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貫徹執行人防工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參與編制人民防空建設專項規劃、城市平戰綜合防護建設發展規劃、城 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和重要經濟目標防護建設總體規劃,承劃 擔組織實施相關工作。
(二)承擔人防信息化體系建設輔助工作。參與人防指揮通信系統、警報系統、北斗導航、短波電臺等設備的維護、管理、調試等技術保障工作,保障人防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承擔縣級職責各方人防信息化平臺建設、管理的服務保障工作,承擔人防無線電用頻率管理相關服務保障工作。
(三)承擔人防平戰結合和防空防災一體化建設服務保障工 組織 承擔實施指揮、工程、通信警報、疏散體系及群眾防空組織發揮戰等人防戰備資源的平時開發利用工作。參與政府應急管理和城市防災救災、搶險救援工作。承擔全縣利用防空警報發布災情警報中心工作。
(四)參與擬訂縣級防空襲計劃方案和各項保障計劃、負責線綜合實施防空襲演習演練和全縣人口疏散體系建設工作。參與實施人目標防指揮服務相關工作。承擔指揮理論研究、指揮手段建設和訓練演練工作。承擔群眾防空組織建設和訓練的指導工作。
(五)參與防空地下室防護方面的質量監督和竣工驗收等技術保障服務工作。參與人防工程建設專項規劃的編制、城市總體規劃中落實人民防空防護要求的審核和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規劃的編制工作。承擔人防工程平戰轉換等服務職責。參與單建人防工程安全管理服務工作。
(六)承擔縣級人防指揮所、人防疏散基地建設、管理等服務保障工作。
(七)承擔人防知識、人防法律法規普及等宣傳教育工作。
(八)承擔全縣人防機關“準軍事化”建設和全縣人防系統的戰備值勤、應急值班等服務保障工作。
(九)承擔人防科研和人防行業標準化工作。
(十)承擔人防領域軍民融合發展綜合保障工作。
(十一)承擔本行業領域安全生產監管等相關輔助工作。
(十二)承擔相關行業和領域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的技術支撐和服務保障工作。
(十三)完成縣住房城鄉建設局交辦的其他任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