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 | ||||||||||||||||||||||||
| 2026-04-1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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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健全分層分類的社會救助體系,根據《民政部關于印發<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的通知》(民發〔2024〕57號)和《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教育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山東省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山東省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魯民〔2024〕7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臨沂市戶籍居民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應當遵循屬地負責、因地制宜,高效協同、便民利民,精準認定、動態管理,客觀公正、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的指導、監督;認定權限按規定委托下放至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要加強指導、監督;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認定條件 第五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未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范圍且未被認定為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 (二)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上年度當地城鎮或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三)提出申請前十二個月家庭剛性支出總額占家庭總收入比例原則上不低于80%; (四)家庭財產狀況符合當地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認定條件,但允許以下情形: 1.允許擁有評估價值不超過當地年城鎮最低生活保障標準3倍的機動車輛; 2.重度殘疾人或大病患者家庭擁有2套普通住房,但非居住房產實際由父母、子女、兄弟姐妹長期居住且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名下無住房的,可通過民主評議研究納入救助范圍。 (五)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家庭收入及核算認定、家庭財產具體內容等參照《臨沂市民政局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臨沂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臨沂市最低生活保障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民〔2022〕17號)和《關于進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救助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臨民〔2023〕38號)有關規定執行,但相關剛性支出在核算家庭收入時不予扣減。 第七條 剛性支出包括以下必需支出: (一)生活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為維持基本生活而發生的支出,包括必要的衣、食、住、行、用等費用支出,認定標準最高不超過當地城鎮或農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二)醫療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就診發生的,經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補充醫療保險、商業健康保險、慈善救助等支付后,由個人負擔的符合規定的門診和住院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 (三)教育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在幼兒園階段,或者實施學歷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等學校、高等職業學校、高等專科學校、中等職業學校、普通高中、初中和小學階段,由個人負擔的保教費或者學費、住宿費,原則上按照就讀幼兒園、學校所在地的教育主管部門提供的同類公辦幼兒園、學校收費標準認定。 (四)殘疾康復支出。指共同生活家庭成員中的殘疾人接受基本康復訓練、護理、輔助器具適配等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扣除政府補助、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和商業保險賠付費用等部分后,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原則上依據有效票據認定。殘疾人基本康復服務及輔助器具范圍,按照當地有關目錄執行。 (五)因災、因意外費用支出。指因交通事故、火災、爆炸、溺水、人身傷害等意外事件,造成家庭財產重大損失或人員傷亡,扣除各種賠償、保險、政府救助和社會幫扶資金后,實際負擔的費用或用于家庭恢復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費用。 (六)其他支出。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另外認定的支出。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八條 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實施網上申請受理的地方可以通過互聯網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員會或者其他人代為提出申請。委托申請的應當辦理相應委托手續。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不在同一縣區的,可以由其中一個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一致的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均不一致的,可由任一家庭成員向其戶籍所在地提出申請。 第九條 申請認定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申請人應當如實提交有關材料和反映真實情況,配合開展家庭經濟狀況調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共同生活家庭成員的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等證件; (二)家庭醫療、教育、殘疾康復等剛性支出的有效票據; (三)家庭人口、收入和財產狀況的書面聲明; (四)保證所提供的信息材料真實、完整、有效的承諾書; (五)申請家庭及其法定贍養、撫養、扶養人家庭經濟狀況查詢核對授權書。 (六)其他需要的材料。 第十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申請受理、審核確認工作程序參照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有關規定執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之內完成。存在公示有異議、人戶分離或家庭經濟狀況調查難度較大等特殊情況的,審核確認期限可延長至四十五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對于情形復雜的,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可以啟動縣級困難群眾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協調機制,通過“一事一議”方式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終止審核確認程序: (一)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無正當理由拒不配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審核確認工作的; (二)不如實申報或隱瞞家庭真實收入和財產,提供虛假材料,或故意放棄、轉移財產的; (三)家庭成員在法定勞動就業年齡段內,有勞動能力但無正當理由拒絕就業或者拒絕從事生產勞動的; (四)拒絕授權家庭經濟狀況核查、不配合工作人員及有關部門開展經濟狀況核查的; (五)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合理認定城市與農村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對于擁有承包土地或者參加農村集體經濟收益分配的家庭,一般按農村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 第十四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資格有效期為十二個月,自做出審核確認決定之日起生效。在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按照規定獲得相應社會救助或者幫扶。 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申請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的,應當按照本辦法重新申請,前期已經提交且無變化的申請材料,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五條 申請或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最低生活保障邊緣家庭的對象,經審核其家庭經濟狀況不符合相應認定條件,但符合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條件的,經本人同意后,可以依照其申請資料和調查核實情況,直接轉入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程序,相關申請資料不再要求重復提交。 第十六條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認定為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大病患者(又稱“因病致貧重病患者”),不再重復提供相關材料。 (一)未納入返貧致貧人口、防止返貧監測幫扶對象; (二)患者本人在我省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 (三)提出申請之月前十二個月內,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超過當地上年度城鎮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政策范圍內個人負擔費用包括患者在定點醫藥機構就醫發生的住院費用、門診慢特病費用(包括參照住院和慢特病管理單獨支付的藥品費用),經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含職工大額醫療費用補助)等報銷后政策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以及基本醫保、大病保險年度起付線以下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費用。 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由民政部門負責認定,其中大病患者須向縣區醫保部門申請,經醫保部門審核確認后,對申請之日前十二個月的個人負擔費用,按規定落實醫療救助待遇。一個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有效期內,剛性支出困難家庭大病患者享受一次救助待遇。 第四章 服務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托低收入人口動態監測信息平臺,將剛性支出困難家庭納入常態化監測預警范圍,為相關社會救助管理部門開展剛性支出困難家庭救助幫扶提供信息查詢、需求推送等服務支持。 第十八條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加強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監督檢查,完善相關的監督指導制度。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暢通社會救助服務熱線,受理對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工作的咨詢、投訴、舉報,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條 相關工作人員在履行剛性支出困難家庭認定職責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失職瀆職的,應當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對秉持公心、履職盡責,但因客觀原因出現失誤偏差且能夠及時糾正的,應當依法免于問責。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各縣區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優化認定工作。《臨沂市民政局 臨沂市財政局 臨沂市醫療保障局關于印發<臨沂市因病致貧重病患者認定辦法(試行)>的通知》(臨民〔2023〕24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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