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政辦字〔2023〕74號
各縣區人民政府(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為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加快法治政府示范創建工作,市政府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了《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等8個配套文件,積極構建重大行政決策整鏈條制度體系。
現將《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規則》《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規則》《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工作規則》《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工作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制定程序,加強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實行目錄管理制度。
決策事項目錄的編制、調整和管理,適用本辦法。列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的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省市規定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實施。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遵循依法、科學、民主、公開、高效的原則。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包括以下方面:
(一)制定有關勞動就業、社會保障、教育科技、醫療衛生、文化體育等公共服務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有關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生態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方面重要的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專項規劃;
(四)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水、土地、能源、礦產、生物等重要自然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五)制定開發利用或者保護歷史文化街區、傳統村落、風景名勝區以及其他重要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六)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
(七)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
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以及政府內部事務管理決策,不列入決策目錄進行管理。
第五條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決策目錄的編制、調整和管理,在編制決策目錄前,應當向政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管委會)征集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
第六條 政府部門(單位)、縣(區)政府(管委會)應當根據本級黨委、政府年度重點工作部署以及決策機關負責人的意見建議,結合本部門單位承擔的職責和任務分工,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也可以從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議案、建議、提案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的書面建議中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
政府部門(單位)和縣(區)政府(管委會)對屬于自身職權范圍內應當自行決策的事項,不作為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事項。
第七條 政府部門(單位)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經集體研究后報司法行政部門;縣(區)政府(管委會)提出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按程序經主要負責人同意后報送。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決策事項名稱;
(二)決策承辦單位;
(三)決策主要依據;
(四)決策的主要內容和擬解決的主要問題;
(五)實施決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六)計劃完成時間。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會同申報單位和有關部門,對征集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建議項目進行研究論證;必要時,可以組織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或者決策咨詢專家進行咨詢論證;認為屬于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形成決策事項目錄草案。
第十條 司法行政部門可以將決策事項目錄草案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并對公眾提出的意見進行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事項目錄草案。
第十一條 決策事項目錄草案應當經政府研究確定,并按程序報同級黨委同意。
第十二條 決策事項目錄應當包括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名稱、決策承辦單位和完成時限等內容。
決策事項目錄由政府印發,除依法不得公開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外,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 列入決策事項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和集體討論決定等法定程序。
第十四條 決策目錄實行動態管理,根據工作需要適時進行調整。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事項進展情況調度,指導、督促決策承辦單位履行相關程序。納入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管理的決策事項未履行重大行政決策相關程序的,不得提請政府研究審議。
對列入目錄的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完善工作機制,落實工作責任,加快工作進度,確保按時完成;確需進行調整的,應當向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建議并說明理由,由司法行政部門組織研究論證后,報政府決定。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應當自印發之日起15日內,由司法行政部門報上一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報送備案應當提交備案報告、正式文本和編制說明一式兩份,同時按要求報送電子文本。
決策目錄調整的,應當將調整后的決策目錄正式文本,自印發之日起15日內報送備案。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及鄉級政府決策目錄的編制、調整和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保障公眾的知情權、參與權、表達權和監督權,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適用本規則。
除依法不予公開的決策事項外,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履行公眾參與程序。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應當遵循依法、有序、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履行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程序。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履行公眾參與程序,其他決策承辦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類別、復雜程度、影響范圍、社會關注度、實施條件等因素,綜合考慮決策對公眾影響的范圍和程度,采取座談會、聽證會、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實地走訪、書面征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網絡平臺互動等便于公眾參與的方式,充分聽取公眾意見。
第六條 決策事項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與相關人民團體、行業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意見建議。
決策事項與企業生產經營活動密切相關,可能對企業切身利益或者權利義務造成重大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聽取代表性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根據決策事項內容和實際需要,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有關基層組織的意見建議。
第七條 政府門戶網站設置重大行政決策全生命周期公開專欄,及時發布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目錄、決策草案、決策解讀、意見征集、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策公開、決策后評估等情況,加強政務服務便民熱線、政府開放日等建設,運用政務新媒體搭建公眾參與平臺。
第八條 以座談會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邀請與決策相關的群體、有代表性的企業和相關協會、商會以及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參加,并將決策草案等材料于召開座談會3日前送達與會人員。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如實記錄與會代表的主要觀點和理由。
第九條 決策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召開聽證會:
(一)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切身利益,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
(三)決策事項存在重大分歧的。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在召開聽證會15日前公告下列事項:
(一)舉行聽證會的時間、地點;
(二)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
(三)申請參加聽證會的時間、方式;
(四)申請參加聽證會人員的條件。
第十一條 以聽證會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組織聽證會的其他單位應當合理確定聽證參加人,與決策事項有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申請參加聽證會,利害關系人代表一般不少于聽證參加總人數的二分之一。申請參加聽證會的人數較多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提前公布聽證參加人遴選辦法,公平公開組織遴選,保證相關各方都有代表參加聽證會。
聽證參加人的基本情況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布。聽證會材料應當于召開聽證會7日前送達聽證參加人。
聽證會可以邀請新聞媒體和有關人員參加旁聽。
第十二條 聽證會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公開進行:
(一)聽證記錄人查明聽證參加人到場情況,宣布聽證會紀律;
(二)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會開始,介紹聽證主持人、聽證記錄人,宣布聽證會內容;
(三)決策事項承辦單位介紹決策草案、依據和有關情況;
(四)聽證參加人陳述意見,進行詢問、質證和辯論,必要時可以由決策承辦單位或者有關專家進行解釋說明;
(五)聽證參加人確認聽證會記錄并簽字。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聽證會記錄制作聽證報告,作為決策機關決策的重要依據。
聽證報告包括召開聽證會的基本情況、聽證參加人的意見、意見采納情況和理由等內容。
第十四條 決策事項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通過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新聞發布會、政府信息查閱場所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便于社會公眾知曉的途徑,公布決策草案及其說明等材料,明確提出意見的途徑、方式、期限以及聯系部門、聯系方式等。
公開征求意見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況緊急等需要縮短期限的,征求意見時應當予以說明。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問題,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通過專家訪談等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第十五條 以實地走訪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梳理相關領域存在的問題,科學制定走訪計劃,并選取有代表性的區域、群體、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等開展走訪,進行充分調研。
第十六條 以問卷調查方式征求意見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主要內容科學設計問卷,同時根據決策影響范圍確定調查對象、問卷發放數量和方式,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問卷回收率,并形成書面問卷調查報告。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機構進行問卷調查。
第十七條 對于教育、文化、衛生健康、公用事業、生態環境保護、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等重大民生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可以采取民意調查方式,了解聽取公眾的意見,并形成民意調查報告。民意調查對象應當具有相關性和代表性。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自行組織或者委托無利害關系的第三方機構進行民意調查。
第十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客觀地聽取和記錄各方面的意見,將公眾參與的情況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不得只聽取、記錄贊成意見,不得漏報、瞞報反對意見。
第十九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并通過適當方式向社會反饋公眾意見采納情況。對相對集中的意見未予采納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重點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制作公眾參與情況報告,載明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情況,特別是公眾提出的主要意見的研究采納情況。決策承辦單位未履行公眾參與程序的,應當書面說明情況。
公眾參與情況報告應當作為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參考。
第二十一條 決策機關審議重大行政決策草案,可以根據涉及的事項范圍邀請相關方代表列席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等。列席議題由政府辦公室與決策承辦單位共同商議確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做好相關方代表列席會議的組織準備工作,并對相關方代表的意見建議進行客觀全面記錄。
第二十二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公眾參與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程序,充分發揮專家、專業機構在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參謀作用,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適用本規則。
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或者涉及重大、疑難問題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其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等。
第三條 專家、專業機構參加重大行政決策論證工作應當遵循客觀、公正、科學的原則,對論證意見負責,依法獨立開展論證工作。
第四條 建立健全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機制,發揮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作用,為重大行政決策提供智力支持。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專家、專業機構論證,應當制定論證方案,明確論證目的、內容和步驟。專家論證可以采取專家咨詢論證會、專家小組論證、書面咨詢、委托咨詢論證以及便于專家參與咨詢論證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六條 論證工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擬定專家論證工作方案,包括論證目的、論證對象與內容、論證方式、步驟等;
(二)確定論證專家、專業機構;
(三)專家、專業機構在確定的時間內對決策事項進行研究并按確定的內容、方式開展論證活動;
(四)專家、專業機構出具簽名或者蓋章的書面論證意見。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可以從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名單中相關領域隨機選取專家開展論證。決策承辦單位選取專家、專業機構應當保證其專業性、代表性和中立性,注重選擇持不同意見的專家、專業機構,不得選擇與決策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專家、專業機構。
參加論證的專家應當為單數,一般不少于5人,涉及面較廣、爭議較大或者內容特別復雜、敏感的決策事項,參加論證的專家一般不少于7人。
除涉及保密決策事項外,參加論證的專家名單應當以適當方式公開。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事項的性質、內容、復雜程度和時間要求等情況,給予專家、專業機構合理的研究時間,一般不少于7個工作日,并提供論證所需資料。
專家、專業機構可以查閱相關檔案資料、列席相關會議、參加相關調研活動,并可按規定獲得合理報酬。
第九條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對決策事項進行全面論證,內容一般包括:
(一)決策事項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科學性分析研究;
(二)決策事項的成本效益、各種影響及風險分析研究;
(三)決策事項的出臺時機和條件是否成熟;
(四)決策實施對社會穩定、生態環境、生產安全、財政經濟等方面可能產生的影響及可控性等;
(五)保障決策目標實現的具體措施和建議以及其他必要的相關分析研究。
第十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為專家、專業機構開展論證工作提供必要保障,支持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論證工作。
第十一條 采用書面咨詢方式的,由決策承辦單位選取的專家、專業機構獨立開展研究,并在規定的時間內以個人或者機構名義出具專家論證意見書。
第十二條 專家論證意見書應當全面、真實、客觀地反映專家、專業機構意見。
專家、專業機構應當在專家論證意見書上署名或者蓋章。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專家論證意見匯總整理、研究論證,充分采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對未采納的專家意見,應當說明理由;通過適當方式向專家反饋論證意見采納情況,形成專家論證情況報告。
第十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將決策事項提請決策機關審議時,應當將專家論證情況報告、專家論證意見一并提交。
專家論證情況報告、專家論證意見書應當作為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重大行政決策的立項論證、合法性審查、實施后評估以及其他事項,相關單位需要組織專家咨詢論證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專家論證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程序,有效防范決策風險,保障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適用本規則。
重大行政決策的實施可能對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等造成不利影響的,決策承辦單位或者負責風險評估工作的其他單位,應當自行或者委托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評估決策草案的風險可控性。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應當遵循應評盡評、客觀公正、專業高效的原則,提高風險評估質量。
按照有關規定已對有關風險進行評價、評估的,不作重復評估。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具體工作。決策事項由兩個以上單位承辦的,由牽頭的決策承辦單位組織實施。
重大行政決策相關單位應當配合決策承辦單位開展風險評估,提供風險評估相關書面資料,如實說明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可能出現的風險,并提出相關建議。
第五條 決策承辦單位進行風險評估,應當組織利益相關方和相關部門參加,并根據需要,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法律顧問、專家學者、公職律師以及社會組織、專業機構參加。
風險評估可以結合公眾參與、專家論證等工作同步組織。
第六條 開展風險評估,可以就決策事項的下列風險進行評估:
(一)社會穩定風險,包括可能引發復雜社會矛盾糾紛、群體性事件或者過激敏感事件等情形;
(二)公共安全風險,包括可能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害或者其他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形;
(三)生態環境風險,包括可能造成重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或者次生自然災害等不良影響的情形;
(四)財政金融風險,包括可能造成大額財政資金流失、帶來重大政府性債務、導致區域性或者系統性金融風險隱患等情形;
(五)輿情風險,包括可能產生大范圍的嚴重負面評價的情形;
(六)其他可能引發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社會安全的風險。
第七條 風險評估工作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制定評估工作方案。明確評估目的、評估對象與內容、評估標準、評估方法與步驟等。
(二)開展調查研究。采取輿情跟蹤、抽樣調查、會商分析、召開座談會等方式,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利益相關方和社會公眾的意見,對受決策事項影響較大的單位、有特殊困難的群體進行重點走訪,當面聽取意見。
(三)全面分析論證。對收集的相關資料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綜合分析研究,查找風險點,運用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等方法,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四)確定風險等級。根據分析論證情況,確定高風險、中風險、低風險三個風險等級。
(五)形成風險評估報告。
第八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全面查找風險源、風險點,對決策條件的成熟程度、總體風險和風險可控性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風險等級按照以下標準劃分:
(一)大部分公眾有意見、反映特別強烈,可能引發大規模群體性事件且難以疏導,存在較大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高風險;
(二)部分公眾有意見、反映強烈,可能引發矛盾沖突,但可以采取風險防范措施予以化解,存在一定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中風險;
(三)大多數公眾表示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有意見,存在較小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生態環境、財政金融等風險隱患的,為低風險。
第十條 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風險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事項和評估過程;
(二)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三)決策可能引發的風險;
(四)風險評估結果;
(五)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六)其他應當載明的內容。
第十一條 風險評估結果應當作為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風險評估結果為高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情況向決策機關提出終止決策、調整決策方案直至降低風險等級后再行決策的建議。
風險評估結果為中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采取防范、化解措施,確保風險可控后提出決策建議。
風險評估結果為低風險的,決策承辦單位可以直接提出決策建議。
第十二條 參與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工作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依法履行保密義務。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違反本規則,未按照要求開展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或者在評估過程中失職瀆職、弄虛作假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政府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風險評估工作,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五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程序,完善依法決策機制,提高決策質量,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實行兩級審查機制。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工作,并指導決策承辦單位的法制工作機構開展合法性初審工作。
決策承辦單位的法制工作機構負責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工作。
第四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決策需要,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以及公平競爭審查等程序,并由其法制工作機構初審,出具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決策承辦單位法制工作機構在進行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初審工作時,應當重點審查主體權限、決策草案內容的合法性以及履行決策程序情況等內容,注重聽取本部門(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的意見。
第五條 決策草案經決策承辦單位集體討論通過后,提交決策機關討論前,應當送請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決策承辦單位在調研起草、組織論證、風險評估等過程中就涉及相關重大問題征求意見的,司法行政部門可采取適當方式予以指導,但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查。
第六條 擬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決策草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
擬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相關知識產權決策草案的,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規定進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
第七條 決策承辦單位送請合法性審查,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送審申請書;
(二)決策草案;
(三)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背景、必要性、起草過程、主要內容等);
(四)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目錄及文本;
(五)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公平競爭審查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等書面材料;
(六)部門會簽意見;
(七)本部門(單位)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書面意見;
(八)合法性初審意見書;
(九)進行合法性審查需要的其他材料。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上述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決策承辦單位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在3 個工作日內補送,補送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
第八條 司法行政部門應當對下列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查:
(一)決策事項是否符合決策機關的法定權限;
(二)決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三)決策草案內容是否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
(四)其他需要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
第九條 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組織政府法律顧問、公職律師提出法律意見,注重聽取市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咨詢專家意見,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查;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專家咨詢論證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意見。
開展前款第二項、第三項工作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查期限內。決策承辦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司法行政部門做好合法性審查工作。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應當保證必要的審查時間,一般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不少于7個工作日。
第十一條 對合法性審查中發現的問題,司法行政部門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決策機關法定權限或者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二)應當履行而未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等程序的,退回決策承辦單位補正程序;
(三)決策方案或者風險防范化解處置措施等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國家政策規定的,建議進行修改;
(四)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相應修改意見和建議。
對國家尚無明確規定的探索性改革決策事項,審查機構在出具審查意見時,應當充分考慮改革發展的方向和要求,可以明示法律風險,提交決策機關討論。
第十二條 司法行政部門完成合法性審查工作后,應當出具合法性審查意見書,合法性審查意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審查的基本情況;
(二)合法性審查結論;
(三)存在合法性問題或者法律風險的,說明理由、明示法律風險,并根據情況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第十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對決策草案進行調整或者補充;未采納或者未完全采納審查意見的,應當在提請決策機關討論時書面說明理由和依據。
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集體討論。
第十四條 審查機構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供政府內部使用,有關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對外泄露。
第十五條 加強對合法性審查工作的監督檢查和考核評價,合法性審查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和督察的重要內容。
第十六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政府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重大行政決策合法性審查,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七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的集體決策行為,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決策機關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 決策承辦單位應當按照重大行政決策的要求,履行法定程序,并與相關單位充分協商,向政府辦公室提交書面申請,按程序報政府主要領導審定后,統一安排進行集體決策。
不得以傳閱、會簽、個別征求意見等其他形式代替集體決策。
第四條 實行“開門決策”制度,決策機關集體討論重大行政決策時,可以根據實際,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政府法律顧問或者與決策事項相關的專家、公民代表列席或旁聽。
第五條 提請集體討論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提請討論決策草案的請示;
(二)決策草案、起草說明及相關材料;
(三)按照規定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程序的,應當同時報送相關材料,或者提供未履行相關程序的說明;
(四)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同時報送公平競爭審查、合規審查的有關材料;
(五)司法行政部門的合法性審查意見;
(六)需要報送的其他材料。
第六條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遵守下列程序:
(一)決策承辦單位作決策草案說明;
(二)會議組成人員發表意見;
(三)政府主要負責同志發表意見,作出同意、原則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主要負責同志擬作出的決定與會議組成人員多數人的意見不一致的,應當在會上說明理由。
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載。
第七條 對存在較大意見分歧或者異議的事項,應暫緩決定,待進一步調研、交換意見后再進行討論決定。對于時限性較強的個別事項,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原則,政府主要負責同志可以做出最后決定。
第八條 政府辦公室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分工,指定專人負責會議記錄,會議記錄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決策會議舉行的基本情況;
(二)決策事項及主要問題;
(三)審議過程及會議組成人員的意見;
(四)其他參會人員的意見;
(五)主要分歧意見;
(六)最終決定。
第九條 集體討論決定決策事項,應當做好會議記錄,形成會議紀要,并完整歸檔。
第十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重大行政決策依法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或者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決策機關作出重大行政決策后,應當依照政府信息公開的有關規定,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紙等途徑及時向社會公布。
對社會公眾普遍關心或者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說明公眾意見、專家論證意見的采納情況,通過新聞發布會、接受訪談等方式進行宣傳解讀,依法不予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參會人員應當嚴格遵守會議紀律,不得對外泄露會議未定或者決定不對外公開的事項以及會議討論情況。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集體討論決定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十四條 本規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后評估工作,加強對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執行情況和實施效果后評估(以下稱決策后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是指決策執行單位按照一定的方法和程序,對重大行政決策的決策質量、實施效果、存在的問題與風險等進行調查分析與綜合研判,形成評估報告的活動。
第三條 決策機關應當明確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執行工作的單位(以下簡稱決策執行單位),并對決策執行單位應當承擔的任務及責任進行分解。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負責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的具體工作。
決策執行單位及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評估工作,提供重大行政決策實施過程中的情況和資料,如實說明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和風險,不得以任何手段干預、影響評估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第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公開透明的原則。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開展決策后評估:
(一)決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發生重大變化的;
(二)決策時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決策目標、效果無法如期實現或者需要調整的;
(三)重大行政決策實施后明顯未達到預期效果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的;
(五)決策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
第六條 決策執行單位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專業機構、社會組織等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決策作出前承擔主要論證評估工作的第三方機構除外。
委托開展第三方評估的,決策評估單位應當與第三方機構簽訂委托協議。第三方機構在受委托范圍內開展決策后評估工作,未經委托人同意,不得將評估內容轉委托。
第三方機構應當具備相關專業知識、專業資質和行業權威,評估過程中始終保持獨立性、公正性,禁止預先設定結論性、傾向性意見。
第七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可以采用問卷調查、意見征詢、輿情跟蹤、實地考察、座談研究等方式進行。
決策評估單位應當注重聽取社會公眾特別是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可以邀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人民團體、基層組織、社會組織等參與評估。
第八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可以對決策事項進行整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對決策的主要內容進行部分評估,評估內容應當包括:
(一)決策實施的結果與決策目的是否相符;
(二)決策實施的成本、效益分析;
(三)實施對象對決策的接受程度;
(四)決策實施與經濟社會發展的符合程度;
(五)決策實施帶來的影響和可預期的長遠影響;
(六)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內容。
第九條 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評估小組。評估小組由相關領域專家、執行單位代表組成;必要時,可邀請社會公眾參與。
(二)制訂評估方案。評估方案主要包括評估目的、評估人員、評估范圍、評估指標、評估方法、評估時間、評估程序、委托評估和評估經費預算等。
(三)開展調查研究。決策評估單位應當采取多種方式全面收集重大行政決策執行的相關信息,并對相關信息進行分類整理與綜合分析。
(四)形成評估報告。
第十條 評估報告應當做到數據真實、內容完整、結論準確、建議可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評估過程和方式;
(二)決策執行的基本情況;
(三)決策執行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和原因;
(四)繼續執行、停止執行或者修改決策的建議。
決策執行單位應當認真研究、充分吸收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決策事項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對重要意見和建議不予采納的,應當在評估報告中予以說明。
第十一條 決策后評估結果應當作為調整政府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決策經評估需要停止執行或者修改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決策執行單位應當及時落實,并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減少因停止執行、修改決策造成的損失和社會影響。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決策執行定期報告、調查復核、情況通報、責任追究等制度,將決策執行情況納入本級政府督查工作范圍,加強對決策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十三條 各縣(區)人民政府和市、縣(區)人民政府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后評估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臨沂市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工作規定
第一條 為全面記錄、準確反映重大行政決策過程,推進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山東省重大行政決策程序規定》等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工作,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重大行政決策過程記錄,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通過制作重大行政決策檔案,利用文字及電子記錄設備等手段,對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重大行政決策活動過程進行記錄的行為。以電子設備記錄的,應當對電子數據采取保護措施,條件允許的,應當及時以書面等形式予以固定,并隨決策檔案歸檔。
所稱重大行政決策檔案,是指在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文字、圖表、聲像、電子、實物等形式的記錄。
第四條 政府辦公室、司法行政部門、決策承辦單位、決策執行單位等,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以及決策公布、解讀、執行、后評估等重大行政決策全鏈條進行客觀記錄,按照規定做好重大行政決策材料歸檔工作。
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工作應當貫穿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堅持真實、準確、系統、全面地反映決策事項客觀情況,并與決策事項工作進度同步部署、同時實施,確保記錄工作的及時性、連貫性、完整性、高效性。
第五條 決策啟動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提出決策事項的可行性論證、決定啟動、確定承辦單位等材料。
第六條 公眾參與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決策承辦單位征求有關部門、企業意見的書面材料,以及被征求意見部門和企業的回復意見;
(二)決策承辦單位通過政府門戶網站、政務新媒體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公眾媒體向社會公示決策草案,征求社會公眾意見的相關材料,包括電子郵件、網頁信息、社交媒體等檔案材料;
(三)決策承辦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征求意見的,相關的會議通知、參會人員簽到表以及會議記錄等材料;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群眾切身利益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聽證的決策事項,決策承辦單位召開聽證會的聽證公告、聽證參加人員名單公告、聽證通知書、聽證會筆錄以及聽證報告等材料;
(五)決策承辦單位對征求意見過程中各方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歸納整理、采納與否以及未予采納意見說明理由的書面材料;
(六)決策承辦單位在征求各方意見后形成的決策事項草案及起草說明。
第七條 專家論證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專家參與決策事項草案論證的會議通知、簽到表等書面材料、委托專業機構論證的委托書等;
(二)專家、專業機構出具的論證意見書;
(三)專家論證報告。
第八條 風險評估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決策承辦單位組織風險評估的相關書面材料或者承辦單位委托專業第三方機構進行風險評估的委托書;
(二)決策承辦單位或者專業機構開展問卷調查、輿情跟蹤、實地走訪、部門論證、專家咨詢、會商分析、專業機構測評等風險評估活動的相關書面材料;
(三)風險評估單位出具的風險評估報告。
第九條 合法性審查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決策承辦單位提請合法性審查的申請書、重大行政決策草案、決策承辦單位合法性初審意見、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意見、決策制定依據等書面材料;
(二)司法行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性審查意見、政府法律顧問和公職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三)決策承辦單位根據合法性審查意見進行必要調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條 集體討論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政府常務會議議題提報單;
(二)列入會議議程的通知;
(三)會議記錄及會議紀要;
(四)決定決策事項的其他輔助材料。
第十一條 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按程序報本級黨委或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批準的,應當將履行報批手續的書面材料、會議紀要、決策修改稿等收集歸檔。
第十二條 決策公布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決策事項正式印發公布的文本,相關的政府公報、向社會公開的材料等;
(二)決策事項的政策解讀相關材料。
第十三條 決策執行階段應當收集歸檔的材料包括:
(一)決策執行效果評估、決策執行情況報告;
(二)決策執行監督檢查相關材料;
(三)重大行政決策實施情況后評估報告;
(四)其他反映決策執行情況的材料。
第十四條 重大行政決策過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歷史記錄文件材料也應當歸檔。
依法不履行相關程序的,應當出具不履行該程序的情況說明材料。
第十五條 決策相關單位應當按照檔案管理的基本要求對相關材料立卷歸檔。
第十六條 決策啟動、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決策執行等階段重大行政決策文件材料由決策承辦單位負責統一收集并集中管理。
司法行政部門負責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合法性審查時出具審查意見進行全過程記錄、材料歸檔工作。
決策有關單位可根據決策事項的實際情況調整收集歸檔的材料內容。
第十七條 決策事項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應當嚴格遵守相關規定。
第十八條 各縣(區)政府和市、縣(區)政府部門及鄉級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決策全過程記錄和材料歸檔工作參照本規定執行。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