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煙花爆竹燃放管理的通告 | ||||||||||||||||||||||||
| 2022-12-31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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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降低火災風險,減少大氣和噪聲污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山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臨沂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臨沭實際,經縣政府研究決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在縣城城區及有關地區范圍內實行煙花爆竹禁限燃放措施。現通告如下: 一、禁限燃放區域(一)全年禁止燃放區域1.文物保護單位、機關辦公區域、醫療機構、教育機構、養老機構、公共文化場所、宗教活動場所;2.車站、碼頭等交通樞紐以及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內;3.高架路、過街天橋、立交橋、隧道、地下空間;4.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儲存單位;5.輸變電、燃氣、燃油、通訊等設施安全保護區內;6.山林、景區、濕地、烈士陵園等重點防火區;7.臨沭經濟開發區化工園區;8.其它危害公共安全不宜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二)限制燃放區域和時段縣城城區東至城東一路、南至泰安路、西至225省道、北至327國道連線形成的閉合區域劃定為限制燃放區域。所有限制燃放區域內,臘月二十三、臘月二十四、農歷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十五全天允許燃放煙花爆竹,其他時間禁止燃放。(三)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本縣行政區域內全面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二、有關要求全縣各級各部門要積極組織開展煙花爆竹禁限放的宣傳,在重大節日期間加大宣傳工作力度。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要發揮模范帶頭作用,嚴格落實禁限放要求。單位和個人應當從具有煙花爆竹零售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網點購買煙花爆竹,不得通過非法渠道購買煙花爆竹,不得購買禁止燃放的產品。(一)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內,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筑物、地下管網、公共綠地拋擲;2.不得從建筑物屋頂、陽臺、窗戶等向公共場所拋擲;3.不得妨礙行人、車輛安全通行;4.不得采取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5.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妥善處理燃放殘留物。(二)在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時間內,提倡下列行為:1.少放或者不放煙花爆竹;2.使用無污染、噪聲小的煙花爆竹替代品;3.定點燃放煙花爆竹。 三、法律責任有下列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臨沂市煙花爆竹燃放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一)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燃放煙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二)在重污染天氣預警期間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停止燃放,處500元罰款。(三)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四)在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地點和限制燃放煙花爆竹區域的禁止燃放時間內,從事慶典、婚慶、殯儀、宴席等服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為服務對象提供燃放煙花爆竹相關服務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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