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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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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安辦發〔2023〕26號 各鎮街、縣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經濟開發區: 現將《臨沭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附件:臨沭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臨沭縣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3年6月14日 臨沭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 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總則 為有效有序應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最大限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安全生產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山東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預案。 1.1 適用范圍 1.1.1本預案所稱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是指我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行業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事故。 1.1.2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分為四個等級: 一級: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級: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 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級: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 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級: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本預案適用于臨沭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事故(以下簡稱事故)的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以及事后恢復等工作。 1.2 工作原則 事故應對堅持以人為本、安全至上,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快速反應、高效處置,依法規范、科技支撐的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安全至上。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應急處置工作首位,最大限度減少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社會危害。 (2)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 有關部門、單位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急情況下調動全縣各方力量,密切配合,形成合力。 (3)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屬地黨委、政府是事故應急處置主體要動員社會力量,有組織地參與事故的處置活動。 (4)快速反應、高效處置。有關部門要與屬地黨委、政府密切協作,確保科學規范高效、依法妥善處置。 1.3 風險評估 全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量大面廣、點多線長,企業數量多,管理水平參差不齊,從業人員數量多、流動性強、職業化程度低,施工作業不確定性大、施工技術難度日益增強,安全隱患大量存在,一旦管控不到位,極易發生生產安全事故。 1.4分級應對生產安全事故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生產安全事故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由上一級政府部門負責應對。 重大和特別重大事故,由縣政府組織先期處置,并報請市、省政府或相關部門應對。 較大事故,由縣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縣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我縣應對能力的較大突發事件,在縣政府組織先期處置的同時,報請市、省政府或相關部門負責應對。 一般事故,由縣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縣區的,由有關行政區域共同的上級政府負責應對,或者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縣政府負責應對的一般事故,必要時由縣級層面負責響應支援。 1.5 響應分級 生產安全事件發生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處置難度、自有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縣委、縣政府應立即啟動最高級別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并逐級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特殊緊急情況下,縣政府可越級上報省政府。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縣政府立即啟動最高級別或次高級別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并報告縣政府,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縣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響應。 對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易引發嚴重后果的一般或較大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縣政府可報請啟動縣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或縣政府報請啟動省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縣級層面應急響應依據突發事件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四級。一級響應報請縣委、縣政府決定啟動,由縣長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二級響應報請縣政府決定啟動,由常務副縣長和縣分管負責同志組織指導協調,必要時赴事發地組織指揮。三級、四級應急響應由縣級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決定啟動。國家和省級層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 縣政府響應等級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2組織指揮體系 2.1縣級應急救援指揮部 2.1.1指揮部組成及職責 為有效應對事故,縣政府成立臨沭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較大、重大和重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指揮部(以下簡稱“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總指揮由分管副縣長擔任,副總指揮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應急局等部門主要負責同志和屬地縣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擔任,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由縣委宣傳部、縣委網信辦、縣公安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縣城縣管理局、縣衛生健康委、縣應急局、縣總工會、縣消防救援支隊等部門,以及屬地縣級黨委、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等組成。 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職責:(1)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研究解決房屋市政工程建設事故的重大問題及重要事項;負責組織開展風險評估工作;組織、協調和指揮本指揮部成員單位做好相關事故的應對工作;對事故監測預警,組織專家會商研判,按有關規定做好信息報告與發布和輿情應對; (6)負責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應急管理宣傳培訓等工作; (7)根據事故實際情況和發展趨勢,負責組建現場指揮部; (8)承擔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2.1.2指揮部辦公室及職責 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辦公室主任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主要負責同志兼任。主要職責: (1)負責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日常工作; (2)落實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決定,組織、協調、調度各成員單位按照預案和職責開展事故應對工作; (3)依據風險評估結果負責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宣傳教育、解讀培訓及演練與評估工作; (4)建立事故監測預警、信息收集制度,統一接收、處理、核實和分析研判相關信息,依法依規做好信息報告工作; (5)負責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專家組的日常管理和聯系工作; (6)負責與市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聯系和溝通; (7)承擔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2.1.3指揮部成員單位主要職責 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成員單位按照縣委、縣政府決策部署及指揮部的工作要求,在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統籌安排下,根據職責分工,明確本部門(單位)相應的機構和人員設置,做好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后勤保障、恢復與重建等工作,做好縣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做好輿情信息綜合管控工作;指導屬地黨委、政府第一時間權威發布事故信息及處置進展情況,實事求是回應社會關切;協調各級主流媒體發布權威信息,確保輿情平穩有序。 縣委網信辦:協調組織開展涉安全生產事故網上巡查檢查,加強對重大突發敏感輿情和敏感信息線索分析研判,及時指導涉事地方和部門回應關切、解決問題,防止形成網上負面炒作。 縣公安局:負責指導屬地公安機關加強現場警戒安保、維護交通和治安秩序。 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督促落實因工傷亡人員的相關工傷待遇。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揮部辦公室日常工作,調度、組織、指導、協調各成員單位開展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地方有關單位提供建筑設計、施工圖紙等相關工程技術資料,組織行業專家對救援工作進行技術指導,根據需要調配大型機械、人員參與救援,指導地方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參與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縣衛生健康委:牽頭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傷員救治和心理疏導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縣應急局:負責參與事故應急救援、處置和調查工作,統籌協調部門聯動救援力量、應急救援專家和社會救援力量參加救援。 縣總工會:負責參與事故調查,維護傷亡職工合法權益。 縣消防救援支隊:負責組織、指揮消防救援隊伍和社會救援力量開展現場救援工作。 2.2縣應急救援指揮機制 縣政府應當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生產安全應急指揮機制,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本級應急管理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獎懲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突發事件。 縣政府參照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應對生產安全事故工作需要,建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和組織指揮等工作。 2.3 現場指揮機構 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事發地縣級以上政府根據生產安全事故處置需要,對達到現場指揮機構開設條件的,設立由本級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并接受省政府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縣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領導。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社會治安組、醫療衛生組、后勤保障組、善后工作組、信息發布組等工作組(具體編組視工作需要確定)。各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1)綜合協調組。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牽頭,其他相關 政府部門參加,負責事故處置的綜合協調、調度督導,做好綜合文字、會議組織、信息調度、匯總上報和與上級工作組協調聯絡等工作。 (2)搶險救援組。由消防救援部門牽頭,屬地應急管理、消防救援和住房城鄉建設部門、事故單位和有關行業專家參加,負責制定現場救援方案并組織實施,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3)社會治安組。由公安部門牽頭,負責事故現場警戒安保、維護交通和治安秩序。 (4)醫療衛生組。由衛生健康部門牽頭,負責組織醫療衛生人員開展傷員救治、衛生防疫和心理疏導等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5)后勤保障組。由屬地黨委、政府牽頭,負責救援物資、裝備的調配、供應,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做好生活等保障工作。 (6)善后工作組。由屬地黨委、政府牽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配合,有關保險機構參加,負責傷亡人員及家屬的安撫、撫恤、理賠等善后處理工作。 (7)信息發布組。由宣傳部門牽頭,相關黨委、政府部門參與,負責事故信息發布、輿論引導、輿情監測等工作。根據需要設立災害監測、調查評估、基礎設施保障和生產恢復、涉外事務、專家支持等工作組。 2.4專家支持機制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協調成員單位組建事故防范應對專家庫,并定期更新。事故發生后,指揮部辦公室可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評估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3運行機制 3.1風險防控 各級黨委、政府要健全風險防范化解機制,提升綜合監測、風險早期識別能力,對各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檢查,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信息共享機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綜合性評估和趨勢分析,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定期研判和預測分析安全形勢,研究防范措施。 3.2 監測 各級黨委、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局要建立健全事故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企業建立健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體系,結合項目監督檢查、“雙隨機、 一公開”檢查、第三方輔助巡查,動態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對可能發生的事故進行監測。 3.3預警 各級黨委、政府及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健全事故預警機制,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各類信息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住房城鄉建設局接到相關事故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事故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相應的次生衍生事故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態勢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識。 (2)發布預警信息。 分析評估結果確認事故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級以上各級黨委、政府或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分析評估結果,按有關規定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級黨委、政府或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越 級上報。預警信息的發布可通過廣播、通信、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地通知方式。 3.4信息報告 各級、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切實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信息報告工作的通知》(魯政辦字〔2019〕50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關于進一步完善生產安全事故信息直報工作的通知》(魯安辦字〔2022〕30號)有關規定,落實事故信息報告責任。事故發生后,事發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一般事故1小時內、較大事故30分鐘內、重特大事故15分鐘內向屬地住建部門和應急部門報送事故情況;縣級住建 主管部門按照規定,一般事故2小時內、較大事故1小時內、重特大事故30分鐘內向縣級住建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同時報本級人民政府,并在48小時內通過全國工程質量安全監管信息平臺事故快報系統,填報事故相關詳細信息;縣級住建部門按照規定,較大事故2小時內、重特大事故1小時內向上級住建部門和應急管理部門報告。根據事態進展 及時續報事故處置等有關情況。報告內容一般包括事故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人員傷亡和失聯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其他措施等。 3.5應急處置與救援 3.5.1先期處置 (1)事發單位要立即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困人員,科學引導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控制危險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 (2)屬地黨委、政府要調動應急救援力量,采取措施控 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維護社會秩序。 3.5.2 指揮協調 (1) 組織指揮。縣委、縣政府指導下級黨委、政府及相應部門開展應對工作,下級指揮機構按照上級指揮機構要求做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2) 現場指揮。設立現場指揮部,現場應急救援力量要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協調下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要設立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 (3) 協同聯動。 各方救援力量在現場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參與事故應急處置和救援,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等工作要求,及時報告工作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3.5.3 基本處置措施 (1)實施現場警戒和交通管制。 屬地公安機關按照現場指揮部確定的警戒范圍,設立警戒線,疏散無關車輛及人員,開辟應急人員、車輛及物資進出通道,嚴禁無關人員、車輛進入事故危險區域;維護現場及周邊治安和交通秩序。 (2)迅速獲取現場信息。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及施工、勘察、設計等企業人員,通過調閱工程檔案資料、監控設備、監測儀器等手段,獲取事故現場工程數據信息,會同消防救援隊伍共同分析研判損毀情況、受害和被困人員分布、可能發生次生災害危險源等信息,提出初步評估意見,立即向現場指揮部報告。 (3)制定救援處置方案。搶險救援組在現場指揮部的指導下,組織應急、救援、住房城鄉建設等有關行業專家,綜合分析事故現場地質條件、被困人員情況、建筑結構形式等信息,綜合考量現場救援力量、裝備、物資保障等因素基礎上,研究制定具體救援處置方案。 (4)組織營救受害和被困人員。組織消防救援、施工單位、屬地電力等有關人員進入現場,采取土方開挖、局部加固、臨時支撐、機械吊離、切斷電源等措施,迅速控制坍塌、物體打擊等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組織消防救援、醫療救護、屬地公安等救援隊伍進入現場,營救和救治受害、被困人員。 (5)進行現場封閉清理。救援工作結束后,要對事故現場進行全面搜尋,確保受害受困人員無遺漏。搜尋完成后,對事故現場進行封閉,中止人員活動和生產作業,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 (6)做好善后處置。屬地黨委政府妥善處理遇難人員及其家屬善后工作,做好遇難人員家屬的社會救助和受傷人員的救治工作。 3.5.4 應急結束 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現場指揮部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現場指揮部停止運行,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逐步恢復生產生活秩序。 3.6恢復與重建 3.6.1善后處置 屬地黨委、政府應根據事故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對事故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并提供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妥善解決因處置事故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3.6.2調查與評估 (1)屬地黨委、政府應當及時查明事故發生經過和原因,總結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的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對于特別重大事故,由國務院、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和相關縣級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重大事故由省政府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屬地黨委、政府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較大事故由縣政府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派出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屬地黨委、政府以及有關部門配合調查。 (2)縣應急局、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會同屬地黨委、政府對發生的事故進行全面評估,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3.6.3恢復重建 (1)事故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屬地黨委、政府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委、縣政府報告。 (2)上級黨委、政府根據需要對下級黨委、政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 3.7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房屋市政工程事故應急指揮部統一負責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與事故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行動。 (1)重特大事故發生后,要第一時間通過權威媒體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故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對于可能受到事故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監測、預警的要求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2)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布、提供新聞通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采訪、舉行新聞發布會等,通過重點新聞網站、有關政府網站、移動新媒體和手機短信等發布信息,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3)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新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 4資源保障 4.1人力保障 應急管理、消防救援、住房城鄉建設等指揮部成員單位要建設和管理好本行業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并針對房屋建筑和縣政工程事故發生規律特點,建立由從事應急救援、勘察設計、建筑施工等技術專家組成的專家咨詢力量,參與應急處置、工程設施安全性鑒定、提出相應對策意見等。 4.2財力支持 (1)屬地政府要保障本行政區域內事故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 (2)事故處置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 (3)建立健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建設安全責任保險體系,鼓勵相關企業、公民參加保險。 4.3物資裝備 (1)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并組織實施,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物資和裝備儲備,完善應急物資裝備管理協調機制。 (2)縣住房城鄉建設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的生產、供給。 5預案管理 5.1預案演練 縣住房城鄉建設局建立定期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會同應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門,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每2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應急演練。 5.2評估與修訂 (1)建立應急預案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并及時修訂。 (2)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事故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5.3宣傳和培訓 (1)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應利用多種形式開展事故應急知識宣傳教育,提高從業人員和公眾自救、互救能力。開展房屋市政施工安全宣傳教育,增強公眾安全意識和社會責任意識。 (2)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企業要結合實際,有計劃地開展多種形式的事故應急培訓,增強防范意識,提高處置能力。 5.4責任與獎懲 (1)對事故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2)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事故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附 則 (1)縣有關部門,地方各級黨委、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相關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規定履行職責。 (2)本預案由縣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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