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臨沭縣農村合作經濟服務中心更名為臨沭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為縣農業農村局所屬副科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
(二)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黨組織要把加強黨的領導貫徹到本單位改革發展和履行職責各方面全過程,強化政治功能,加強對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政治把關,保證監督改革發展正確方向,參與重要決策,與行政領導班子共同做好本單位工作。要全面加強黨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紀律建設,把制度建設貫穿其中,充分發揮戰斗堡壘作用,服務人才成長,促進事業發展。
(三)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貫徹黨中央關于農村經營管理服務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落實上級有關工作要求,主要職責是:
1.參與擬定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并承擔組織實施服務工作。
2.承擔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服務工作,并參與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
3.承擔農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經營以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承包糾紛管理的輔助工作。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服務工作。
4.承擔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培訓與業務指導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發展指導服務工作。
5.承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培訓與業務指導工作。
6.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財務會計指導等工作。
7.承擔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發布服務工作;承擔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監測分析服務工作;承擔全縣農經年報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服務工作。
8.承擔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服務輔助工作。
9.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服務輔助工作。
10.承擔農村宅基地的管理服務工作。
11.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參與農業領域安全生產指導協調工作。
12.承擔相關行業和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13.完成縣農業農村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四)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設7個內設機構:
1.綜合室(掛黨建工作室牌子)。承擔中心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和管理服務,承擔文電、會務、督查、機要、保密、信息宣傳、檔案、信訪、應急、值班工作。承擔中心預決算編制、財務管理、國有資產監管等工作。參與擬定穩定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措施,并承擔組織實施服務工作。承擔全縣農村綜合改革服務工作,并參與提出深化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鞏固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政策建議。承擔中心黨建和群團工作。
2.土地承包管理服務股。承擔農村土地(不含草原、林地)承包經營以及有關合同管理、流轉規范、承包糾紛管理的輔助工作。承擔農民承包地改革服務工作。
3.農村財務管理服務股。承擔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財務會計指導等工作。承擔農村集體“三資”與農村財務委托代理服務指導工作,承擔農村財會人員教育培訓。承擔農村集體產權制度改革服務工作。承擔全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培訓與業務指導工作。承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集體經濟發展指導服務工作。承擔農業農村經濟信息發布服務工作;承擔農業農村經濟運行監測分析服務工作;承擔全縣農經年報統計和農業農村信息化服務工作。
4.農民負擔管理服務股。承擔減輕農民負擔監督管理的服務輔助工作。承擔減輕農民負擔工作和減負政策的組織實施服務工作。承擔配合開展涉農價格和收費等農民負擔監督檢查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監督村民“一事一議”籌資籌勞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協助調查和查處農民負擔案件的服務輔助工作。
5.農村土地承包仲裁股。承擔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服務輔助工作。承擔登記糾紛、審查申請、管理服務仲裁程序、編制仲裁員名冊、組織仲裁員培訓、保管仲裁文書和仲裁檔案等的服務輔助工作。承擔鎮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指導服務工作。
6.農村合作經濟服務股。承擔農民合作社、家庭農場、農業社會化服務主體培訓與業務指導工作。承擔家庭農場、農民合作社和社會化服務主體培育發展。承擔農民合作社示范社、家庭農場示范場和農業生產服務示范組織創建及運行情況監測的服務保障工作。開展農業生產托管指導服務。承擔農村金融發展和農業種植政策保險服務輔助工作。
7.農村宅基地管理服務股。承擔全縣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服務輔助工作,貫徹落實農村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轉服務工作,參與組織開展農村宅基地現狀和需求情況統計調查工作。
(五)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核定事業編制24名,其中管理人員編制1名、專業技術人員編制23名。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六)縣農村經營管理服務中心經費來源為財政撥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