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落實《文物保護法》《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博物館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承擔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二)承擔文物征集、收藏和管理等保障服務工作。承擔文物藏品征集、管理、日常養護等相關服務工作。承擔文物科技保護修復資質申請、業務培訓及場所、設備設施管理等服務保障工作。參與擬訂文物科技保護修復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承擔各類文物的研究、保護和有效利用等工作。承擔文物藏品、地方文化、紅色文化、兵學文化等學術研究相關工作。承擔博物館數字化建設工作。
(四)承擔各類陳列展覽舉辦和日常管理服務等工作。
(五)承擔社會教育和活動服務等工作。擬訂社會活動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單位社會教育場所的管理運行等服務保障工作。
(六)承擔文化創意產品開發、營銷、管理等相關服務保障工作。參與文創產業研究、文化交流等工作。
(七)負責文物藏品及場館的安全保障工作。負責場館設施設備的管理、運行、維護等工作。
(八)承擔全縣文物古跡、歷史文化遺址保護區的管理服務工作。承擔各級文物保護單位的推薦、申報等輔助工作;承擔全縣文物保護單位的“四有”工作的服務保障工作。
(九)承擔全縣涉及的各級文物保護單位、文物遺址點、歷史文化遺跡(包括古建筑、當代有代表性建筑、名人故居)、地下文物重點保護區(包括古墓葬)及其它可能埋藏文物地區的建設項目服務工作,為前期調查、勘探等工作提供技術支撐。
(十)承擔全縣文物征集、追繳、征購等服務輔助工作。承擔縣內不可移動文物安全巡查、文物安全保衛和消防技防等服務輔助工作。
(十一)承擔全縣博物館、紀念館的市場指導等服務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博物館、紀念館館藏文物的分級鑒定和藏品科學保管等服務工作;申報館際之間的文物藏品交換、調撥互展和借展工作。
(十二)承擔全縣文物管理、保護、搶救、發掘、研究、利用、宣傳等服務輔助工作。
(十三)承擔文物相關案件的服務輔助工作,提供專業性意見。
(十四)完成縣文化和旅游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