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市、縣關于園林環衛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協助制定園林環衛規范性文件并組織實施。 (二)參與擬訂園林綠化和環衛工作各項規劃、管理規范和相關標準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精細化管理技術規范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國家園林縣城復查的輔助工作,承擔文明城市、衛生城市等創建、復查的輔助工作。 (四)承擔城市建成區內全民義務植樹的服務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古樹名木普查和保護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園林綠化成果普查和資源調查輔助工作。 (五)研究提出對全縣園林環衛等方面的意見建議,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技術支持、咨詢服務。 (六)協助做好城市綠線劃定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城市綠線相關工作。 (七)承擔城市建成區內砍伐城市樹木、遷移古樹名木、占壓綠地許可現場勘驗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使用性質現場勘驗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查處破壞環境衛生、園林綠化以及園林環衛設施的輔助工作。 (八)參與擬訂城市園林環衛工程建設、城市園林環衛管理標準并組織實施,承擔城市重點園林環衛工程設計指導工作。 (九)承擔組織開展城市園林環衛科技研究及科技成果的推廣應用工作,承擔園林環衛專業人員的業務培訓和人才培養工作。 (十)承擔職責范圍內園林行業生物多樣性保護及園林綠化病蟲害防治工作。 (十一)參與擬訂職責范圍內園林環衛考核制度,承擔城市道路深度保潔指導工作,協助做好城鄉環衛一體化工作。 (十二)承擔職責范圍內園林綠化、環衛設施、公園廣場設施改造提升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園林養護、公園廣場的日常維護、環衛保潔服務保障工作。 (十三)指導生活垃圾分類工作,承擔城市建筑垃圾、生活垃圾、餐廚垃圾收集、運輸、處置等輔助工作。 (十四)承擔城區道路掃雪除冰工作。 (十五)承擔城市公廁保潔和環衛設施的養護維修及改(擴)建工作。 (十六)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七)承擔相關行業和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八)完成縣綜合行政執法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