號的,一經查實,由原組織單位予以取消。情節嚴重或構成違紀的,嚴肅追究相關人員責任。組織單位及相關工作人員違規操作、弄虛作假,不執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度的,按照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十八條安全生產責任人職務變動后,一年內發現其原任職期間存在安全生產“一票否決”情形的,實行跟蹤否決。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本實施辦法涉及的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包含道路交通事故,一般生產安全事故不含道路交通事故。 第二十條本實施辦法有關責任范圍、責任人按照《山東省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規定》《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責任制規定》《臨沂市黨政領導干部安全生產責任制實施辦法》等有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本實施辦法中一般、較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等級劃分按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493號令)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有關文件規定,凡與本實施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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