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沂市民政局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農業農村局
關于印發《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實施細則》的通知
臨人社規〔2024〕1號
各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民政局、財政局、農業農村局:
現將《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沂市民政局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農業農村局
2024年5月10日
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就業工作決策部署,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工作,根據《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實施方案》(臨政辦字〔2022〕15號)、《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魯人社規〔2024〕1號)及國家、省、市關于城鄉公益性崗位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實施細則所稱城鄉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統一設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崗位。
第三條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的目的,主要是落實政府兜底安置困難群眾就業職責,規范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著力提高城鄉低收入群體收入,增進民生福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就業形勢變化,適時調整崗位規模和安置對象范圍等,確保就業局勢保持穩定。
第二章開發管理機制
第四條開發管理主體。城鄉公益性崗位實行市級統籌,縣區負總責,鄉鎮(街道)具體落實,村(社區)日常管理使用。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定計劃、定政策;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政策細化、資金籌集、督導落實;鄉鎮(街道)負責組織實施、崗位開發、待遇發放、督促檢查;村(社區)參與做好需求摸排、人員組織、日常管理等工作。
各縣區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協助管理。
第五條年度開發計劃。市級根據省下達計劃,每年度統一向各縣區(開發區、新區)人民政府(管委會)下達年度開發計劃。各縣區(開發區、新區)在不低于市下達年度計劃的前提下,可根據實際需求統籌本轄區的崗位開發規模和類型。
第六條開發管理流程。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在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指導下,鄉鎮(街道)負責具體組織實施。開發流程一般包括崗位開發、發布公告、報名申請、民主評議、審核公示、縣級備案、協議簽訂、上崗培訓、安排上崗等環節。
第三章崗位開發設置
第七條崗位類型。結合我市實際,將城鄉公益性崗位設置為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類型。
第八條崗位設置。縣級人民政府要綜合考慮就業困難人員需求、社會公共利益需要和資金承受能力,科學控制公益性崗位規模,可綜合設崗或單獨設崗。不設置沒有實質工作內容和社會效益的崗位,不設置機關事業單位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崗位。
第九條城鎮公益性崗位設置為:
(一)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道路交通協管、治安巡防協管、市政管理協管、護林防火、文物保護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公共環境衛生、衛生防疫、文明城市創建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公共就業服務、勞動保障監察、社會工作服務、課后服務、養老服務、扶殘助殘、互助幫扶、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四)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社區網格員、基層調解員、司法協理員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設置為:
(一)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文物保護巡查、國土治理、護林綠化、環境保護、森林防火、地災群防、安全應急、治安聯防、群防群治、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二)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農技推廣、村容保潔、衛生防疫、場所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三)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防止返貧、社會工作服務、勞動保障、養老服務、課后服務、護學助幼、幼兒托管、扶殘助殘等方面的工作;
(四)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設施管護、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道路管護、水利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五)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鄉村網格員、基層調解員、司法協理員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章安置對象
第十一條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主要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允許將其他類型就業困難人員,登記失業且就業困難的16-24歲青年和“二孩媽媽”納入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范圍。
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和其他類型就業困難人員,是指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登記失業16-24歲青年,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的16至24周歲相應人員。
登記失業“二孩媽媽”,是指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失業登記,符合生育政策、撫養2個或2個以上未滿16周歲子女的相應女性人員。
第十二條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農村困難群體。主要安置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殘疾人、農村大齡人員(45-65周歲)等群體。允許將戶籍在村民委員會的: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未就業單親家庭成員、“二孩媽媽”(符合生育政策、撫養2個或2個以上未滿16周歲子女的相應女性人員)、困難家庭的16-24周歲青年納入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范圍。
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是指鄉村振興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農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門登記認定的相應人員。
農村殘疾人,是指殘聯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撫養未成年子女的單親家庭成員,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且撫養未滿18周歲子女的相應人員。
第十三條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登記失業人員、農村低收入人口以崗位聘用時認定狀態為準。
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不以是否自行耕種土地、以土地入股分紅、承包、轉包或各類鄉村合作社成員身份等情形作為認定條件。
鄉村公益性崗位人員上崗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以身份證年齡為準,下同),允許縣區適當放寬年齡條件,但在崗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
第十四條公職人員(含已享受退休待遇的公職人員)、鄉鎮備案且受財政供養或村(社區)集體經濟補貼的村(社區)干部不得納入城鄉公益性崗位安置范圍。
第十五條建立城鄉公益性崗位從業人員精準識別機制,綜合考慮人員類型、收入水平、申請意愿、個人能力等因素,在符合用人條件的前提下,確定相關人員。
相同條件下,城鎮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城鎮零就業家庭人員、城鎮大齡失業人員中的“4555”人員(女性45周歲以上、男性55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鄉村公益性崗位優先安置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農村低收入人口、農村殘疾人群體。同一群體依序按照年齡(年齡大的優先)、認定登記時間(認定或登記早的優先)、家庭(低保家庭或零就業家庭成員優先)三項因素確定。
第五章崗位聘用
第十六條 崗位開發。鄉鎮(街道)或開發設崗部門要根據公益性崗位開發計劃,在村(社區)開展安置對象需求摸排,統籌轄區內五類公共事務需求,科學開發設置崗位,明確崗位名稱、安置人數、工作內容、薪酬待遇等信息,建立備選崗位清單。
第十七條 發布公告。縣區對鄉鎮(街道)擬開發的崗位審批核準后,在網絡或鄉鎮(街道)、村(社區)公告欄公開發布年度城鄉公益性崗位需求公告,注明崗位職責、薪酬待遇、在崗時間等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天。
第十八條 報名申請。村(社區)對照標準條件,走訪摸排本轄區有需求和符合條件人員信息,精準推送城鄉公益性崗位招聘信息,組織符合條件且有勞動能力、就業意愿的人員選崗報名。
公職人員或村(社區)干部的親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報名且符合條件的,報名申請前要說明情況,未如實說明的按申報材料虛假失實予以清退。
第十九條 民主評議。村(社區)或用人單位對報名申請情況進行初審。結合城鄉公益性崗位職責需求,綜合考慮家庭收入水平、人員類型、個人能力、申請意愿等因素,對推薦人員進行民主評議,在符合用人條件的前提下,確定擬安置上崗人員并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
第二十條 審核公示。村(社區)上報的擬安置上崗人員,鄉鎮(街道)要通過查閱報名人員材料、系統查詢信息等方式,嚴格報名人員安置條件審核,復審通過后在安置對象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時間不少于3天。公示期間如有異議,由鄉鎮(街道)負責調查處理并公布結果;公示無異議的,鄉鎮(街道)報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
第二十一條 縣級備案。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采取數據比對方式,對鄉鎮(街道)上報的擬安置對象名單進行比對復審,出具審核意見并備案。復審未通過的要及時告知報名人員。
第二十二條 協議簽訂。城鄉公益性崗位勞務協議實行一年一簽。經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后,用崗主體應當于5個工作日內與上崗人員簽訂書面勞務協議,約定雙方權利、義務,具體包括崗位名稱、崗位職責、工作地點、工作內容、工作時長、補貼標準及發放方式等內容。
鄉鎮(街道)應于勞務協議簽訂當月,按要求將崗位、人員信息錄入山東省公益性崗位精準管理系統。
城鄉公益性崗位勞務協議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上崗培訓。鄉鎮(街道)或用人單位要聚焦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人身安全、勞動安全、衛生防疫、崗位技能等要求,對安置對象開展全員全程免費培訓。培訓內容、課時、方式及經費等由崗位開發主體結合實際確定。
第二十四條 安排上崗。培訓結束后,村(社區)或用人單位負責及時組織各崗位人員到崗到位,根據崗位職責做好考勤、考核、表彰等相關工作。
公職人員或村(社區)干部的親屬符合上崗條件的,在村(社區)民主評議和信息公示無異議后,由鄉鎮(街道)研究通過、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備案同意后按程序上崗。
城鄉公益性崗位如出現空崗情況,鄉鎮(街道)應結合工作需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補充。
第六章崗位待遇
第二十五條城鄉公益性崗位統一實行政府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或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崗位類型、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
第二十六條補貼期限。城鄉公益性崗位同一安置對象崗位補貼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崗位待遇按月足額發放。
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可延長至法定退休年齡(以初次核定其享受補貼時年齡為準)。
第二十七條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為上崗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執行。
第二十八條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鄉村公益性崗位應為在崗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已購買的不再重復購買,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按照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第二十九條勞動保護。用人單位應當為在崗人員提供必要的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鄉鎮(街道)可根據年度考核情況,對工作業績突出的給予表彰,表彰考核比例不超過10%,具體激勵辦法由鄉鎮(街道)制定。
第三十條后續扶持。各縣區要按照穩慎要求,在確保就業局勢平穩和社會和諧穩定的前提下,完善公益性崗位補貼期滿人員退出幫扶辦法,做好政策銜接和就業服務。及時將退出公益性崗位后符合社會救助條件的生活困難人員,按規定納入社會救助范圍。
第七章崗位管理
第三十一條信息化管理。依托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精準管理系統,對城鄉公益性崗位和人員實行“雙實名”管理。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聯合公安、民政、財政、農業農村(鄉村振興)、市場監管、殘聯等部門,運用大數據、信息化手段,按月動態比對在崗人員勞動年齡、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參加社會保險、財政供養、享受退休待遇、死亡等信息,對篩查發現問題的,應及時予以清退并追回補貼資金。
第三十二條日常管理。堅持“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原則,規范日常考勤考核,明確設崗、用崗主體職責,督促在崗人員履職盡責、嚴格遵守規章制度和工作紀律,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一)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民政、財政、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單位要指導鄉鎮(街道)、村(社區)、用人單位做好開發管理工作;要不定期組織專項檢查,對在崗人員日常履職、考勤考核、工作完成情況等進行常態化監督檢查,專項檢查情況按程序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二)鄉鎮(街道)負責轄區內城鄉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具體管理。在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導下,建立日常考勤制度,按月公開在崗人員考勤考核結果,將考勤情況作為補貼發放依據,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建立走訪機制,重點掌握城鄉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工作、生活情況,著力解決群眾所需所盼;建立督促檢查機制,及時糾正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檢查、走訪情況按程序報縣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三)村(社區)或用人單位負責本轄區或本單位城鄉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每日工作安排、在崗履職情況、工作完成情況、日常出勤記錄、請銷假等日常使用管理。在村(社區)或用人單位公示欄長期公布在崗人員名單、崗位職責等信息。采取現實表現評議等形式每季度組織1次考評,每年年底前結合平時考評情況,集體研究提出城鄉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年度考核優秀、合格、不合格等次,按程序報鄉鎮(街道)。考核結果作為續簽勞務協議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三十三條資金管理。各級要加大資金籌集力度,嚴格執行資金管理制度,規范崗位補貼發放程序,統一發放渠道,原則上直接發放到在崗人員社會保障卡上,其中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通過財政惠民補貼“一本通”系統發放。各級要堅持專款專用,嚴守待遇底線,強化風險管控,確保資金安全。對優親厚友、暗箱操作以及虛報、謊報、套取資金等行為,嚴肅追究責任。
第三十四條退出管理。城鄉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實行退出機制。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比對人員情況,對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員,指導鄉鎮(街道)及時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將即時解除勞務協議,從解除勞務協議的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一)自然退出。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督促退出:
1.通過用人單位吸納、自主創業等方式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2.自愿退出崗位的;
3.公益性崗位已滿規定期限的;
4.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須退出崗位的情況。
(二)人員清退。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清退:
1.申報材料虛假失實的;
2.本人未提供相應勞動、他人頂替上崗的;
3.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4.不服從崗位管理或違反崗位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質量、標準達不到要求,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崗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鄉公益性崗位條件的。
第八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健全監督機制。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加強對崗位開發、人員資格、招聘上崗、日常管理、補貼發放、人員退出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資金籌集保障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
各設崗單位應履行監管責任,加強對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日常監督。各用人單位要建立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可聘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公益性崗位上崗人員、新聞媒體代表等擔任社會監督員,參與監督檢查活動。自覺接受紀檢監察監督、審計監督。有條件的地方,可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暢通監督渠道。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設立公布監督舉報電話、電子郵箱和通訊地址等,暢通舉報投訴渠道,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對舉報投訴事項要認真核查,如問題屬實要限時予以糾正。
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交辦的舉報問題線索,應即時辦理,并按要求向交辦單位書面報告調查處理意見和處理結果。
上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發現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問題線索處理不當或有錯誤的,應當責成下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處理,必要時可直接調查處理。
第三十七條突出監督重點。采取日常抽查、專項核查等方式,加大對違規安置、優親厚友、虛報冒領補貼、吃空餉、不按時發放補貼等問題監督檢查力度。
對存在嚴重問題或引發較大負面輿情的,給予通報批評,并視情約談相關責任人。對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過程中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按照規定追究當事人及單位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每年至少開展1次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專項核查。
第九章附 則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農業農村局關于印發<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臨人社規〔2022〕1號)同時廢止。此前有關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各縣區應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退役士兵專項公益性崗位按現行相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