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解讀|《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實施細則》 | ||||||||||||||||||||||||
| 2024-05-3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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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實施細則》 近日,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會同有關部門聯合印發了《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實施細則》(臨人社規[2024]1號,以下簡稱《細則》)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為滾動實施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提供了政策依據。 一、出臺《細則》的背景是什么?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就業工作決策部署,做好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工作,根據《臨沂市城鄉公益性崗位擴容提質行動實施方案》(臨政辦字〔2022〕15號)、《山東省城鄉公益性崗位管理監督辦法》(魯人社規〔2024〕1號)及國家、省、市關于城鄉公益性崗位相關政策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細則》共九章三十八條,從開發管理機制、崗位設置、安置對象、崗位聘用、崗位待遇、崗位管理及監督檢查等方面作出規定。 二、城鄉公益性崗位是什么? 本《細則》所稱城鄉公益性崗位,是指各級人民政府使用財政資金統一設置的非營利性公共管理類、公共服務類、社會事業類、設施維護類、社會治理類等崗位。 三、城鄉公益性崗位主要包含哪些崗位類型? (一)城鎮公益性崗位設置為5類: 1.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道路交通協管、治安巡防協管、市政管理協管、護林防火、文物保護巡查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公共環境衛生、衛生防疫、文明城市創建等方面的工作; 3.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公共就業服務、勞動保障監察、社會工作服務、課后服務、養老服務、扶殘助殘、互助幫扶、社會救助等方面的工作; 4.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基層公共文化、體育設施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5.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社區網格員、基層調解員、司法協理員等方面的工作。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設置為5類: 1.公共管理類,主要從事新時代文明實踐站(所)管理服務、文物保護巡查、國土治理、護林綠化、環境保護、森林防火、地災群防、安全應急、治安聯防、群防群治、農村集體資產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2.公共服務類,主要從事農技推廣、村容保潔、衛生防疫、場所建設等方面的工作; 3.社會事業類,主要從事防止返貧、社會工作服務、勞動保障、養老服務、課后服務、護學助幼、幼兒托管、扶殘助殘等方面的工作; 4.設施維護類,主要從事農村公共文化設施等公共設施管護、農田基礎設施管護、道路管護、水利管護等方面的工作; 5.社會治理類,主要從事鄉村網格員、基層調解員、司法協理員等方面的工作。 四、哪些人員可以安置上崗城鄉公益性崗位? (一)城鎮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就業困難人員。臨沂市戶籍人員或常住人口,有勞動能力和就業愿望,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登記管理的以下類型的就業困難人員(就業困難人員需本人到戶籍地或常住地人社部門申請,并認定通過): 1.城鎮大齡失業人員(女性40周歲以上、男性50周歲以上至法定退休年齡); 2.城鎮零就業家庭成員中的失業人員; 3.撫養未成年子女單親家庭中的失業人員; 4.連續失業一年以上的失業人員; 5.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業人員; 6.殘疾失業人員; 7.困難家庭離校未就業的高校畢業生; 8.登記失業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16-24歲失業青年; 9.登記失業并認定為就業困難人員的“二孩媽媽”(撫養2個或2個以上未滿16周歲子女(符合生育政策)的女性失業人員)。 (二)鄉村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為農村困難群體。主要是: 1.脫貧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是指鄉村振興部門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2.農村低收入人口,是指民政部門登記認定的相應人員。 3.農村殘疾人,是指殘聯登記管理的相應人員。 4.農村大齡人員(45-65周歲)等群體。 5.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未就業單親家庭成員,是指持有離婚或喪偶證明且撫養未滿18周歲子女的相應人員。 6.“二孩媽媽”,是指符合生育政策、撫養2個或2個以上未滿16周歲子女的相應女性人員。 7.困難家庭的16-24周歲青年。 五、城鄉公益性崗位待遇怎么樣? 城鄉公益性崗位統一實行政府補貼。崗位補貼標準由縣級人民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或月最低工資標準,依據崗位類型、勞動時間等因素確定,按月發放。 城鎮公益性崗位補貼不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用人單位為上崗人員實際繳納的社會保險費(不包括個人應繳納部分)執行。 鄉村公益性崗位補貼不低于當地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鄉村公益性崗位應為在崗人員購買意外傷害商業保險,已購買的不再重復購買,縣級人民政府統一按照每人每年不超過100元的標準給予補貼。 六、城鄉公益性崗位安置對象需要退出嗎?什么情形下需要退出? 城鄉公益性崗位在崗人員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實行退出機制。縣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定期比對人員情況,對符合退出情形的人員,指導鄉鎮(街道)及時督促退出或予以清退。一旦退出將即時解除勞務協議,從解除勞務協議的下月起停止發放補貼。 (一)自然退出。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督促退出: 1.通過用人單位吸納、自主創業等方式已實現穩定就業的; 2.自愿退出崗位的; 3.公益性崗位已滿規定期限的; 4.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 5.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死亡的; 6.其他須退出崗位的情況。 (二)人員清退。城鄉公益性崗位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鄉鎮(街道)負責清退: 1.申報材料虛假失實的; 2.本人未提供相應勞動、他人頂替上崗的; 3.無故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 4.不服從崗位管理或違反崗位管理辦法,造成不良影響的; 5.工作質量、標準達不到要求,經整改仍不到位的; 6.在崗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其他不符合城鄉公益性崗位條件的。 七、城鄉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監督檢查制度是怎樣建立的?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公益性崗位開發管理監督檢查制度,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加強對崗位開發、人員資格、招聘上崗、日常管理、補貼發放、人員退出的監督檢查。各級財政部門要將補貼資金籌集保障情況列入重點監督檢查范圍。各設崗單位應履行監管責任,加強對所開發公益性崗位的日常監督。各用人單位要建立內部監督和風險防控機制,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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