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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縣級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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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07-16 點擊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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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linshuxianjjmyhxxhj/2022-0000156 |
公開目錄 |
公開目錄 |
| 發布機構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發布日期 |
2018-07-16 |
| 公開方式 |
主動公開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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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標題 |
臨沭縣縣級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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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號: |
linshuxianjjmyhxxhj/2022-0000156 |
| 發布機構: |
臨沭縣工業和信息化局 |
| 公開目錄: |
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 |
| 發布日期: |
2018-07-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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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縣級涉企保證金目錄清單
| 序號 |
項目名稱 |
設立單位 |
設立依據 |
征收標準 |
征收程序 |
返還時間 |
| 1 |
投標保證金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 |
根據招標文件具體要求執行。 |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 2 |
履約保證金 |
國家發展改革委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
根據招標文件或中標合同具體要求執行。 |
根據中標合同約定,待中標人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
| 3 |
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保證金 |
財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政府采購投標(競爭性談判、詢價)保證金不得超過采購項目預算金額的2%。 |
供應商在提交投標文件(競爭談判響應文件、詢價響應文件)時按照采購文件約定一并提交。 |
自中標(成交)通知書發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未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自政府采購合同簽訂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退還中標(成交)供應商的保證金。 |
| 4 |
政府采購履約保證金 |
財政部 |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 |
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政府采購合同金額的10%。 |
由中標(成交)供應商與采購人簽訂采購合同時提交。 |
由采購人根據采購合同約定,待供應商履行完合同約定權利義務事項后退還。 |
| 5 |
工資保證金 |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
《國務院關于解決農民工問題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5號)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解決企業工資拖欠問題部際聯席會議關于推進企業解決工資拖欠問題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91號)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的意見》(國辦發〔2016〕1號) 《山東省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3〕22號)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等5部門《關于改進和加強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意見》(魯建發〔2014〕6號) |
具體征收標準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建立工資保證金差異化繳存辦法,對一定時期內未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實行減免措施,發生工資拖欠的企業適當提高繳存比例。 |
具體征收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
具體返還時間及返還程序由地方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設定并組織實施。 |
| 6 |
工程質量保證金 |
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 |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規范工程建設領域保證金的通知》(國辦發〔2016〕49號) 《住房城鄉建設部 財政部關于印發建設工程質量保證金管理辦法的通知》(建質〔2017〕138號) |
保證金預留比例由發承包雙方自行約定,但不得高于工程價款結算總額的3%。 |
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中約定,從應付的工程款中預留,可以銀行保函方式繳納工程質量保證金,采用工程質量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保證方式的不得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建筑企業繳納履約保證金的,建設單位不得同時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 |
缺陷責任期結束后,承包人可向發包人提出返還保證金申請。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保證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核實。如無異議,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將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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