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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應急管理局關于印發《臨沭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暫行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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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應急發〔2019〕12號
各鎮街安監辦、經濟開發區安監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科室: 為進一步規范全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提升全縣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經局黨組研究同意,現將《臨沭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暫行規定》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進行貫徹落實。
臨沭縣應急管理局 2019年6月6日
為進一步規范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行為,提升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強制法》、《安全生產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規定和原國家安監總局《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2016年版)》、原省安監局《關于印發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手冊的通知》(魯安監發〔2017〕138號)、《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制作標準》、《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案卷評分細則》等精神和要求,結合我縣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一部分 執法工作流程 一、一般監督檢查程序 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工作,應當按照經過批準的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和上級部署安排的執法檢查任務進行。 (一)了解相關情況 1、對初次進行監督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了解生產經營單位的地理位置、生產經營規模、行業性質及相關人員的聯系方式等情況,準備和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明確檢查企業所屬行業領域、檢查目的、檢查內容、檢查標準、檢查形式等。 2、對再次檢查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事先查閱上一次檢查時的檔案資料,準備和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標準規范等。 3、對責令限期整改的生產經營單位,生產經營單位提出復查申請或者整改、治理期限屆滿后,應當自申請或者限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進行復查。 (二)編制現場檢查方案 1、編制主體。對生產經營單位開展行政執法檢查前,檢查人員應當依照監督檢查計劃的要求,綜合分析被檢查對象生產經營性質、重點環節、重點場所、重點部位等因素,有針對性地制定《現場檢查方案》,并經所在應急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或者執法監察機構有關負責人,受委托的單位或組織有關負責人審核批準后實施監督檢查。 2、編制原則。編制現場檢查方案應當遵循依據準確、結合實際、突出重點的原則。 3、基本內容。應當包括被檢查對象的名稱、類型等基本信息,監督檢查的方式和重點內容以及其他應當明確的情況,并按規定歸檔保存。 (三)證件及法規標準文書準備 主要包括:行政執法證件,相關法律法規及標準規程,各種執法文書等。 (四)裝備準備 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所需的執法車輛、筆記本電腦、便攜式打印機、錄像、照相、錄音、檢測工具儀器等。 開展現場監督檢查,應當根據被檢查對象作業現場有關情況,配備必要的個體防護裝備。嚴格執行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規范使用執法記錄儀,對現場監督檢查全過程錄音、錄像。 可以委托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或者聘請安全專家開展安全生產檢查,并簽訂服務協議,約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安全生產技術服務機構和安全專家按照協議約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五)出示證件 開展安全生產監督檢查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名,至少兩名執法人員必須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六)說明來意 向被檢查對象告知來意,并使用“我們是XX應急管理局(部門)的行政執法人員XXX、XXX,證件號碼為XXXX、XXXX,這是我們的證件。現依法對你單位進行監督檢查,請予以配合”等規范用語。 (七)現場檢查內容 應當嚴格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或者關于開展非計劃性檢查的相關安排,開展監督檢查活動。監督檢查活動應依據經審批的《現場檢查方案》開展。 (八)檢查情況記錄反饋 監督檢查結束后,匯總整理發現的問題,向企業負責人進行反饋。執法人員應當制作《現場檢查記錄》,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處理情況如實記錄,并由執法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并進行報告。 (九)現場處理措施 執法人員在現場檢查時,對發現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采取下列現場處理措施: 1、當場予以糾正。 2、責令限期改正、責令限期達到要求。 3、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 4、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 5、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 6、依法應當采取的其他現場處理措施。 (十)查封、扣押 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依法應當予以查封或者扣押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查封、扣押。 (十一)移送 對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處理。 二、行政強制的實施程序 (一)行政強制措施的實施 1、一般要求 行政強制措施由法律、法規規定的應急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范圍內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權不得委托。 (1)實施前須報告并經批準,對影響重大的行政強制措施應由集體討論決定,并制定相應應急預案。 (2)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3)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4)通知當事人到場。 (5)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6)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7)制作現場筆錄。 (8)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9)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在24小時內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補辦批準手續。局主要負責人認為不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應當立即解除。 2、查封、扣押 (1)查封、扣押的條件。執法人員在開展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過程中,對有根據認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產的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設施、設備、器材以及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對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物品的作業場所予以查封,或者采取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查封、扣押措施,并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場所、設施或者設備、器材等財物,不得查封、扣押與違法行為無關的場所、設施、設備、器材。 當事人的涉案場所、設施或者設備、器材等財物已被其他國家機關依法查封的,不得重復查封。 (2)行政執法人員實施查封、扣押前,應當向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 (3)制作并當場交付《查封扣押決定書》和《查封、扣押(場所、設施、財物)清單》。 (4)對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妥善保管。查封涉案物品時,執法人員應當會同當事人對擬查封物品的具體情況認真清點核實和確認。 對查封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損毀或者擅自轉移、處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損失,應急管理部門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5)查封、扣押期限 查封、扣押期限不得超過30日,案情重大、復雜的,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30日;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延長查封、扣押的決定應當及時書面告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期間應當明確,并書面告知當事人。 (6)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作出解除查封、扣押決定: ①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 ②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與違法行為無關; ③對違法行為已經作出處理決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 ④查封、扣押期限已經屆滿; ⑤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 解除查封、扣押應當立即退還財物;已將財物拍賣或者變賣的,退還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款項。變賣價格明顯低于市場價格,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實施 1、對逾期不繳納罰款的加處罰款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應當在行政處罰決定的規定期限內,予以履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但不得超過罰款數額。加處罰款應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在有關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告知加處罰款的標準; (2)當事人在決定期限內不履行義務,依照《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制作并向當事人送達《繳納罰款催告書》; (3)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和復核; (4)制作并送達《加處罰款決定書》。 2、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也不履行有關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經催告仍不履行的,應急管理部門可以將查封、扣押的財物依法拍賣抵繳罰款。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有關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 (2)經催告,當事人仍不履行有關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的,執法人員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寫明采取拍賣措施的原因、依據和具體意見,報經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3)應當依照《拍賣法》規定,委托專門拍賣機構進行拍賣,并與拍賣機構簽訂委托拍賣合同。 (4)與拍賣機構簽訂拍賣合同后,由拍賣機構負責對委托其拍賣的財物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拍賣。 (5)以拍賣所得價款按當事人應繳納罰款進行抵繳。如有剩余款項,應當退還給當事人。 對拍賣款項處理情況,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1)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應急管理部門應當自行政決定法定訴訟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前,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10日后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執行對象是不動產的,向不動產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①強制執行申請書。 ②行政決定書及作出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③當事人的意見及催告情況。 ④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4)依照《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因情況緊急,為保障公共安全,應急管理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立即執行。 (5)應急管理部門對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執行的裁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三)其他行政強制的實施 1、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 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生產經營單位作出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者設備的決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執行,及時消除事故隱患。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現實危險的,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采取通知有關單位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強制生產經營單位履行決定。 (1)行政強制審批。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報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2)依法采取停止供電措施,除有危及生產安全的緊急情形外,應當提前24小時通知生產經營單位。 (3)制作并下達執法文書。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決定書》,向有關單位下達《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通知書》。 (4)解除行政強制。 ①生產經營單位依法履行行政決定、采取相應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應當及時解除行政強制。 ②解除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應當向生產經營單位下達《恢復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決定書》,向有關單位下達《恢復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通知書》。 ③解除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措施前,執法人員應當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報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三、行政處罰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即當場處罰程序,是指對案情簡單清楚、處罰較輕的安全生產行政違法行為當場給予處罰所采用的程序。違法事實確鑿并有法定依據,對公民處以50元以下、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的行政處罰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一)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表明身份。 (二)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制作《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四)制作《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 (五)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當場交付當事人,并由當事人簽字確認。 (六)及時報告行政處罰決定,并在5日內備案。 (七)收繳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執法人員可以依法當場收繳罰款,同時向當事人出具由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罰款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確有困難,經當事人提出的。 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本部門財務機構;在水上當場收繳的罰款,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本部門財務機構;財務機構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繳付指定銀行。 除依法當場收繳的罰款外,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四、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一)立案階段 行政執法人員檢查中發現生產經營單位或有關人員有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及時固定關鍵性證據,并移交轄區執法中隊調查。案件承辦中隊根據案件來源對違法行為進行初步調查,符合立案條件的,報請批準立案。 階段重要文書:立案審批表。 (二)調查取證階段 案件承辦中隊對已立案的違法行為進行進一步調查取證,補充完善有關證據,確認違法事實。 階段重要文書:現場檢查記錄;現場檢查(勘驗)影像證據;勘驗筆錄;詢問筆錄;抽樣取證憑證;鑒定委托書等。 (三)案件移送階段 立案后,經調查發現違法行為超出本部門的管轄地域、職權范圍或本級權限的,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或部門進行處理。 在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發現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的,由2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由局主要負責人在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批準移送的,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不批準移送的,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安全生產犯罪案件,應當附案件移送書、案件調查報告、涉案物品清單、檢驗報告或者鑒定意見、現場照片、詢問筆錄、電子數據、視聽資料、認定意見、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等其他與案件有關的證據材料,并將案件移送書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 階段重要文書:案件移送審批表;案件移送書。 (四)調查報告階段 案件承辦中隊根據調查取證情況,形成案件調查報告并報局法規科審核。 案件調查報告未經審核審批,不得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對案件中所有違法行為關鍵性時效性證據缺失(無法補證)、違法事實認定錯誤、缺乏法律依據等情形的案件,可以提出直接結案的意見。對案件中某項違法行為關鍵性時效性證據缺失(無法補證)、違法事實認定錯誤、缺乏法律依據的,可以對該項違法行為終止辦理,對其他違法行為繼續按程序辦理。 階段重要文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 (五)處罰告知階段 根據擬對當事人作出的單處或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依法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聽證等權利。 1、陳述申辯 當事人提出陳述申辯申請后,案件承辦人員應如實記錄當事人陳述申辯內容,并對其陳述申辯理由進行復核,確定是否采納。 階段重要文書:行政處罰告知書;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 2、聽證 當事人提出聽證申請后,局法規科制作聽證會公告、聽證會通知書;聽證會結束后聽證主持人制作聽證筆錄、聽證會報告書并提交審核。 階段重要文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會公告;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聽證筆錄;聽證會報告書。 (六)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階段 局法規科對擬作出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進行合法性審核。未經審核的重大行政處罰案件不得啟動案審會進行集體討論。 階段重要文書: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七)集體討論階段 重大行政處罰案件經過法制審核后,召開案審委會議對行政處罰案件進行集體討論。 階段重要文書: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八)案件呈批階段 對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經案審委會議集體討論后,報請審核審批;對不需要集體討論決定的案件,依法履行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意見及復核程序或者聽證程序之后,在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之前,報請審核審批。未經審批的案件,不得下達處罰決定。 階段重要文書:案件處理呈批表。 (九)處罰決定階段 對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違法案件,根據情節輕重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于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經市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階段重要文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行政處罰決定書(個人)。 (十)決定執行階段 對依法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予以執行。 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依照《行政強制法》有關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階段重要文書:繳納罰款催告書;加處罰款決定書;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延期(分期)繳納罰款批準書;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行政強制中止(終結、恢復)執行決定書;行政強制執行協議。 (十一)結案歸檔階段 案件查處執行完畢后,結案之日起15日內對案件進行結案歸檔,制作案卷首頁及卷內目錄。案卷整理歸檔完畢后5日內送監察大隊辦公室存檔銷號。 階段重要文書:結案審批表。 第二部分 行政執法文書填寫規范 一、立案審批表 (一)文書文號。文書文號由4位阿拉伯數字組成,第一位數字為案件承辦中隊代碼,監察大隊一中隊為“1”、二中隊為“2”;第二位數字為行業領域代碼,非煤礦山行業領域為“1”、危險化學品行業領域為“2”、工商貿八大行業領域為“3”;后二位數字為案件流水編號,一般以立案順序依次編寫。如監察大隊一中隊2019年非煤礦山行業領域第一起立案案件編號為“(沭)應急立〔2019〕1101號”。各中隊辦理案件的編號中原則上不出現英文字母,嚴禁在集中執法活動所立案件中以序號增加字母隨意編號。 各委托執法的鎮街(區),文號中序號按年度采用流水編號,由字母和數字組成,字母為2個,數字為4位阿拉伯數字。臨沭街道為“lsXXXX”(“XXXX”為4位阿拉伯數字,下同),鄭山街道為“zsXXXX”,蛟龍鎮為“jlXXXX”,石門鎮為“smXXXX”,曹莊鎮為“czXXXX”,青云鎮為“qyXXXX”,大興鎮為“dxXXXX”,玉山鎮為“ysXXXX”,店頭鎮為“dtXXXX”,經濟開發區為“jkXXXX”。例如臨沭街道2019年第一起立案案件編號為“(沭)應急立〔2019〕ls0001號”。 (二)案件名稱。案件名稱應當簡潔描述,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采取主要違法行為+等案的方式命名,嚴禁在案件名稱中羅列所有違法行為。 (三)審核意見。由局法規科負責人簽署。 (四)審批意見。由大隊負責人簽署。 二、現場檢查方案 (一)檢查內容。根據檢查需要,按照統籌兼顧,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的原則,按計劃、分類別,選擇明確檢查內容(可附檢查表)。明確所有檢查人員工作分工和任務安排。 (二)審核意見。由執法檢查帶隊負責人簽署。 (三)審批意見。由執法檢查帶隊負責人所在科室分管領導簽署。集中執法檢查、執法評估等特殊情況除外。 三、現場檢查記錄 應由被檢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署“以上情況屬實”的意見,并簽名確認。 四、現場檢查(勘驗)影像證據 現場照片等影像資料證據必須使用《現場檢查(勘驗)影像證據》文書規范制作。 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 (一)處理決定包括:當場糾正、責令立即停止作業(施工)、責令立即停止使用、責令立即排除事故隱患、責令從危險區域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等。 (二)文書內容不夠可以通過續頁或者附頁的形式進行補充,但要注明頁碼,逐頁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 (三)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文書中應當指明生產經營單位存在的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所采取的現場處理措施和對應的法律依據。 (四)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采取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責令暫時停產停業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等現場處理措施;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和使用。 (五)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者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的期限一般不超過6個月;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六、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 整改期限原則上由行政執法人員根據違法行為或者存在的生產安全隱患的風險、整改難易程度等因素合理確定。因不可抗力無法在規定限期內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于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面延期申請,相關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答復是否準予延期。 七、整改復查意見書 (一)復查意見。問題表述應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標準規范作為依據,表述文字應緊扣相關法律法規行為設定或者法律責任的具體描述;復查意見應與所針對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等文書相銜接,涉及的整改復查事項應與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等文書的事項一致;必須明確復查意見僅限于當日現場狀況;復查意見表述忌簡單或絕對,嚴禁表述為“完全整改完畢”、“基本整改完畢”等字樣。 (二)應于整改期限屆滿或者收到企業提出的復查申請后10日內進行復查。 八、行政強制審批表 (一)審核意見。由局法規科負責人簽署。 (二)審批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三)行政強制措施應當由局具備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實施,其他人員不得實施。 九、行政強制現場筆錄 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具體陳述申辯情況要單獨制作陳述申辯筆錄,當事人提供的有關說明材料、文件等證據一并附卷。現場筆錄中要概括性地介紹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情況及相關材料。 十、查封扣押決定書 (一)問題表述。具體載明違反法律、法規應當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情形,要有說理性。 (二)法律依據。必須是法律、法規依據,要具體到條款項目。 (三)強制措施。明確采取的強制措施種類,明確查封扣押的具體物品、場所、設備。 (四)期限。涉及檢測、檢驗或者技術鑒定的,不計算在內,同時書面告知當事人相關期限的具體含義。 (五)作出查封扣押決定前要履行審批程序,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十一、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書 (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二)延長查封扣押期限要履行審批程序,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十二、查封扣押處理決定書 (一)對違法事實清楚,依法應當沒收的非法財物要通過行政處罰程序予以沒收,該決定書要指向行政處罰程序并盡可能同步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銷毀的,依法銷毀;應當解除查封、扣押的,作出解除查封、扣押的決定。 (二)作出查封扣押處理決定前要履行審批程序,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 十三、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系列文書 (一)下達《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通知書》、《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決定書》要一并辦理審批手續;下達《恢復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通知書》、《恢復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決定書》要一并再次辦理審批手續。 (二)無特殊情況,停止供應或供電時間要給當事人留足24小時的告知時間。 (三)停止供電(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的前提是當事人拒不執行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關設施或設備等行政決定,有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現實危險的。 (四)應當按規定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報批。 十四、詢問筆錄 (一)詢問的內容主要包括:一是被詢問人的基本情況;二是與案件有關的事實;三是被詢問人對自己行為的申辯。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詢問與案件無關的問題。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如果與案件有關,也應作為詢問的內容,但必須采取保密措施。 (二)執法人員在詢問過程中,不得對當事人的具體行為是否違法進行評判。 (三)詢問應采取一問一答的形式,不能由詢問人提出多個問題,由被詢問人回答“是”或者“不是”。需對多人進行調查的,應當分別進行筆錄。對被詢問人陳述的記錄,要客觀、準確、詳略得當。文書空白處應注明以下空白等處理。 (四)詢問時要充分用好詢問筆錄的“串線”作用,通過詢問筆錄將已掌握的各項證據關聯起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特別是詢問清楚違法事實的具體情節、原因等情況。同時要避免把詢問筆錄做成提示性或者誘導性的筆錄。 (五)在詢問調查結束時,要將筆錄交被詢問人閱讀核對,被詢問人沒有閱讀能力的,應向其宣讀筆錄內容。若發現筆錄有漏記、錯記,應進行補充或更正,并由被詢問人在補充或更正處按壓印確認,然后讓其在筆錄上逐頁簽名,在筆錄末頁最后定格頂行寫明“以上筆錄已閱,情況記錄屬實”的確認意見。若被詢問人拒絕簽章,應注明情況,并由兩名以上執法人員簽名。必要時,應當由其他在場人員簽字證明。 (六)詢問聾、啞人時,應當有通曉手語的人參加,并在筆錄中載明。涉及國外人員不能使用中文時,應當聘請翻譯,做好翻譯記錄并由當事人和翻譯人員簽字確認。 (七)對同一問題原則上應對二名以上知情人員進行詢問。案件涉及個人行為的,一般應對當事人進行詢問。 十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系列文書 (一)先行登記保存的先決條件是“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不具備該條件的,不應采取該措施。采取該措施的,應在7日內作出處理決定。 (二)承辦人意見。承辦人應依據案件實際情況,依據法律表述理由,相關意見應明確具體。 (三)承辦機構意見。由大隊負責人簽署。 (四)審核意見。由局法規科負責人簽署。 (五)審批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十六、行政處罰案件調查報告 (一)案件調查經過、結論及處理意見。詳細說明案件調查人員、經過、違法事實認定、證據鏈情況、法律法規適用、自由裁量權、擬作出的處罰告知建議。 (二)審核意見。由局法規科負責人簽署。 (三)審批意見。由大隊負責人簽署。 十七、行政處罰告知書 (一)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案件,應分別制作《行政處罰告知書》。 (二)違法行為。該部分按照案件調查查明的違法事實填寫,主要是違法行為人、違法時間和地點、具體違法行為、相關情節包括違法所得、主觀過錯、危害后果和影響等方面內容。案件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應當按照“1…2…3…”的表述方式逐項列明。 (三)證據。應列出初步掌握的所有證據清單。證據的采集和形式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四)違法依據。應當寫明認定行為違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及具體條、款、項、目,一般為禁止性規定或者義務性條款。 (五)處罰依據。應當寫明擬作出處罰所具體適用的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全稱及具體條、款、項、目,主要為法律責任部分的條款。沒有具體處罰條款規定的,不得處罰。 (六)擬作出處罰。填寫擬對當事人作出的單處或者并處行政處罰的具體內容,要求符合法定權限、自由裁量適當。 (七)涉及多個違法行為的,要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十八、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 (一)時間、地點、陳述申辯人基本信息、承辦人和記錄人有關信息、頁碼等基本要素應當填寫齊全。 (二)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的,視為放棄權利,不必主動為當事人制作無陳述申辯意見的筆錄。 (三)筆錄應盡量還原各方原話,不能記錄原話的,應當真實反映陳述申辯人意愿。 十九、當事人陳述申辯復核意見書 (一)案由。填寫處罰案件名稱。 (二)事實、理由和證據。概括性地介紹當事人提出的陳述申辯意見,并附相關筆錄及書面材料。 (三)復核人意見。由案件承辦人員填寫。 (四)復核機構意見。由大隊負責人簽署。 (五)法制機構審核意見。由局法規科負責人簽署。 (六)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十、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除“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改為“告知當事人舉行聽證權”外,《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的制作方法和載明事項同《行政處罰告知書》。 二十一、行政處罰聽證會公告 (一)聽證內容。簡要介紹案件的違法事實和當事人提出的聽證內容。 (二)舉行聽證會3日前發布公告。 二十二、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 (一)應當于聽證會召開7日前,通知當事人聽證會地點、時間。 (二)聽證會主持人應獲得省政府法制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 (三)聽證時間、地點、方式、聽證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相關資料、應急管理部門聯系方式等信息填寫齊全、正確。 (四)應當告知當事人權利,如對聽證主持人和聽證員的回避申請權、委托代理權、延期提前申請、不按時參加應說明理由等。 二十三、聽證筆錄 (一)主持聽證機關、聽證地點、聽證時間、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調查人員、當事人有關資料、委托代理人有關資料、第三人、其他有關人員、頁碼等基本要素填寫齊全、正確,其中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應與聽證會通知書一致。 (二)聽證筆錄應盡量記錄各方原話。不能記錄原話的,應當真實反映各方意愿。 (三)聽證筆錄應記錄對當事人權利的告知和當事人申請主持人回避權的使用情況;記錄案件調查人員關于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依據及處罰建議的陳述;記錄當事人及其委托人的陳述和申辯、利害關系人及其委托人的陳述;詳細記錄相互質證和辯論情況;記錄聽證主持人向參加人的詢問情況、有關人員之間的發問情況、專業人員就聽證事項有關問題的陳述意見;記錄聽證參加人的最后陳述以及聽證延期、中止、終止情況產生的原因、過程和相關決定。 (四)聽證會結束后,由申請聽證人、委托代理人、案件調查人等各方確認無誤后,在聽證筆錄后一行,頂格標明“以上筆錄已閱,情況記錄屬實”意見,并簽名確認。 二十四、聽證會報告書 (一)聽證會主持人、聽證員、書記員等基本要素填寫齊全、正確。 (二)聽證會基本情況摘要。應當填寫聽證會的時間、地點、聽證人員和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當事人和案件承辦人陳述要點,當事人、案件承辦人和第三人對違法事實、證據的認定和對處罰建議的主要分歧和證據,聽證認定的事實、證據等。 (三)主持人意見。應根據聽證情況對擬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作出評判并提出傾向性意見,并在聽證會報告書上簽名。 (四)負責人審核意見。局機關負責人應根據聽證主持人意見和聽證筆錄,對擬行政處罰決定形成意見,并在聽證會報告書上簽名。 二十五、重大行政處罰決定法制審核意見書 (一)案由。填寫案件名稱。 (二)承辦機構負責人意見。由大隊負責人簽署。 (三)法制機構審核意見及建議。由局法規科負責人簽署。 (四)行政執法機關負責人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二十六、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 (一)局法規科組織召開案審委會議,應由超過三分之二的案審委成員參加。 (二)討論內容。一是擬作出行政處罰的主體是否合法,被處罰主體是否認定準確。二是違法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三是行政處罰適用法律依據是否正確。四是行政處罰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自由裁量的種類、幅度是否得當。 (三)討論記錄。應當詳細記載參加會議人員依次發表的意見。對于不同意見和保留意見,應當如實記錄。記錄應當客觀具體,盡量引用會議參加人的原話。當事人有陳述申辯或者舉行聽證的,對其內容在會上一并討論。 (四)結論性意見。原則上須經參加會議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方可作出處理決定。 (五)出席人員簽名。簽名必須使用手寫,嚴禁代簽。 二十七、案件處理呈批表 (一)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案件,應分別制作《案件處理呈批表》。 (二)違法事實及處罰依據。主要寫清當事人實施違法行為的具體過程,包括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經過,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以及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指出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依據,具體到條、款、項、目。 (三)當事人的申辯意見。應當寫明當事人在下達行政處罰告知書后的申辯意見。如當事人沒有申辯意見應注明“無”或“無申辯意見”。 (四)承辦人意見。承辦人應根據查明的違法事實、性質,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提出擬作出的具體處罰意見。 (五)審核意見。由局法規科負責人填寫。 (六)審批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填寫。 二十八、行政(當場)處罰決定書(單位、個人) (一)違法事實及證據。應寫明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并用概括的語言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查明的證據應全部記載在內,由于文書所限不能清楚地表述違法事實的,可另附頁。 (二)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應列明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全稱及引用的條、款、項、目,處罰內容應當是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并遵守自由裁量權的規定。 (三)履行的方式和期限。一種是當場收繳罰款,應當自收繳罰款之日起2日內,交至所屬應急管理部門。另一種是告知當事人將罰款直接交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 二十九、行政處罰決定書(單位、個人) (一)涉及多個當事人的案件,應分別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二)違法事實及證據。應載明當事人從事違法行為的時間、地點,并用概括的語言寫明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已查明的證據應全部記載在內,由于文書所限不能清楚地表述違法事實的,可另附頁。 (三)處罰依據及處罰內容。應列明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的全稱及引用的條、款、項、目,處罰內容應當是明確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并遵守自由裁量權的規定。對兩個以上違法行為同時進行處罰的,應分開敘述違法事實及證據,適用不同的法律法規,“分別裁量、合并處罰”。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應將罰款直接交到非稅收入代收銀行。 (五)應當根據當事人是個人還是單位正確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六)決定書應于決定作出后7日內送達當事人,以送達時間作為生效時間。 三十、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 (一)適用情形。 1、不滿14周歲的公民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 3、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4、具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二)不予處罰原因要合法合理,要有證據材料支撐。 (三)必須告知當事人權利救濟途徑。 三十一、繳納罰款催告書 (一)繳款期限。繳款期限應當自當事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的第二天開始計算,期間開始的日,不計算在15日期間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間屆滿的日期。 (二)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繳款方式應當填寫準確。當事人既有單位又有個人的,應當分別下達《繳納罰款催告書》。 三十二、加處罰款決定書 (一)繳款期限。計算方式同《繳納罰款催告書》。 (二)加處罰款數額按照逾期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計算,不得超出先期行政處罰決定作出的罰款數額。 (三)作出加處罰款決定前要進行審批,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 三十三、延期(分期)繳納罰款系列文書 (一)應根據當事人申請決定是否分期、延期繳納罰款。 (二)批準分期、延期繳納罰款應當理由充分、正當,并合理確定分期、延期繳納罰款的時間、期數;批準分期繳納罰款的,應寫明第一期繳納罰款的具體期限,且每一期均應當單獨開具批準書。分期、延期繳納罰款的期限不應超過行政處罰決定的法定訴訟期。 (三)審核意見。由大隊負責人填寫。 (四)審批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填寫。 三十四、文書送達回執 (一)一個案件各類文書的送達,優先使用同一份送達回執。 (二)應當寫明送達文書名稱和文號、送達地點、送達方式、送達人、收件人等內容,送達詳細情況應當手寫。 (三)送達方式應當標準準確,即直接送達、委托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轉交送達、公告送達等;送達時間應當真實、具體到日。 (四)公告送達、郵寄送達應將公告公文、掛號信回執等證明材料入卷歸檔;他人代收的,由代收 人簽名,并在備注欄注明與被送達人的關系;留置送達的,在備注欄說明情況,并由證明人簽名。 三十五、行政強制執行事先催告書 (一)作出的行政決定包括《行政處罰決定書》和《加處罰款決定書》相關內容,要分別列出。 (二)如果行政處罰決定中涉及到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等行政決定不履行,但是又沒有發生事故等現實危險的,要一并催告。 (三)應當自行政決定6個月的法定訴訟期限屆滿后兩個半月內送達本文書。 三十六、強制執行申請書 (一)申請時限應在被執行人6個月的法定訴訟期限屆滿后3個月內。 (二)管轄法院為申請人所在地基層人民法院。 (三)申請內容。填寫行政處罰決定書文號和申請強制執行的法律依據。 三十七、行政強制中止(終結、恢復)執行決定書 應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 三十八、行政強制執行協議 應履行內部審批程序,填寫行政強制審批表。 三十九、案件移送系列文書 (一)審核意見。由案件承辦負責人填寫。 (二)審批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或委托大隊負責人填寫。 四十、案件延期審批表 (一)審核意見。由大隊負責人填寫。 (二)審批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填寫。 四十一、結案審批表 (一)處理結果。應載明當事人違反的法律規定、處罰依據和處罰內容,引用法律條文要具體到條、款、項、目,并且與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表述相一致。 (二)執行情況。應當根據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情況對應填寫。案件承辦人在確認執行完畢后,應當在此欄填寫“建議結案”的意見,并簽署姓名和日期。 (三)審核意見。由大隊負責人簽署。 (四)審批意見。由局主要負責人簽署。 (五)結案條件。原則上以確認處罰決定是否完全執行到位作為結案條件,已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或者當事人承諾履行期限的,作為執行登記情況予以說明。 (六)結案前應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整改情況進行復查,已經整改的,寫明整改情況,短期內不能整改的,寫明采取的整改措施情況等。 四十二、案卷首頁 (一)案由。與《立案審批表》一致。 (二)案件基本情況。簡要敘述立案來由,包括案件來源、主要違法事實、證據、案件定性情況等。 (三)處理結果。與《結案審批表》一致。 (四)立案時間。以《立案審批表》中的審批意見簽署時間為準。 (五)結案時間。以《結案審批表》中的審批意見簽署時間為準。 (六)歸檔日期(結案之日起15日內歸檔完畢)、歸檔號(采用8位阿拉伯數字表示,前四位數字為立案當年年份號,后四位數字為當年辦理案件的案號)、保存期限(簡易程序案件為10年,未經案審會集體討論的非事故案卷為30年,其他一般程序處罰案卷為永久)。 第三部分 行政執法證據采集要求 一、書證。應盡量采集原件,采集原件確有困難的,可以采集與原件核對無誤的復印件、照片、抄錄件等;采集復印件、照片、抄錄件的,應加蓋“經核對與原件無異”章,注明原件存放、采集人、出具人、采集時間;采集報表、圖紙、會計賬冊等書證的,應當附有說明材料。 二、物證。應盡量采集原物,采集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采集與原物核對無誤的復制件或者證明該物證的照片、錄像等其他證據;原物為數量較多的種類物的,采集其中的一部分。 三、視聽資料。計算機數據或者錄音錄像等視聽資料應采集原始載體或者復制件,注明采集方法、采集時間、采集人、證明人等,聲音資料應當附有該聲音的文字記錄。照片證據要有與照片內容一致的文字說明,照片拍攝時間、拍攝地點、拍攝人、當事人、見證人應簽字(蓋章)確認。 四、鑒定結論。應載明委托人和委托鑒定的事項、向鑒定部門提交的有關材料、鑒定的依據和使用的科學技術手段、鑒定部門和鑒定人資格的說明,并應有鑒定人的簽名和鑒定部門的蓋章。通過分析獲得的鑒定結論,應當說明分析過程。 五、當場制作的重要法律文書,應當場交當事人審閱或者直接向當事人宣讀,并由當事人逐頁簽字確認。如有改動或者補充,應由當事人在改動或者補充處捺印或者加蓋印章。當事人認為內容無誤的,應在文書上注明“以上情況屬實”或者“以上記錄我看過、與我所說一致”等確認表述并簽名。 六、對簽收法律文書的被檢查(復查、處罰、詢問等)單位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現場負責人或其他案件涉及人員,應采集其身份、職務證明、授權手續,或者在文書送達回執中收件人簽名處簽字并加蓋單位印章。 七、文書空白處應加蓋“以下空白”印章,或者采取技術處理措施。 八、對涉及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案卷中一般應附有相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文件正式文本,或做出相應說明。 九、不影響當事人基本違法事實和情節認定的有關證據,采集后能夠確保證據鏈更嚴密的,應當采集。 十、采集的有關證據要合理、有效、真實。執法人員在收集證據時,可以采取抽樣取證的方法;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經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登記保存,制作并送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并在7日內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第四部分 案卷立卷歸檔要求 一、卷內文書順序。 (一)事故案卷內文件材料排列順序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復文件;事故調查組請示文件(含事故調查報告);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送達回執(郵寄送達的相關證據附在送達回執后);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包括詢問通知書、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行政處罰告知書(包括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及復核意見);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材料(包括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書等);重大案件法制審核意見;案件集體討論記錄;案件處理呈批表;行政處罰執行(包括繳納罰款催告書、加處罰款決定書、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批準書)、行政強制事先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受理或裁決材料等);案件結案(包括案件延期審批表、結案審批表);證據及其他應歸檔的材料等。 (二)非事故案卷內文件材料排列順序 行政處罰決定書;文書送達回執(郵寄、公告等送達產生的證明材料);立案審批表;案件調查(包括現場檢查記錄、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查封扣押決定書、延長查封扣押期限決定書、行政強制審批表、詢問通知書、調查筆錄、勘驗筆錄等);行政處罰告知書(包括當事人陳述申辯筆錄及復核意見);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材料(包括聽證筆錄、聽證報告書等);重大案件法制審核意見;集體討論記錄;案件處理呈批表;行政處罰執行(包括繳納罰款催告書、加處罰款決定書、延期(分期)繳納罰款審批表(批準書)、行政強制事先催告書、強制執行申請書、法院受理或裁決材料等);案件結案(包括案件延期審批表、結案審批表);證據及其他應歸檔的材料(含違法行為整改材料)等。 二、卷內文書材料按照排列順序采用阿拉伯數字依次編寫頁碼,用打碼器打碼。單面書寫文件的頁碼在右上角;雙面書寫文件,正面頁碼在右上角,背面頁碼在左上角。空白頁不編頁碼。各分卷之間不連續編寫頁碼。案卷封面、卷內目錄、備考表、卷底不編寫頁碼。 三、案卷采用軟封面裝訂,一般采用三孔一線的裝訂方式;案卷裝訂前,要對卷內文書材料進行檢查整理,破損材料應當進行修復,原件模糊、褪色或不符合要求的字跡材料應當復制一并保存,外文材料應與翻譯材料一并歸檔,信封、照片和紙張較小、輕薄的文書、證據材料應當加貼襯紙,紙張過大的材料應當折疊成A4紙型;案卷裝訂完畢,在卷底三眼線上貼上封紙,蓋住線繩,在封紙與卷宗紙的騎縫處,由立卷人簽名和加蓋單位騎縫章。 四、歸檔的錄音帶、錄像帶、視頻等聲像檔案,應轉換成格式統一的數字信息進行存儲,并在載體上注明當事人姓名、案由、案號、承辦單位、錄制人、錄制時間、錄制內容,按形成順序逐盤登記造冊;應另卷存放的文書,應分正卷、副卷分裝;不能隨卷保存的證據,應放入證據袋隨卷歸檔,并注明內容、數量、時間、責任人和存放地點。 五、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或者當事人承諾履行期限的后續文件材料應當收集齊全,另外立卷歸檔。 六、使用原國家安監總局、原省安監局最新版執法文書,卷內文字不得使用鉛筆、圓珠筆、純藍墨水或紅墨水書寫填制。 七、文書格式 1、紙張。使用標準A4公文用紙。 2、字體、字號及顏色。行政執法文書標題字體統一為華文中宋,使用小二號字加粗;文書文號使用小三號仿宋GB_2312,正文使用五號仿宋GB_2312。《案卷首頁》中的“××應急管理局”使用黑體初號,“安全生產違法案件案卷(首頁)”使用楷 體GB_2312一號加粗,案件名稱使用小二號黑體,其他使用仿宋GB_2312三號。所有字體顏色均為黑色。 第五部分 附則
一、本規定中未涉及和明確的相關文書制作要求,以《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使用手冊》中的要求為準。 二、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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