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和企業國有資產管理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擬訂全縣國有資產管理改革措施,并組織實施。參與擬訂企業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范性文件。
(二)根據縣政府授權,承擔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的輔助工作。
(三)參與擬訂優化縣屬國有資本布局結構規劃,提出縣屬國有資本戰略性調整、產業及企業重組整合的建議方案,推動國有資本有序進退。
(四)承擔縣屬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改革輔助工作。按照權限承擔組建、改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有關輔助工作。分類推進國有企業改革,承擔推進縣屬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和混合所有制改革業務指導工作。
(五)承擔縣屬國企股東制定、修改所出資企業章程的指導服務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權限,承擔所監管企業合并、分立、改制等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重大事項的指導服務工作。
(六)承擔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推進工作,完善縣屬國有企業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建立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
(七)參與擬訂縣屬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提出所出資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指導縣屬企業工資分配管理工作。參與擬訂縣屬國有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和薪酬管理制度,承擔年度績效考核、獎懲的服務工作。
(八)承擔縣屬國有資本運營質量監測的服務保障工作,推動所監管企業實施財務等重大信息公開。盤活存量國有資產,提高國有資產經營和使用效益。
(九)承擔完善所監管企業審計監督體系輔助工作。按照出資人職責,承擔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等服務輔助工作。
(十)承擔相關行業領域安全生產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一)承擔相關行業和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二)承辦縣財政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