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印發《山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 | ||||||||||||||||||||||||
| 2022-12-0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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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科技局、財政局,省直有關部門,各有關單位: 現將《山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東省科學技術廳 山東省財政廳 2022年8月17日 (此件主動公開) 山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山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以下簡稱“引導資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科技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辦發〔2019〕26號)、《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21〕204號)、《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改革完善省級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辦發〔2022〕6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所稱引導資金是指中央財政用于支持我省落實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科技改革發展政策、優化區域科技創新環境、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的共同財政事權轉移支付資金。 第二章 組織管理與職責分工 第三條 引導資金由省科技廳會同省財政廳管理。省科技廳負責項目征集、評審立項、資金分配撥付,推動開展項目儲備,開展日常監管、評估和績效管理等。省財政廳負責組織引導資金預算編制,對支出政策進行審核,牽頭預算績效管理,下達資金等。 第四條 引導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堅決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突出支持重點; (二)符合國家、省宏觀經濟政策和科技創新相關規劃; (三)按照編制財政中期規劃的要求,統籌考慮有關工作總體預算安排; (四)堅持統籌兼顧,結果導向,引導資金安排時統籌考慮相關地區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實施情況,鼓勵各地深入落實國家、省科技改革與發展重大政策,扎實推進自主創新,提升科技創新能力; (五)堅持公開、公平、公正,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六)實施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強化資金監管,充分發揮資金效益。 第五條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關部門(單位)及中央駐魯單位作為項目主管部門,負責引導資金項目的初審、推薦和日常管理,配合省財政廳、省科技廳對資金使用情況開展績效評價和監督。 第六條 項目承擔單位負責據實編報項目申請材料,組織項目實施,落實項目實施條件和配套資金;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對項目資金專款專用、專賬核算;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報送項目進展、資金使用等有關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的監督和審計。 第三章 支持范圍與方式 第七條 引導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方面: (一)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結合全省基礎研究布局,聚焦探索未知的科學問題,支持開展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支持依托重大基礎研究成果開展概念驗證等。 (二)科技創新基地建設。結合全省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布局,支持省級及以上科技創新基地(平臺),包括重點實驗室、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支持省內研發公共服務平臺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新型研發機構。 (三)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結合我省實際,支持針對區域重點產業等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包括技術轉移機構、人才隊伍和技術市場建設,以及公益屬性明顯、引導帶動作用突出、有效提升產業創新能力、惠及人民群眾廣泛的科技成果轉化示范及科技幫扶項目等。 (四)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結合創新型省份建設,支持國家批復我省建設的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區域科技創新中心、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可持續發展議程創新示范區、國家農業高新技術產業示范區、國家創新型城市、創新型縣(市)等區域創新體系,重點支持區域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科技研發活動。按照國家、省區域協調發展部署,支持跨區域科技合作、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八條 支持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科技創新基地建設和區域創新體系建設的資金,可綜合采用直接補助、后補助、以獎代補等多種投入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資金,可綜合采用直接補助、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投引導等財政投入方式。 第九條 項目承擔單位不得將引導資金用于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投資、償還債務等支出,不得用于人員工資性支出和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以及國家規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立項和資金管理 第十條 省科技廳按照財政部、科技部的要求,結合國家科技創新戰略部署、省委省政府年度重點工作以及省科技創新發展規劃,編制并發布項目推薦(申報)通知。 第十一條 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報要求進行申報,并對申報項目及相關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可行性負責。項目主管單位按照申報要求對項目進行審核和推薦。 第十二條 省科技廳組織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論證,根據需要開展現場考察。綜合專家評審論證意見和現場考察結果,提出年度立項和資金支持建議。對擬分配到企業的引導資金通過官方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7日,公示無異議后組織實施,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 第十三條 省財政廳會同省科技廳結合全省科技改革發展規劃,根據確定的項目和資金分配情況,編制引導資金年度實施方案,及時報科技部、財政部備案,同時抄送財政部山東監管局。 第十四條 省科技廳下達立項文件,按程序及時撥付資金。引導資金支付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有關規定執行。涉及政府采購的,應當按照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和有關制度執行。 第十五條 項目立項通知下達后30日內,項目承擔單位與省科技廳、項目主管部門簽訂項目任務書,作為項目執行、檢查和驗收的依據。任務書的技術內容和考核指標等應與申報書保持一致。 第十六條 項目的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績效評價等事項參照《山東省重點研發計劃管理辦法》(魯科字〔2017〕185號)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監督與績效 第十七條 省財政廳、省科技廳按照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過程預算績效管理機制;對照績效目標做好績效監控、績效評價和績效信息公開,強化績效結果運用,提高引導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實際情況,適時開展項目進展和引導資金使用監督核查。 省科技廳按照上級要求,每年牽頭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省財政廳根據需要適時組織財政重點績效評價。可按規定引入第三方機構參與績效評價工作。 相關目標已經實現或實施成效差、績效低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對總體績效評價差的市,視情減少其次年度項目推薦名額或取消其1-2年項目推薦資格并進行通報。 第十八條 引導資金須單獨核算、專款專用。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會計法律法規制度,規范資金使用,自覺接受監督和績效評價。原則上每年12月底前,須按要求向省科技廳、省財政廳報送項目進展成效、績效自評等材料。 第十九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應當加強資金分配項目申報及使用管理。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或已從中央基建投資渠道獲得中央財政資金支持的項目,不得申請引導資金支持。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財政、科技部門以及引導資金具體使用單位,應當對上報的可能影響資金分配結果的有關數據和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發現違規使用資金、損失浪費嚴重、低效無效等重大問題的,應當按照程序及時報告省財政廳、省科技廳等部門。 第二十一條 引導資金項目承擔單位和個人在引導資金使用過程中存在虛列成本、挪用經費等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科學技術活動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規定》《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監督管理辦法》《山東省科技計劃項目科研誠信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按程序納入科研失信行為記錄。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由省科技廳、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山東省中央引導地方科技發展資金管理實施細則》(魯科字〔2020〕138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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