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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關于對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等三家企業違規行為的處理通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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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住建發〔2018〕21號 各代理機構、建筑施工企業: 近日,在臨沭縣人民防空指揮中心1#、2#樓建設工程招標投標過程中,招標代理機構和投標人分別存在違規行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決定給予相應處罰,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一、基本情況 (一)臨沭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委托的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在其代理的臨沭縣人民防空指揮中心1#、2#樓建設工程招標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發布的招標公告中使用招標代理項目信息登記表以外的人員作為本項目的聯系人,并引起相關投訴、舉報,屬于《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考核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四)款2規定的“所代理的項目因招標代理原因引起投訴、舉報的”的行為,應扣10-15分; 2、代理人員業務不熟悉,相關備案材料修改5次方能完成,屬于《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考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六)款3規定的“相關備案因業務不熟悉不符合要求,需要修改2次以上方能完成的”的行為,應扣3-5分; 3、在辦理相關的備案、發布公告、投標報名以及在資格預審、開標等多次重要環節時,項目組組長未參加,只有招標代理項目信息登記表中的兩名人員到場,屬于《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考核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六)款2“辦理各項備案以及開標、評標等重要環節項目組組長不到場的”的行為,應扣3-5分; 4、開評標現場代理工作人員與“項目信息登記表”項目代理人員組成不一致,屬于《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考核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三)款11的行為,應扣15-20分; 5、在確定中標人15日內,未按規定向市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提交書面情況報告,屬于《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考核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四)款9之規定,應扣10-15分; 6、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發售該項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時各收取投標人人民幣200元和300元,部分投標人事后反映未收到該項目的紙質版招標文件僅通過郵箱獲取了電子版招標文件,該做法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十六條“招標人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收取的費用應當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規定,屬于《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考核管理辦法》中第十一條(一)款11“在招標活動中有其他重大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直接判定為D級。 (二)山東富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泰都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兩家公司,在臨沭縣人民防空指揮中心1#、2#樓建設工程投標過程中,兩家建筑企業所遞交的電子光盤嚴重刮劃異常一致,無法正常導入電子評標系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四款規定的“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的行為”。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擾亂了我縣的建筑市場秩序。 二、處理決定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臨沂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機構誠信行為考核管理辦法》之相關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違規行為做出如下處理: 1、對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給予通報批評; 2、對山東東成建設咨詢有限公司的違規行為,暫停其一年內參加臨沭縣區域內的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再次發現類似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嚴加處罰。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經研究,決定對山東富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泰都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兩家建筑企業圍標串標的行為做出如下處理: 1、對山東富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泰都建筑安裝工程公司給予通報批評; 2、將山東富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山東泰都建筑安裝工程公司兩家建筑企業圍標串標的不良行為記入企業信用檔案;再次發生類似行為,將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各招標代理機構、建筑施工企業要從以上事件中深刻吸取教訓,認真遵守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的行為準則及相關規定,確保招標投標活動依法、合規、公開、公平、公正,營造全縣良好的建筑市場環境。 臨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18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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