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沭政辦發〔2020〕7號? | 成文日期: | 2020-06-16 |
| 發布日期: | 2020-06-16 | 效力狀態: | 生效中 |
沭政辦發〔2020〕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6月16日
(此件主動公開)
臨沭縣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創新財政扶持企業發展方式,加快推進臨沭縣境內主導產業轉型發展、創新發展、集聚發展、綠色發展,切實提升產業綜合競爭力,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扶持和引導作用,根據《印發關于促進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加快設立加快投資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魯財基金〔2019〕3號)、《臨沂市新舊動能轉換項目基金管理辦法》(臨財基金〔2020〕1號)文件,設立臨沭縣新舊動能轉換基金,為規范基金管理,現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臨沭縣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政府對財政扶持企業發展部分資金進行預算安排而設立的政策性基金,通過直接或引導社會創業投資機構向臨沭縣境內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的企業投資,為企業提供資本供給和專業服務,推動重點企業落戶和快速發展、股改上市,促進優質創業資本、項目、技術和人才聚集發展。
第三條基金總規模3億元,分5年到位,每年6000萬元。基金的資金來源為:
(一)縣財政支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
(二)可統籌使用的財政專項資金;
(三)基金投資收益及其他收益;
(四)金融機構等社會資本;
(五)其他資金。
第四條基金使用管理遵循以下原則:
(一)臨沭縣人民政府主導。基金支持范圍、投資方向、投資決策由臨沭縣人民政府決定,做到基金的社會效益與經濟效益并重。
(二)專業運作。基金由縣財政局負責確定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財金公司)負責管理,由專業投資人才進行盡職調查、投資管理和風險管控。
(三)接軌市場。基金投資尊重市場規律,以專業投資公司的市場盡職調查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為決策基礎;注重與金融資本、社會創投基金等配合,引進戰略合作投資者,充分發揮基金效益。
(四)規范透明。基金的投資決策過程堅持公開、公正、透明、規范。
第二章 管理模式
第五條成立臨沭縣新舊動能轉換基金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負責決定基金投資方案,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召開協調會議,研究解決基金運作中的重大問題。
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分管領導任副組長,縣財政局、縣發改局、縣審計局、縣工信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財金公司等相關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為成員。
第六條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在縣財政局,由縣財政局主要領導兼任辦公室主任,財金公司負責人兼任辦公室副主任。辦公室負責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具體職責為:
(一)起草基金管理相關制度;
(二)牽頭組織縣直相關部門開展基金投資備選企業的申報、審核、推薦工作;
(三)監督基金投資備選企業的評審工作;
(四)基金運作管理工作的監督和考核;
(五)其他工作。
第七條縣財政局授權財金公司負責基金的投資和管理,履行基金出資人職責。財金公司主要職責為:
(一)按照財政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在銀行開設基金專戶,專賬核算基金對外投資、投資回收和收支結余等情況;
(二)對基金投資備選企業開展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
(三)組織行業專家對采取股權投資方式基金投資備選企業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
(四)綜合盡職調查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提出投資建議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根據領導小組決策,與被投資企業商談,簽訂投資協議,為被投資企業提供業務輔導;
(六)建立對被投資企業風險防控機制,加強風險管控、跟蹤管理,確保基金安全運作;
(七)及時收取投資收益,根據約定條件及時退出投資;
(八)定期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基金運作管理情況、被投資企業運作情況,以及其他重大事項;
(九)提出完善基金運作和管理的建議;
(十)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縣財政局職責為:
(一)安排新舊動能轉換基金財政預算;
(二)會同縣直相關部門對基金投資備選企業進行審核;
(三)根據財金公司與被投資企業簽訂的投資協議,向財金公司撥付基金投資資金;
(四)對基金的投資、運作管理情況進行監督和績效評價。
第九條縣直相關部門職責為:
(一)組織企業申報,審核和推薦基金投資備選企業;
(二)基金投資企業生產經營狀況出現重大變化時及時反饋給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配合財金公司加強對基金投資企業的跟蹤管理。
第三章 投資領域、條件和方式
第十條基金投資范圍涵蓋一、二、三產領域,重點投資符合國家和省、市、縣發展方向的戰略性新興產業,臨沭縣主導產業及現代農業、旅游業、現代服務業等領域。
第十一條基金主要支持在臨沭縣注冊登記并依法納稅的企業,重點支持符合產業發展方向的重大項目落戶和產業集聚范圍內的已投產企業。申請基金投資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導向;
(二)產品或服務市場潛力大、競爭力強、成長性好;
(三)掌握高新技術或必備的研發、生產、服務條件,或擁有自主知識產權且權屬清晰,具備研發人才隊伍或生產經營必須的設施設備;
(四)有優秀和穩定的管理團隊,有優秀的企業文化,企業及其實際控制人誠信記錄良好;
(五)財務管理制度健全,會計核算規范。
第十二條基金對外投資,以支持企業加速發展、促進產業集聚和轉型升級、培植壯大財源為主要目標,堅持“政府主導、市場運作、保本微利、滾動發展”原則,采取債權投資、股權投資等方式運作。
(一)債權投資方式:是指財金公司不通過合作金融機構,直接將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以借款的形式提供給項目單位使用,并由借款使用單位在約定期限內歸還本息;
(二)股權投資方式:是指財金公司作為縣政府出資人代表,以基金對被投資企業投資,獲得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按約定收取投資收益,并在約定的期限內以約定方式退出;
第十三條基金進行債權投資,對單個企業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總規模的20%。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經批準可不受20%的比例限制。
基金進行股權投資,對單個企業投資額不得超過基金總規模的10%。關系全縣經濟社會發展的重大項目經批準可不受10%的比例限制,占被投資企業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30%,且不得成為企業第一大股東。
第十四條財金公司應與被投資企業通過商業談判,確定投資方式和投資回報。
基金采取債權投資方式進行投資,按央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收取利息。投資期不超過一年的,被投資企業在借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投資期超過1年(含)的,被投資企業按季或年結息,借款到期時一次性歸還全部借款。
基金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的,按年利率不低于6%取得投資回報,被投資企業應按年支付基金投資回報。
第十五條基金債權投資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1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3年。
基金股權投資的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特殊情況下可延長至7年。
延長投資期須由企業提出申請,經財金公司同意,并報領導小組批準后方可執行。
第十六條鼓勵金融資本、社會資本與基金合作共同投資。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出資方與財金公司簽訂合作協議,明確合作規模、合作期限、合作方式、合作投資項目管理、投資回報支付方式等內容,金融資本、社會資本與基金的投資條件應保持一致。
第十七條合作各方自擔投資風險,金融資本、社會資本可先于基金退出投資。
第十八條基金不得用于贊助、捐贈等支出;不得投資于流通性股票、企業債券、期貨、期權等;基金專戶上的未投資金應存放銀行或購買短期國債。
第四章 運作程序
第十九條基金投資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臨沭縣各相關部門發布基金投資備選企業的推薦申報通知;
(二) 縣直相關部門根據通知要求,篩選擬推薦申報企業,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后,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推薦企業名單和申報材料;
(三)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縣直各部門對推薦上報企業進行審核,將審核通過的投資備選企業推薦給財金公司;
(四) 財金公司對領導小組辦公室推薦的投資備選企業進行盡職調查,形成盡職調查報告,并組織行業專家對投資備選企業進行評審,形成評審意見,根據盡職調查報告和專家評審意見,與投資備選企業溝通,形成投資建議方案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五) 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基金投資建議方案審核后報送領導小組;
(六) 領導小組聽取財金公司對投資備選企業盡職調查結果和專家評審意見的匯報,形成基金投資決策方案;
(七) 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基金投資決策方案,將采取股權投資方式(其他投資方式無需公示)基金投資的備選企業在有關媒體上公示7天,對公示中發現重大問題的企業不予投資支持;公示無異議的,財金公司根據基金投資決策方案,與被投資企業簽訂投資協議,辦理相關投資手續,并對被投資企業進行后續跟蹤管理、風險管控。
第二十條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臨沭縣各相關部門,每季度集中組織一次基金投資備選企業推薦申報。
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根據企業申請投資的需要,按規定程序隨時向財金公司推薦投資備選企業。
企業根據基金投資條件要求,可自主向財金公司申請基金投資;金融機構、社會投資機構可根據對貸款對象的了解,向財金公司推薦投資備選企業;財金公司可自主尋找投資備選企業。對被推薦或自主申請、自主尋找的投資備選企業,財金公司按第十九條第(四)至第(七)款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財金公司應按規定格式向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投資備選企業的盡職調查報告(格式見附件)。擬債權投資的備選企業盡職調查報告在不影響風險分析的前提下可適當簡化。
第二十二條財金公司應按規定從行業專家庫中選取5名以上行業專家組成評審委員會,對投資備選企業進行評審。
第二十三條財金公司提出的投資建議方案,應包括是否投資、投資方式、投資金額、投資期限、投資退出方式等內容。
第二十四條財金公司不參與被投資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但應根據需要委托董事或監事參與被投資企業重大經營決策,維護基金出資人權益。
第五章 投資退出
第二十五條基金對被投資企業進行股權投資,按投資協議的約定方式實施退出,也可通過上市轉售、股權協議轉讓、股權回購等方式退出。
第二十六條為鼓勵企業上市,基金持有的被投資企業股權,如通過上市轉售退出的(包括“新三板”、“股權交易中心”等場外股權交易市場),基金可將投資收益不超過50%部分讓渡給企業的其他股東,具體讓渡比例由領導小組辦公室研究提出,報領導小組決定。基金讓渡的投資收益分配方案由企業各股東自行協商決定。
第二十七條當被投資企業出現以下情形時,財金公司應當啟動退出程序:
(一)企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或投資協議規定的;
(二)企業發生重大變故,無法繼續經營或發生重大經營損失的;
(三)企業將基金投資資金用于臨沭縣境外項目發展的;
(四)企業撤離臨沭縣的;
(五)其他導致財金公司退出的情形。
出現(一)、(三)、(四)條件時,基金根據相關法律、企業章程及投資協議約定退出,退出價格不得低于投資資金及資金以銀行同期貸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之和。在(二)條件下的退出,按經評估機構評估、并經領導小組核準后企業股東會確認的實際價值退出。
對出現(一)、(三)情形的被投資企業,確認為失信行為并錄入企業信用數據庫,3年內不再受理其申報的所有財政支持項目,對(一)情形下退出的根據情況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基金退出時,對于股權投資形成的損失,應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委托專業中介機構出具書面評估報告,報領導小組批準同意后,財金公司按規定予以核銷。
第二十九條基金退出和投資回報資金存入基金專戶,繼續用于對外投資,實現基金的滾動發展。
第六章 資金管理
第三十條財政預算安排用于基金對外投資的專項資金,由縣財政局根據財金公司提供的投資協議分次實時撥付到基金專戶。
第三十一條基金運作中發生的審核和評審費用,在基金取得投資回報前,從臨沭縣財政支持新舊動能轉換基金中安排解決;取得投資回報后,由基金安排。
第三十二條領導小組辦公室每年根據投資備選企業和被投資企業數量提出財金公司為開展盡職調查和后續跟蹤管理所需的費用控制額度,報領導小組批準后,由財金公司從基金賬戶中列支,據實報銷。
第三十三條根據基金年度運作績效評價情況,領導小組辦公室可提出考核獎勵方案報領導小組批準,從基金投資收益中安排資金對財金公司有功人員給予適當獎勵,以提高財金公司人員積極性。
第七章 監督管理
第三十四條財金公司對基金運作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匯報。
第三十五條財金公司應于每年4月底前,將上年度基金運行情況報領導小組辦公室,主要包括:
(一)基金投資、退出、收益或虧損等情況;
(二)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三)基金運作過程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執行情況;
(四)基金運作中存在的問題及相關建議。
第三十六條縣審計局每年對基金的運作和管理情況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十七條對基金投資出現損失的,領導小組辦公室牽頭組織查明原因并提出處理意見,報經領導小組批準后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財金公司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三十九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
附件:盡職調查報告格式
附件
盡職調查報告格式
1.公司沿革及發展
1.1公司簡介
1.2公司歷史沿革
1.3歷史重大事件
2.業務調查
2.1行業調查
2.2市場調查
2.3目標公司產品與業務
2.4市場競爭策略
2.5銷售計劃與預測
3.團隊與管理制度調查
3.1實際控制人
3.2高管團隊
3.3人力資源
3.4股權
3.5治理
4.財務調查
4.1財務報表
4.2財務分析
4.3財務預測
5.法務調查
5.1業務合同調查
5.2資產權屬
5.3重大事件
5.4資質與證明
5.5訴訟事件
6.風險因素
6.1與業務模式相關風險
6.2與團隊相關風險
6.3與管理相關風險
6.4與財務相關風險
6.5與競爭相關風險
6.6法務風險
7.投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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