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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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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字〔2020〕5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縣突發環境應急預案的通知》(沭政辦字〔2017〕72號)同時停止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2月14日
臨沭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1 總則 1.1編制目的 1.2編制依據 1.3適用范圍 1.4工作原則 1.5事件分級 2 組織指揮體系 2.1縣級層面組織指揮機構 2.2各鎮街織指揮機構 2.3現場指揮機構 3 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預防 3.2預警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4 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2響應措施 4.3響應終止
5 后期處置 5.1損害評估 5.2調查處理 5.3善后處置 5.4保險 6 應急保障 6.1隊伍保障 6.2資金保障 6.3防護裝備、物資保障 6.4應急車輛保障 6.5通信保障 6.6技術保障 6.7應急資源的管理 6.8宣傳、培訓與演練 7 附則 7.1預案管理和修訂 7.2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7.3預案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能力,控制、減輕和消除突發環境事件的風險以及危害,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維護環境安全,建設生態臨沂、美麗臨沂,促進全縣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辦法》《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報告辦法》《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山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山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臨沂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及相關法律法規等,制定本預案。 1.3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臨沭縣行政區域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本預案指導全縣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地質環境突發事件除外)。重污染天氣應對工作按照《臨沭縣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等有關規定執行。 1.4工作原則 1.4.1以人為本,積極預防。堅持把人民群眾生命健康放在首位,最大程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強化預防、預警工作,扎實做好環境隱患排查,加強環境應急能力建設,完善應急救援保障體系。 1.4.2屬地為主,先期處置。在縣委、縣政府統一領導下,各級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應對處置工作。嚴格落實企事業單位環境安全主體責任,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應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減輕后果,并報告當地生態環境部門。 1.4.3分級響應,分類管理。按照突發環境事件和預警級別的等級劃分,各級政府啟動相應的應急響應程序。超出本級政府應急處置能力時,應及時上報上一級政府。針對不同原因所造成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各有關部門各司其職,實行分類指導、分類處置。 1.4.4部門聯動,社會動員。建立完善部門聯動機制,有關部門在接到突發事件報告后,如果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要及時通報生態環境部門;實行信息共享,充分發揮部門專業優勢,共同應對突發環境事件;建立健全社會應急動員機制,充實救援隊伍,提高公眾自救、互救能力。 1.4.5依靠科技,規范管理。積極支持鼓勵環境應急相關科研工作,加強環境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科技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作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應急機制,不斷提高應急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水平。 1.5事件分級 按照事件嚴重程度,突發環境事件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級(詳見附件1)。 2.組織指揮體系 2.1臨沭縣組織指揮機構 縣政府是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根據實際需要可依法設立臨沭縣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詳見附件2),負責組織、協調、指揮突發環境事件應對工作;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組指導相關工作。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負責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2.2各鎮街組織指揮機構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是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工作。事發地鎮街區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縣政府工作組的指揮或指導下,負責現場的應急處置工作。 2.3現場指揮機構 縣政府根據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負責現場組織指揮工作。參與現場處置的有關單位和人員要服從現場指揮部的統一指揮。 現場應急指揮部設立相應工作組,各工作組組成及職責分工如下: 污染處置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公安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應急管理局、縣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收集匯總相關數據,組織進行技術研判,開展事態分析;迅速組織切斷污染源,分析污染途徑,明確防止污染物擴散的程序;組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減輕已經造成的污染;明確不同情況下的現場處置人員須采取的個人防護措施;組織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和途徑,疏散轉移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緊急避險場所等。 應急監測組:由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水利局、縣農業農村局、縣氣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污染物種類、性質以及當地氣象、自然、社會環境狀況等,明確相應的應急監測方案及監測方法;確定污染物擴散范圍,明確監測的布點和頻次,做好大氣、水體、土壤等應急監測,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提供依據。 醫學救援組:由縣衛生健康局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市場監管局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組織開展傷員緊急醫學救援;指導和協助開展受污染人員的去污洗消工作;提出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飲用水的生產、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發環境事件造成集體中毒等。 應急保障組:由縣應急管理局、縣發改局牽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縣公安局、縣財政局、縣生態環境分局、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縣綜合行政執法局、縣交通運輸局、縣水利局、縣商務局、縣糧食和物資儲備中心等部門參加。主要負責指導做好事件影響區域有關人員的緊急轉移和臨時安置工作;組織做好應急救援物資及臨時安置重要物資的緊急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工作;及時組織調運重要生活必需品,保障群眾基本生活和市場供應,保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經費。 新聞發布組:由縣委宣傳部、縣生態環境分局牽頭,縣委網信辦、縣融媒體中心等參加。主要負責組織指導開展事件進展、應急處置工作情況等權威信息發布,加強新聞宣傳報道;采取多種方式,通俗、權威、全面地做好相關知識的廣泛普及;堅持事件處置和輿情處置同步安排、同步實施、同步落實,及時澄清不實信息,回應社會關切,正確引導輿論。 社會穩定組:由縣公安局牽頭,縣生態環境分局、縣商務局、縣市場監管局等參加。主要負責加強受影響地區社會治安管理,嚴厲打擊借機傳播謠言制造社會恐慌、哄搶物資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強轉移人員安置點、救災物資存放點等重點地區治安管控;做好受影響人員與涉事單位、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矛盾糾紛化解和法律服務工作,防止出現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穩定;加強對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場監管和調控,打擊囤積居奇行為。 工作組設置、組成和職責可根據工作需要作適當調整,并視情吸收事發地政府及部門有關人員參加。 3.預防、預警和信息報告 3.1預防 3.1.1監測和風險分析 3.1.1.1縣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開展對縣內(外)環境信息、自然災害預警信息、例行環境監測數據、輻射環境監測數據的綜合分析、風險評估工作。 3.1.1.2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鎮街、經濟開發區及其相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信息監控。 (1)環境污染事件、生物物種安全事件、輻射事件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并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2)水體富營養化導致的藻類污染的預防預警由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水利、氣象等有關部門負責,并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3)有可能引起突發環境事件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的信息接收、報告、處理、統計分析由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及其他負有監管職責的部門負責,并對相應的預警信息進行監控。 3.1.2信息共享 各類突發環境事件的預警監控信息在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上實現共享。 3.1.3風險預防 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開展環境風險隱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風險防控措施,消除環境風險隱患。按照《企業事業單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管理辦法(試行)》(環發〔2015〕4號)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報備。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環境隱患排查的監督管理,做好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工作。 3.1.4預防職責 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各鎮街、經濟開發區按照各自職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防工作。 (1)開展污染源、放射源和生物物種資源調查和普查。掌握環境污染源的產生、種類及地區分布情況;依法組織對容易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及其周邊環境保護目標進行調查、登記、風險評估,定期檢查、監控,并責令有關單位落實各項防范措施; (2)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預測、分析和風險評估工作,完善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3)加強源頭把關,在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三同時”和竣工環境保護驗收過程中,重點加強對環境風險評價的審查,檢查環評及批復要求的環境風險防范措施和設施落實情況,以及針對周邊環境敏感目標變化的環境風險隱患防范措施補充完善情況。對已建成投入生產的建設項目,凡未按照相關規定進行環境風險評價或已做過評價現已不可行的,應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并加強風險評價;加強對企業環境風險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日常監管,督促各項整改措施落實到位; (4)統籌協調與突發環境事件有關的其他突發事件的預防與應急措施,防止因其他突發事件次生或因處置不當而引發突發環境事件; (5)統籌安排應對突發環境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合理確定應急避難場所; (6)加強環境應急科研和應急指揮技術平臺的建設工作。 3.2預警 3.2.1預警分級與預警發布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可能性大小、緊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將預警分為四級,由高到低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縣政府應當根據收集到的信息對突發環境事件進行預判,啟動相應預警。 紅色預警:情況危急,可能發生或引發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重大危害的。紅色預警由省政府發布。具體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布。 橙色預警:情況緊急,可能發生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更大危害的。橙色預警由省政府發布。具體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組織實施發布。 黃色預警:情況比較緊急,可能發生或引發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較大危害的。黃色預警由市政府發布。 藍色預警: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可能發生或引發突發環境事件的;或事件已經發生,可能進一步擴大影響范圍,造成公共危害的。藍色預警由縣政府發布。 當環境質量超過國家和地方標準,發生嚴重環境污染時,縣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密切監測污染狀況,及時啟動預警系統。 當本縣與相鄰縣區同時發生或可能發生自然災害,危及環境安全時,由市生態環境局研判相關信息后,向市政府提出預警發布建議。 涉及跨省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由省政府發布預警信息,涉及跨市突發環境事件直接由市政府發布預警信息。 3.2.2預警狀態 發布預警進入預警狀態后,縣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1)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響應; (2)發布預警公告,宣布進入預警期,并將預警公告與信息報送到上一級政府; (3)責令有關部門及時收集、報告相關信息,向社會公布反映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強對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發展情況的監測、預報和預警工作; (4)組織有關部門和機構、專業技術人員及專家,隨時對突發事件信息進行分析評估,預測發生突發環境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響范圍和強度以及可能發生的突發環境事件的級別; (5)向社會發布與公眾有關的突發環境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6)及時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發布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宣傳避免和減輕危害的常識,公布咨詢電話。 當發布紅色、橙色預警時,還應該采取下列措施: (1)責令應急救援隊伍、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并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救援和處置工作的準備; (2)轉移、撤離或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員,并進行妥善安置; (3)根據預警級別,針對突發環境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 負有監管責任的政府或部門可以對排放污染物可能導致事件發生的有關企事業單位實行停運、限產、停產等相應措施,封閉、隔離或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或限制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行為和活動; (4)調集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所需物資和設備,做好應急保障工作。 依法采取的預警措施所涉及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承擔相應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義務。 3.2.3預警級別的調整和預警解除 發布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事態的發展情況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重新發布。 有事實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危險已經解除的,已發布預警的政府應當立即宣布解除預警,終止預警期,并解除相關措施。 3.2.4預警支持系統 建立突發環境事件預警支持系統,重點進行環境污染的警源分析、警兆辨識、警情判定、警度預報、警患排險工作,為預警發布提供技術支持。 (1)建立環境安全預警系統。建立重點污染源排污狀況實時監控信息系統、突發環境事件預警系統。 (2)建立環境應急資料庫。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數據庫系統。 (3)建立環境應急指揮平臺系統。建立突發環境事件專家決策支持系統、環境損益評估與修復系統,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中心及通訊技術保障系統。 3.3信息報告與通報 3.3.1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時限和程序 企事業單位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或判斷可能引發突發環境事件時,應立即向當地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相關信息。縣態環境分局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信息后,應當立即進行核實,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和類別作出初步認定。 對初步認定為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生態環境部。 對初步認定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2小時內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同時上報省生態環境廳。 對初步認定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在3小時內向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事件級別發生變化的,應當按照變化后的級別報告信息。 對發生下列一時無法判明等級的突發環境事件,縣政府或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程序上報: (1)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造成或可能造成影響的; (2)涉及居民聚居區、學校、醫院等敏感區域和敏感人群的; (3)涉及重金屬或類金屬污染的; (4)有可能產生跨省、市影響的; (5)因環境污染引發群體性事件,或社會影響較大的; (6)事發地生態環境部門認為有必要報告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 上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先于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獲悉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核實并報告相應信息。下級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應當依照相關規定報告信息。 3.3.2突發環境事件報告方式與內容 突發環境事件的報告分為初報、續報和處理結果報告。 初報在發現或得知突發環境事件后首次上報;續報在查清有關基本情況、事件發展情況后隨時上報;處理結果報告在突發環境事件處理完畢后上報。 初報應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起因和性質、基本過程、主要污染物和數量、監測數據、人員受害情況、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點受影響情況、事件發展趨勢、處置情況、擬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議等初步情況,并提供可能受到突發環境事件影響的環境敏感點的分布示意圖。 續報應當在初報的基礎上,報告有關處置進展情況。 處理結果報告應當在初報和續報的基礎上,報告處理突發環境事件的措施、過程和結果,突發環境事件潛在或間接危害以及損失、社會影響、處理后的遺留問題、責任追究等詳細情況。 突發環境事件信息應當采用傳真、網絡、郵寄和面呈等方式書面報告;情況緊急時,初報可通過電話報告,但應當及時補充書面報告。 書面報告中應當寫明突發環境事件報告單位、報告簽發人、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內容,并盡可能提供地圖、圖片以及相關的多媒體資料。 3.3.3信息通報 突發環境事件已經或可能涉及相鄰行政區域的,縣政府及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通報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縣(區)生態環境部門。接到相鄰區域同級政府及縣(區)生態環境部門的通報后,縣政府及縣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及時調查了解情況按相關規定報告突發環境事件信息。 4.應急響應 4.1分級響應 4.1.1分級響應機制 按照突發環境事件的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范圍,根據預警級別的劃分,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響應分為Ⅰ級、Ⅱ級、Ⅲ級和Ⅳ級四級。初判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環境事件,分別啟動Ⅰ級、Ⅱ級響應,由省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Ⅲ級響應,由市政府組織實施;初判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啟動Ⅳ級響應,由縣政府組織實施。 4.1.2分級響應啟動 4.1.2.1 Ⅰ級、Ⅱ級響應。發生重大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由省政府負責啟動Ⅰ級或Ⅱ級響應。省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政府應結合本縣實際,調集相關應急力量,在省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的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4.1.2.2 Ⅲ級響應。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時,由市政府負責啟動Ⅲ級響應。成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省生態環境部門為事件處理提供協調和技術支持。Ⅲ級響應應采取下列應急處置措施: (1)市政府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根據應急需要,成立現場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協調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政府、省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突發環境事件情況和應急救援實施情況; (2)市環境應急指揮機構保持與省生態環境部門通信聯絡,及時匯報事件動態情況; (3)組織有關專家分析情況,組織救援力量開展救援,必要時,請求省政府、生態環境部門派出相關應急救援力量和專家趕赴現場參與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并提供技術支持。 4.1.2.3 Ⅳ級響應。發生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時,由縣政府負責啟動Ⅳ級響應,縣政府成立環境應急指揮機構,負責啟動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并及時向省、市生態環境部門報告事件處理工作進展情況。縣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現場應急指揮部及相關專業應急指揮機構應持與市生態環境部門的通信聯絡,及時報告事件動態情況,并尋求技術支持。 4.2響應措施 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各有關地方、部門和單位根據工作需要,組織采取以下措施。 4.2.1先期處置 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的企事業單位,應當立即啟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擴散,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按規定向縣生態環境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相關部門、單位要及時主動提供應急救援有關的基礎資料和必要的技術支持,負有監管責任的相關部門提供事件發生前的有關監管檢查資料,供實施和調整應急救援和處置方案時參考。 4.2.2現場應急處置 根據規定成立的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負責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1)提出現場應急行動原則要求,依法及時公布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決定、命令; (2)派出有關專家和人員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指揮工作; (3)協調各級、各專業應急力量實施應急支援行動; (4)協調受威脅的周邊地區危險源的監控工作; (5)協調建立現場警戒區和交通管制區域,確定重點防護區域; (6)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性質、特點,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和通訊等方式告知單位和公民應采取的安全防護措施; (7)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 確定受到威脅的人員的疏散和撤離的時間和方式; (8)按照本預案規定及時報告信息。 4.2.3環境應急監測 縣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協調一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工作。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工作,并負責指導地方環境監測機構進行應急環境監測工作,為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提供技術支持。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組織協調重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環境監測工作。 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在環境應急監測中承擔以下職責: (1)根據突發環境事件污染物情況和事件發生地的氣象、水文和地域特點,制定應急環境監測方案,確定污染物擴散的范圍和濃度; (2)根據監測結果,綜合分析突發環境事件污染變化趨勢,并通過專家咨詢和討論的方式,預測并報告突發環境事件的發展情況、污染物的變化情況以及對人群和生態系統的影響情況,作為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決策的技術支撐。 4.2.4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 突發環境事件的信息發布應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布簡要信息,隨后適時發布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安全防范措施等,并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 縣政府或縣生態環境部門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縣政府新聞辦公室負責信息發布。市政府或市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市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省政府或省生態環境部門負責處置的突發環境事件,由省生態環境部門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相關信息的核實、審查和管理,做好輿情分析和輿論引導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環境事件事態發展或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2.5安全防護 4.2.5.1環境應急人員的安全防護。根據突發環境事件的特點,采取安全防護措施,配備相應的專業防護裝備,嚴格執行環境應急人員出入事發現場的程序。 4.2.5.2受威脅群眾的安全防護。受威脅人員的安全防護由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政府統一規劃,設立緊急避險場所。 (1)履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統一領導職責的政府,應當根據事發時當地的氣象、地理環境、人員密集度等,確定受威脅人員疏散的方式,組織群眾安全疏散撤離和妥善安置; (2)根據事發地的氣象、地理條件等,疏散受威脅人員至安全的緊急避險場所。 4.3響應終止 4.3.1響應終止的條件 突發環境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在突發環境事件的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或消除后,應當終止。 4.3.2響應終止的程序 (1)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上報環境應急指揮機構決定終止應急; (2)環境應急現場指揮部向組織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下達應急終止命令; (3)應急狀態終止后,縣環境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應根據縣政府和上級生態環境部門有關指示和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繼續進行環境監測和評價工作。 5.后期處置 5.1損害評估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響應終止后,要及時組織開展污染損害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評估結論作為事件調查處理、損害賠償、環境修復費和生態恢復重建的依據。 5.2調查處理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按照《突發環境事件調查處理辦法》相關規定縣政府或縣生態環境部門會同事發地鎮街區組成調查組,及時對一般突發環境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并提出防范和改進措施。屬于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部門(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對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縣政府及其生態環境部門配合上級政府做好調查處理工作。 5.3善后處置 縣政府組織有關專家對受影響地區的范圍進行科學評估,制定補助、補償、撫恤、安置和環境恢復等善后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做好受害人員的安置等善后處置工作。 5.4保險 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單位,應按規定參加工傷保險。可能引起突發環境污染的企事業單位,要依法辦理相關責任險或其他險種。各級、各有關部門要為環境應急工作人員辦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6.應急保障 縣政府要按照《全國環保部門環境應急能力建設標準》要求,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縣生態環境部門應急能力要達到二級標準。 6.1隊伍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要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隊伍;各鎮街區要加強環境應急隊伍的建設,提高其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水平和能力;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培訓一支常備不懈、熟悉環境應急知識、充分掌握各類突發環境事件處置措施的常備應急力量;要對大中型化工等企業的消防、防化等應急分隊進行組織和培訓,形成由縣、鎮街區和相關企業組成的三級環境應急救援隊伍網絡,保證在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能迅速參與并完成搶救、排險、消毒、監測等現場處置工作。突發環境事件應救援隊伍主要包括消防部隊、專業應急救援隊伍、企業應急救援隊伍、社會力量等。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家隊伍建設,專家組參與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為縣政府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的決策提供技術支持。 6.2資金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根據本部門應對突發環境事件預防、預警、應急處置的需要,提出項目支出預算,編制相應的環境應急管理能力建設規劃,涉及中央、省、市級投資安排的,報相關部門審批后執行。縣、鄉鎮財政部門應對區域環境風險評估、環境應急資源調查和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給予資金保障。 6.3防護裝備、物資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及單位要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在積極發揮現有檢驗、鑒定和監測力量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和職責要求,加強重金屬、危險化學品、危險廢物檢驗、鑒定和監測能力建設。裝備應急指揮車輛、應急處置設備、快速機動設備、通信設備和自身防護裝備,儲備應急物資,不斷提高應急監測,動態監控的能力,在發生突發環境事件時能有效控制和減少對環境的危害。 6.4應急車輛保障 縣生態環境部門要做好應急車輛的保障工作,至少裝備1輛環境應急指揮車和1輛環境應急監測車。確保突發環境事件發生時,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第一時間趕赴事件現場。 6.5通信保障 充分發揮“12369”環境舉報電話和應急指揮平臺的作用,做好系統的運行維護,確保信息暢通;各級通信管理部門要及時組織有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保障突發環境事件處置過程中的通信暢通,必要時在現場開通應急通訊設施。 6.6技術保障 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現場處置先進技術、裝備的研究工作,建立科學的環境應急指揮技術平臺,實現信息綜合集成、分析處理、污染評估的智能化和數字化,確保決策的科學性。加強應急專家信息庫的建設,對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提供技術支撐,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6.7應急資源的管理 建立環境應急通信網絡及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體系,保障應急處置和恢復治理工作的需要。合理規劃縣應急物資儲備庫和信息庫,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加強地方應急物資儲備庫建設。充分發揮社會各方面在突發環境應急物資生產和儲備方面的作用,實現社會儲備與專業儲備的有機結合。建立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儲備制度,在對現有各類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普查和有效整合的基礎上,統籌規劃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料、裝備、通訊器材等物資,以及運輸能力、通信能力、生產能力和有關技術、信息的儲備。加強對儲備物資的動態管理,保證及時補充和更新。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資源管理基礎數據庫建設和對有關技術資料、歷史資料等的收集管理,實現資源共享。 6.8宣傳、培訓與演練 (1)縣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環境保護科普、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普及突發環境事件預防常識,增強公眾的防范意識和相關心理準備,提高公眾的防范和自救能力。 (2)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應有計劃的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專業技術人員日常培訓,加強重點單位、重點部位和重點基礎設施等重要目標工作人員的培訓和管理,培養一批訓練有素的環境應急處置、檢驗、監測等專門人才。 (3)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各組成部門,按照環境應急預案及相關專項預案參與由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或生態環境部門組織的不同類型的環境應急演練,提高防范和處置突發環境事件的技能,增強實戰能力。 7.附則 7.1預案管理和修訂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修訂,經縣政府批準后實施。預案實施后,縣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組織評估和修訂。各鎮街、開發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縣政府預案的要求,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或修訂本地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縣生態環境部門視情結合本部門具體情況,編制應急預案操作手冊;依據應急預案,針對突發環境事件現場處置工作靈活制定現場工作方案。 7.2本預案用語的含義 突發環境事件,是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等因素,導致污染物或放射性物質等有毒有害物質進入大氣、水體、土壤等環境介質,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環境質量下降,危及公眾身體健康和財產安全,或造成生態環境破壞,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需要采取緊急措施予以應對的事件,主要包括大氣污染、水體污染、土壤污染等突發性環境污染事件和輻射污染事件。 環境應急,是指為避免突發環境事件的發生或減輕突發環境事件的后果,所進行的預防與應急準備、監測與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事后恢復與重建等應對行動。 先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在事發地第一時間內所采取的緊急措施。 后期處置,是指突發環境事件的危害和影響得到基本控制后,為使生產、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恢復正常狀態在事件后期所采取的一系列行動。 經濟損失,包括環境污染行為造成的財產損毀、減少的賬面價值,為防止污染擴大以及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的、合理的措施而發生的費用。 環境應急監測,是指環境應急情況下,為發現和查明環境污染情況和污染范圍而進行的環境監測。包括定點監測和動態監測。 應急演練,是指為檢驗應急預案的有效性、應急準備的完善性、應急響應能力的適應性和應急人員的協同性而進行的一種模擬應急響應的實踐活動。根據所涉及的內容和范圍的不同,可分為單項演練和綜合演練。 本預案中對數量的表達,所稱“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7.3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解釋。 7.4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2.臨沭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組成及部門職責
附件1
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
一、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萬人以上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億元以上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物種滅絕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失控并造成大范圍嚴重輻射 污染后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導致3人以上急性死亡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重大跨國境影響的境內突發環境事件。 二、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1萬人以上5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區域生態功能部分喪失或該區域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植物種群大批死亡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縣級城市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Ⅰ、Ⅱ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 失控導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10人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較大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省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三、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上1萬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國家重點保護的動植物物種受到破壞的; 5.因環境污染造成鄉鎮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斷的; 6.Ⅲ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失控 導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殘疾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小范圍輻射污染后果的; 7.造成跨設區的市級行政區域影響的突發環境事件。 四、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為一般突發環境事件: 1.因環境污染直接導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傷的; 2.因環境污染疏散、轉移人員5000人以下的; 3.因環境污染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萬元以下的; 4.因環境污染造成跨縣級行政區域糾紛,引起一般性群體影響的; 5.Ⅳ、Ⅴ類放射源丟失、被盜的;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 失控導致人員受到超過年劑量限值的照射的;放射性物質泄漏,造成廠區內或設施內局部輻射污染后果的;鈾礦冶、伴生礦超標排放,造成環境輻射污染后果的; 6.對環境造成一定影響,尚未達到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級別的。 上述分級標準有關數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數,“以下”不含本數。
附件2
臨沭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 組成及部門職責
指揮長:聯系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縣長 副指揮長:臨沂市生態環境局臨沭縣分局局長 縣政府辦公室分管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副主任 縣應急管理局局長 組成部門: 縣生態環境分局:負責組織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監測,確定危害范圍和程度;根據縣政府和市生態環境局授權指導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負責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預報預警工作。 縣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信息發布工作。 縣委網信辦:負責指導網絡媒體輿論引導和網絡信息監控工作。 縣發改局:參與突發環境事件災后生態恢復重建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緊急調度。 縣工業和信息化局:配合有關部門組織救援裝備、監測設備、防護和消殺用品、醫藥等生產工作。 縣公安局:負責丟失、被盜放射源的立案偵查和追繳;在應急救援時維護現場治安和交通秩序;協助組織群眾從危險地區安全疏散、撤離;參與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調查處理。 縣財政局:負責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工作中經費保障及管理工作。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指導做好對突發環境事件中的傷亡人員進行工傷認定及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支付工作;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對在突發環境事件中作出突出貢獻相關工作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表彰獎勵。 縣林業發展中心:負責國家重點保護動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處置。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指導城市飲用水緊急供水方案的制定并協調實施。負責指導城市污水處理廠突發環境事件處置工作。 縣交通運輸局:負責縣管內河通航水域有關船舶突發環境應急處置;組織公路、水路部門為處置本預案規定的環境事件提供運輸或機具設備支持。 縣水利局:負責配合做好突發水污染事件的調查和應急處置工作,監測并向有關部門通報相關水文信息,組織協調并監督實施重要江河湖庫及跨縣區、跨流域環境應急水量調度。 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農業突發環境事件(屬于工業污染、城市生活污染和其他公害造成農業環境污染的事件除外)、國家重點保護農業野生植物物種資源破壞、農業外來生物入侵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負責組織評估確定突發環境事件造成的農業損害程度,組織開展農業生態修復。負責漁港水域內非軍事船舶和漁港水域外漁業船舶污染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縣商務局:負責協調組織重要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 縣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較大突發環境事件的緊急醫學救援工作,并及時為相關衛生健康部門開展突發環境事件緊急醫學救援提供指導和支持。開展職責范圍內食品、飲用水安全風險監測、評估。根據有關部門提供的環境監測數據,組織開展健康風險評估,提供保護公眾健康的措施建議。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指導事發地政府做好突發環境事件中受災群眾的緊急轉移安置工作,對自然災害引起的突發環境事件受災困難群眾進行基本生活救助;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協調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物資的緊急調度;指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救援工作;參與自然災害、生產安全事故引發的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負責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事件期間供應的食品、藥品等安全監督檢查,打擊囤積居奇。 縣融媒體中心:負責開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安全教育和輿論引導;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信息發布工作。 縣地震監測中心:負責地震監測和震情預測工作,及時提供震情信息。 縣氣象局:負責提供有關氣象監測預報服務;必要時在突發環境事件區域進行加密可移動氣象監測,提供現場氣象預報服務信息,并根據天氣形勢演變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生態環境分局,作為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圍繞預防、預警、應急三大環節,建立完善風險評估、隱患排查、事故預警和應急處置工作機制,構建環境安全防控體系。修訂臨沭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對公眾進行環境應急宣傳和教育,加強突發環境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和救援隊伍的建設,完成縣政府下達的其他突發環境事件應急任務等。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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