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和縣有關鎮(街道)財政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鎮(街道)財政管理有關制度、辦法擬訂和組織實施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基層財政管理的輔助工作。
(二)承擔全縣財源建設和財政運行狀況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稅源調查、重點稅源監控分析等工作。承擔重大財稅政策和專項轉移支付績效評價的技術支撐工作。
(三)承擔鎮(街道)財政、財務管理業務指導工作。
(四)承擔鄉鎮(街道)和村級各項轉移支付資金使用監督的輔助工作。
(五)承擔村級財政補助政策(農村綜合改革除外)擬訂輔助工作;承擔村級財政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的輔助工作。
(六)組織實施中央、省、市和縣對農民各項直接補貼資金的發放工作。承擔“三農”資金使用情況監督的輔助工作。
(七)承擔村級工作補助資金和村級組織運轉保障資金管理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村級公益事業財政獎補政策的落實工作。
(八)承擔基層財政人員業務培訓工作;承擔財政支農政策培訓、基層財務信息化建設業務指導工作。
(九)承擔鄉村公益性債務管理清理、統計、審計、化解等業務指導工作。
(十)承擔鎮(街道)財政工作綜合考核服務保障工作。
(十一)根據縣級財政確定的用款計劃和國庫資金安排,審核預算單位直接支付申請,承擔財政直接支付業務辦理工作。
(十二)承擔財政支付電子化改革實務操作工作。
(十三)參與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組織落實相關政策措施。
(十四)承擔縣級與集中支付相銜接的單位會計核算系統建設維護工作。
(十五)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相關行業和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七)完成縣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