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有效防控森林火災,保護全縣森林資源,維護生態平衡和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國務院《森林防火條例》等有關規定,特發布臨沭縣人民政府森林防火封山令。
一、封山時間
自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5月31日,根據森林防火預警,凡發布四級(橙色預警)以上高火險天氣時段。
二、封山區域
全縣境內所有山林,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根據森林防火實際劃定封山區域和重點林區(已簽訂森林防火責任書的景區除外)。
三、封山規定
(一)除封山區域原居民和相關工作人員以外,其余人員未經屬地鎮、街批準一律不得進入封山區域。原居民和相關工作人員要在批準的范圍內按照森林防火要求開展活動。
(二)封山區域內,嚴禁一切野外用火,停止一切林區作業行為。當前在建的縣級以上重點工程項目,在做好安全生產和森林防火等相關防護措施的基礎上,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開工;當前正在進行的其他所有林區作業行為一律停止。
(三)經批準進山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防火禁火檢查,上交一切火源,并報備活動區域,承諾遵守相關規定,自覺履行森林防火宣傳義務。
(四)封山期間,各鎮、街要落實好主體責任,強化森林防火宣傳巡護和隱患排查,嚴格火源管控,加強對封山區域內的人員管理。嚴格執行以下規定:一是在封山區域進山路口安排專人守卡,禁止未經批準的人員上山;二是嚴格按森林火險等級要求規范封山區域內居民生活用火,嚴禁在林區野炊、燒火取暖、燒田地埂草、秸稈、樹葉等可燃物野外生產用火行為;三是嚴禁上墳祭祖時燒香、點燭、燒紙錢(可在安全區域設置集中焚燒池)、燃放煙花爆竹、各類廟宇宗教活動及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用火行為;四是加強應急值守和物資儲備,撲火隊伍保持臨戰狀態;五是護林員要加大林區巡護頻次,全天候巡林。
四、封山要求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阻擾和妨礙封山防火檢查,對不聽勸阻、違反規定的,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山東省實施<森林防火條例>辦法》等有關規定要求予以查處;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5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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