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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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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字〔2023〕19號 為認真貫徹落實《臨沂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臨政字〔2020〕135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精神,切實做好我縣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深入貫徹“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工作要求,嚴格遵循“既有利于基本建設,又有利于文物保護”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應簡必簡、統籌推進、保護文物,扎實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提前發現保護地下文物遺存,在土地供應前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破解制約建設項目落地的體制機制障礙,降低建設單位投資風險及前期運作成本,確保“拿地即開工”,形成文物保護和城市建設雙贏的發展格局。 二、適用范圍 根據《山東省文物保護條例》有關規定,國有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土地供應前應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 (二)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 對既有地下管線、道路、廣場、綠地、廠區等建設工程進行改造,經考古資質單位調查確認,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層的,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三、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單位的確定 土地開發主體作為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單位,申請并配合完成宗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所需費用由土地開發主體承擔。 四、職責分工 (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根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意見,對需要原址保護的文物遺跡和涉及的文物保護單位、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在制定用地規劃時依法予以保護;對有文物保護要求的地塊,將相關文物保護要求納入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依法依規供應土地;對國有建設用地涉及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的,在組織土地供應時列明文物保護具體要求,需要調整用地規劃的,按規定調整用地規劃。 (二)縣文化和旅游局 1.按程序履行轄區內考古調查勘探、發掘手續及相關業務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2.協調與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相關的其他工作。 (三)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建設項目位于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把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供地意見書作為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批準的必要條件。 (四)土地開發主體 1.委托考古勘探資質單位編制《考古調查勘探方案》,與考古勘探資質單位簽訂《考古調查勘探協議》,報縣級文物行政部門按程序履行考古調查勘探審批。 2.落實考古調查勘探區域的邊界樁點、土地清表、解決權屬糾紛等工作,確保相關土地具備考古調查勘探的工作條件。 3.考古調查勘探后發現文物埋藏需要進行考古發掘的,與考古發掘資質單位簽訂考古發掘協議,申請考古發掘。 (五)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配合落實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區域的邊界樁點、土地清表、解決權屬糾紛等工作,確保相關土地具備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工作條件。 五、工作要求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要按照職責分工要求,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加強溝通,密切配合,及時發現、處置文物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提請縣政府研究確定,確保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落到實處。 附件:土地出讓意見書文保手續辦理流程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3年7月19日
土地出讓意見書文保手續辦理流程 一、適用范圍 根據市政府《關于推進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臨政字〔2020〕135號)文件規定,國有建設用地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在土地供應前應進行考古調查勘探: (一)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 (二)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 二、考古勘探申報條件 申請開展考古調查勘探的國有建設用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1.考古調查勘探區域的邊界樁點明確,一般應有自然資源部門提供的土地定界圖; 2.符合考古調查勘探要求的土地清表,地面附屬物應全部清理,地面硬化層應采取挖溝或鉆孔等方式達到勘探工作入場要求; 3.無妨礙考古調查勘探工作的權屬糾紛。 三、具體程序(大約2個月時間) 1.土地前期運作主體聘請考古勘探資質單位編寫考古勘探方案。(7個工作日) 在履行考古勘探方案報批程序的同時,土地前期運作主體根據考古資質單位要求,組織土地清表作業,于省廳做出批復意見前滿足考古資質單位入場施工條件。 2.土地前期運作主體向縣區文物部門提出勘探申請(申請書、勘探方案)。(2個工作日) 3.縣區文物部門審查無誤后,向市文化和旅游局提報申請材料。(2個工作日) 4.市文化和旅游局審查通過后,向省文化和旅游廳提報勘探申請材料。(2個工作日) 5.省文化和旅游廳出具批復意見,發給市文化和旅游局。(20個工作日) 6.市文化和旅游局轉發批復意見給縣區。(1個工作日) 7.滿足考古資質單位入場施工條件后,土地前期運作主體根據省廳批復意見,組織勘探資質單位實施勘探工作(勘探工期100畝-200畝用時約20-35個工作日,具體時間可由雙方具體商定)同時,勘探資質單位開工前需向縣區文物部門報告。 8.勘探施工期間,縣區文物部門開展檢查監管,每個考古勘探項目縣區文物部門至少要到現場檢查一次勘探工作,并將檢查結果通報勘探單位的同時報市文化和旅游局文物保護與考古科備案。 9.勘探工作結束,由考古勘探單位向縣區文物部門提出驗收申請,縣區文物部門應在2個工作日內組織專業人員對勘探工作進行驗收并向勘探單位出具由勘探人員簽字的驗收意見。驗收不合格的,考古勘探單位應根據驗收意見進行整改,整改完畢再次提出驗收申請,直至驗收合格;驗收合格的,考古勘探單位出具考古勘探報告,勘探報告后應附有縣區文物部門驗收意見。(7個工作日) 10.土地前期運作主體提出土地出讓意見申請,報縣區文物部門,由縣區文物部門轉報市文化和旅游局。(2個工作日) 11、市文化和旅游局組織專家對勘探報告進行評審,出具土地出讓意見。(2個工作日) 【政策咨詢】:縣文化和旅游局 電話解答:0539-6211648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河西大街69號文化中心3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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