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沭政辦發〔2021〕2號 | 成文日期: | 2021-03-23 |
| 發布日期: | 2021-03-23 | 效力狀態: | 生效中 |
沭政辦發〔2021〕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有關企業:
《臨沭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3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綠線管理,改善城市生態環境,創造良好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線,是指縣城市規劃區內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包括已建成綠地的控制線和規劃預留綠地的控制線。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縣城市規劃區內城市綠線的劃定和監督管理。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城市綠線的監督和管理工作。
縣發改、財政、行政審批、自然資源和規劃、交通、水利、環保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條 城市綠線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主管等部門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結合城市現有綠地、風景名勝、自然地貌予以劃定,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城市綠地系統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園林綠地系統的發展目標和總體布局,明確各類綠地控制原則,按照規定標準確定綠化用地面積,合理設置公共綠地、防護綠地、風景林地等,并確定綠線。
第七條 控制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綠化控制指標。
第八條 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確定城市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其他道路綠地的用地界限坐標。
第九條 下列區域應當劃定城市綠線:
(一)城市規劃區內已建成的和規劃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附屬綠地和其他綠地;
(二)城市規劃區內的河流、湖泊、濕地等城市生態控制區域;
(三)城市規劃區內的風景名勝區、古典園林和規定的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
(四)其它對城市生態和景觀具有積極作用的區域。
第十條 經批準的城市綠線應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城市綠線的義務,有監督城市綠線實施、舉報和投訴城市綠線管理違法行為的權利。
第十一條 城市綠線范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應當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公園設計規范》、《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標準,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二條 城市綠線內的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以及批準的規劃進行開發建設。
因城市建設或其他特殊情況,確需臨時占用城市綠線內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手續。
在城市綠線內,不符合綠地系統規劃要求的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應當限期遷出。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城市綠線范圍內進行攔河截溪、取土采石、設置垃圾堆場、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對生態環境構成破壞的活動。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應當按照規定的綠地指標配套建設綠地。
各類建設工程配套綠地應按照劃定的綠線和審定的綠化方案與建設工程同步設計、同步施工、同步驗收,不得擅自減少綠化面積和擅自變更綠化設計,綠線范圍以行政審批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附圖為準。
建設工程竣工后,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應對配套建設綠地的綠線進行核定,未達到規劃設計要求的,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不予出具竣工驗收合格證明文件,建設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條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園林綠化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城市綠線的控制和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縣人民政府和上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園林綠化、自然資源和規劃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4月2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23日。原《臨沭縣城市綠線管理辦法》(沭政辦發〔2013〕11號)同時廢止。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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