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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司法局關于印發《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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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司發〔2018〕24號 各司法所,局機關各科室,縣公證處,縣法律援助中心: 現將《公職律師管理辦法(試行)》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司法局 2018年4月9日 (此件公開發布) 公職律師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發展本單位公職律師工作,加強法律人才培養和使用,深入推進依法行政,加快法治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推行法律顧問制度和公職律師公司律師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6]30號)和省司法廳有關文件要求,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職律師,是指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法律職業資格,任職于政府職能部門的公務員,經省級司法行政機關核準取得公職律師工作證,專職從事本單位法律事務,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的人員。 第三條 本單位公職律師應當通過執業活動,促進司法行政工作依法決策、規范執法、嚴格監督,有效防范法律風險,推動法律正確實施。 第二章 任職條件及權利義務 第四條 公職律師基本任職條件: (一)本單位在編人員(公務員編制); (二)具有良好的政治、業務素質和道德品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 無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被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罰的情形; 2. 無治安行政處罰的記錄; 3. 無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記錄(承擔主要或重要領導責任的除外); 4. 未因違法違規行為被相關行業主管機關或者行業協會吊銷職業資格或者執業證書; 5. 未因弄虛作假、欺詐等失信行為被追究法律責任; 6. 無其他產生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行為。 (三)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資格或者法律職業資格,未曾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 (四)專職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年以上; (五)近兩年年度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 第五條 公職律師職責范圍: (一)為本單位重大行政決策、緊急突發事件提供法律咨詢意見和建議; (二)參與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審查、修改和清理工作; (三)代理本單位參加訴訟、復議、仲裁等法律事務; (四)代理本單位辦理行政賠償、司法調查等法律事務; (五)接受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經所在單位同意,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 (六)承辦本單位或者上級單位交辦的其他法律事務。 第六條 公職律師享有以下主要權利: (一)依法享有調查取證、查閱案件材料等律師執業權利; (二)加入律師協會,享有會員權利; (三)參加律師職稱評定; (四)參加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等組織的業務培訓、工作交流等活動; (五)擔任公職律師的經歷計入執業年限; (六)按照規定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七條 公職律師履行以下主要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和行業規范; (二)自覺接受執業管理、行業監管、行業自律管理; (三)保守在執業中獲悉的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 (四)不得從事有償法律服務,不得在律師事務所和法律服務所兼職; (五)不得以公職律師身份辦理司法行政系統以外的訴訟和非訴訟法律事務。 第三章 管理職責 第八條 本單位公職律師管理工作由公職律師辦公室負責,主要職責有: (一)起草本單位公職律師管理制度; (二)協調、指導、督促本單位公職律師工作; (三)統籌使用公職律師研究重要法律問題、處理復雜法律事務; (四)組織實施本單位公職律師培訓和工作交流; (五)負責本單位公職律師執業管理工作; (六)配合市司法局、市律師協會等有關單位和部門做好資質管理、業務指導、行業自律等工作; (七)承擔本單位規定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證書申請及管理 第九條 符合任職條件的人員向公職律師辦公室提出公職律師證書申請,并按照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東省公職(公司)律師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經省司法廳、省律師協會培訓并考試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申請人律師資格證書或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公務員登記表復印件(加蓋公章); (六)申請人在本單位的任職文件(用以證明申請人在單位明確的專門從事法律事務部門、崗位工作); (六)本單位出具的同意其擔任公職律師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包括以下內容: 1. 申請人為本單位在職在編公務員; 2、申請人專門從事法律事務工作一年以上、同意擔任公職律師、無違法違紀行為; 3、申請人品行良好,符合司法行政部門設定的申請公職律師條件。 (七)個人承諾書,承諾書應包括以下內容: 1. 本人承諾個人提供的材料真實有效,且本人無違法違紀記錄,無不得擔任公職律師的其他情形; 2. 本人只從事本單位內部法律事務,不面向社會提供有償法律服務,不在律師事務所等法律服務機構兼職,不以律師身份辦理本單位以外的訴訟及非訴訟法律事務; 申請人應如實承諾,填寫虛假信息或者提供虛假承諾的,承擔相應責任并接受處罰。 (八)申請人近期二寸免冠藍底正面彩色照片兩張。 第十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負責對申請材料進行初審,提出擬任公職律師人員名單,報分管領導批準后,將相關材料和人員名單一并報送市司法局審核。 第十一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須將公職律師名單通過網站或者其他合理方式向社會公開,并且及時予以更新。 第十二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將取得公職律師證書情況報送人社局和組織部,由人社局和組織部記入個人檔案。 第十三條 公職律師應當妥善保管公職律師證書,不得涂改、故意毀損證書或者將證書轉借他人。 因證書損壞需要更換或者遺失需要補辦的,由本人提交申請更換或者補辦的說明以及相關材料,按照證書申領程序辦理。損壞的原證書應當交回。 第十四條 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擔任公職律師或者不再履行公職律師職責的,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收回證書,按照司法行政機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執業管理 第十五條 公職律師在做好本職工作基礎上,為本單位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六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可以統籌使用公職律師,為研究重要法律問題、處理重要法律事務提供法律服務。 第十七條 公職律師在執業過程中遇到疑難法律問題或者重大法律事務,可以提請司法局研究處理。 第十八條 召開局務會議、局長辦公會議以及其他會議,作出有關決策或者處理有關事務涉及重大法律問題的,可以安排公職律師參加或者列席會議。 第十九條 公職律師對外進行執業活動,應當出示公職律師證書和委托單位出具的公函。 第二十條 公職律師開展執業活動,應當制作工作底稿,妥善保管有關材料。 公職律師接受指派提供法律服務的,應當及時制作業務辦結情況說明,并將有關材料編制成冊、立卷歸檔,向政工科備案。 第二十一條 公職律師按照要求提供法律服務,接受服務部門應當積極配合。接受服務部門不配合的,公職律師可以向公職律師辦公室報告。經司法局同意,公職律師可以暫停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二條 接受服務部門存在故意隱瞞、歪曲重要事實,或者提出嚴重不合理要求等情形,可能給執業活動造成較大風險的,公職律師有權停止提供服務,同時向公職律師辦公室報告并充分說明。 第六章 執業檔案及年度考核 第二十三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建立公職律師執業檔案,相關材料按類別歸入人事檔案。執業檔案資料包括: (一)公職律師證書申請材料; (二)公職律師證書復印件; (三)執業年度考核材料及結果; (四)其他需要入檔的材料。 第二十四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負責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提出考核等次建議。年度考核在次年第一個季度集中辦理,公職律師應當向公職律師辦公室提交年度工作總結。公職律師辦公室結合日常管理和執業監督等情況,對公職律師政治表現、業務水平、專業特長以及年度工作情況等進行考核,出具考核意見,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第二十五條 公職律師存在涉嫌違法違規正在接受查處等情形的,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暫緩考核,待查處結果明確后再予考核。 第二十六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將考核等次建議提前告知公職律師本人。 對本人等次建議有異議的,可以在五個工作日內向政工科申請復核。復核工作應當在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并將結果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七條 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將公職律師考核意見以及公職律師年度執業情況報送市司法局律師科,由市司法局律師科審核后,確定公職律師執業年度考核結果。 經司法行政機關審核確定后,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將考核結果提供給政工科,作為個人工作考核評價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八條 連續兩年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書面責令其改正。 連續三年考核結果為不稱職的,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收回證書,并提請司法行政機關予以注銷。 司法行政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七章 執業保障和獎懲 第二十九條 為公職律師提供必要的場所、設備等辦公條件以及經費保障,并按經費的不同用途在相應科目中列支有關費用。 第三十條 積極支持公職律師加入律師協會、參與律師職稱評定、參加業務培訓和工作交流。 申請辦理公職律師證書、交納律師協會會費、參加律師職稱評定、參與培訓交流等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規定據實報銷。 第三十一條 加強公職律師的培養鍛煉,強化實務操作和知識更新培訓,結合分類使用實施分類培訓。 第三十二條 優先推薦和選拔公職律師進入專業人才庫。上級機關選調、遴選法治相關崗位人員等,公職律師應當優先。 第三十三條 對勤勉盡責、業績突出的優秀公職律師,在績效考評、評先評優、人才推薦以及干部使用等方面予以充分激勵。 第八章 執業責任 第三十四條 公職律師辦理法律事務,由委托單位依法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公職律師嚴重不負責任,對危害后果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并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公職律師存在違法違規或者違反職業道德、執業紀律、行業規范等行為的,公職律師辦公室應當暫停其法律服務工作,提請司法局進行處理。 違法違規情節嚴重的,提請司法行政機關、律師協會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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