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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關于印發《關于工業標準廠房分割及分割轉讓的實施方案(試行)》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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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自然資規發〔2023〕6號 各科室、局屬事業單位: 現將《關于工業標準廠房分割及分割轉讓的實施方案(試行)》印發給你們,請按照方案的要求,貫徹落實執行。 臨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2023年10月26日 (此件主動公開) 關于工業標準廠房分割及分割轉讓的實施方案(試行) 為全面落實《臨沂市優化營商環境若干措施》(辦字〔2023〕13號)部署要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不動產登記操作規范(試行)》《山東省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出租、抵押交易實施細則(試行)》(魯自然資規〔2021〕9號)《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工業標準廠房分割及分割轉讓的實施意見(試行)》(臨政辦字〔2023〕73號)等有關規定,現就工業標準廠房分割及分割轉讓有關事項,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適用范圍 本意見適用于國家級、省級開發區及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的工業集中區內的標準廠房分割及分割轉讓。 標準廠房是指在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工業用地上,由政府統一規劃、符合國家通用標準及行業要求的工業生產用房。 分割是指建成的標準廠房按幢、層、跨進行產權登記。分割轉讓是指標準廠房分割后通過購置等方式進行產權轉移。 二、基本原則 (一)堅持集約節約。按照產業集群、企業集中、用地集約的原則,引導中小微企業集聚發展,發揮工業用房最大效益,助推工業經濟轉型升級,實現高質量發展。 (二)堅持試點先行。積極開展試點探索,選取條件成熟的項目先行先試,穩妥推進標準廠房分割及分割轉讓工作。 (三)堅持底線思維。建立健全完善監督管理機制,加強前端審查與后續監管的有效銜接,嚴肅查處改變用途、違規銷售、以工業用地從事住宅和商業開發等違法違規行為。 三、條件及要求 (一)項目占地50畝以上、建筑面積5萬平方米以上。項目建設單位自持的標準廠房面積應不低于標準廠房總面積的20%(不包括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等配套用房)。出讓合同有約定的按約定執行。 (二)標準廠房分割應當完成房屋所有權首次登記,未改變工業用途,房屋及占用土地無抵押、查封等限制。 (三)分割后的標準廠房最小基本單元應為有固定界限、可以獨立使用的建筑空間,面積不小于500平方米,且符合現行建筑、安全、消防、環保、規劃等技術標準。 (四)分割轉讓后的標準廠房宗地使用權共有。項目內的道路、綠地、消防、污染治理設施等公共區域和共用設施(市政公共設施除外),以及物業用房、水泵房、消防控制室等配套用房屬項目全體業主共有共用,不得進行產權分割。行政辦公、職工宿舍、食堂、車庫等配套用房屬項目建設單位所有,可由項目建設單位和入駐企業按協議約定使用,不得分割、抵押和出售。 (五)標準廠房分割轉讓后,不得再次分割。 (六)建設單位要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項目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并為入駐企業做好生產生活服務保障。 (七)項目建設單位確需轉讓自持標準廠房的,按有關規定報批,轉讓時行政辦公、職工宿舍、食堂、車庫等配套用房須一并轉讓。 四、審查機制 (一)縣里成立項目聯合審查小組,聯合審查小組成員由縣縣發改、工信、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住建、商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投資促進等部門組成。 (二)各成員單位需進行聯合現場勘察,現場勘察后,對申請項目分割后標準廠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現行建筑、安全、消防、環保、規劃等技術標準進行審查;對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1.只涉及分割的,除對項目建設規模、首次登記情況、有無限制情形、實際使用用途、投資協議約定、自持比例、運營管理情況等進行重點審查外,還應對標準廠房分割后是否符合現行建筑、安全、消防、環保、規劃等技術標準進行審查。 2.涉及分割轉讓的,除對本款第1項內容進行審查外,還應審查受讓方準入資格,主要包括擬入駐項目是否符合區域產業規劃、國家產業政策、能耗標準、準入條件等內容。 (三)各有關部門要結合自身職能,密切配合、齊抓共管,強化責任擔當,認真落實主體責任,切實提升企業和群眾獲得感。 五、辦理程序 (一)項目申請。項目建設單位持不動產權證書、標準廠房《分割方案》或《分割轉讓方案》等材料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提出申請。方案應包含項目產業功能布局、準入條件、安全、消防、環保要求、工程質量、分割施工圖紙、自持部分清單等內容。 (二)項目審查。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牽頭組織發改、工信、生態環境、住建、商務、應急管理、行政審批、投資促進等部門,經現場勘察后,對方案進行審查并出具意見。 (三)項目審核。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將縣聯合審查小組的項目審查意見報市聯合審核小組,由市聯合審核小組形成審核意見。 (四)產權登記。 1.申請分割登記的,項目建設單位持《分割方案》、市聯合審核小組出具的《分割審核意見》及分割后的測繪報告等材料申請不動產變更登記。 2.申請分割轉讓登記的,項目建設單位和受讓方持《分割轉讓方案》、市聯合審核小組出具的《分割轉讓審核意見》、轉讓協議及分割后的測繪報告等材料申請不動產轉移登記,不動產權屬證書附記“已分割轉讓,不得再次分割”。 六、其他事項 本意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8月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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