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沭農發〔2022〕14號 | 成文日期: | 2022-10-12 |
| 發布日期: | 2022-10-12 | 效力狀態: | 生效中 |
沭農發〔2022〕14號
各鎮街、各相關單位:
進一步規范運行和管理村改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健全集體經濟組織自主經營和服務成員的運行機制,現將《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人員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2022年10月12日
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人員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人員的管理,促進集體經濟發展,規范集體資產管理,維護本社和全體成員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的人員管理。
第二章 選拔任用
第三條 選拔任用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必須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管人員原則。堅持把黨的領導貫徹管理人員選拔任用工作全過程,強化黨組織領導把關作用,將體現組織意圖與尊重群眾意愿有機結合起來,牢牢把握正確選人用人導向。
(二)依法依規原則。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充分發揚民主,依規操作,按章辦事。
(三)德才兼備原則。堅持從好人中選能人,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決把政治上不合格、作風上不扎實、品質上不過硬的人擋在“門外”,切實保證合作社人員隊伍先進性和純潔性。
(四)擇優選配原則。堅持好中選優、優中選強,拓寬選拔渠道,強化競爭擇優,推動合作社人員隊伍整體優化提升。
(五)優先推選原則。合作社監事會與社區居務監督委員會一體運行,鼓勵將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的紀檢委員推薦為監事長候選人,確保合作社在社區黨委的領導下健康運行。
第三章 資格聯審
第四條 建立聯審機制。本著“誰審查誰負責、誰簽字誰負責、誰蓋章誰負責”原則,由縣農業農村局牽頭,組織紀委監委機關、政法、公安等多個職能部門組成聯審工作小組,調度推進合作社人員聯審篩選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合作社管理人員:
(一)政治上的“兩面人”,“四個意識”不牢,“四個自信”不強,“兩個維護”不自覺的;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不認真,甚至消極、不滿或抵制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存在涉黑涉惡等問題的。
(三)受黨紀政務處分按規定不能任職的;涉嫌犯罪,正在被監察機關立案調查或司法機關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理的;近一年來,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機關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
(四)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尚未撤銷的。
(五)信仰宗教,組織、實施或參與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動的;搞封建迷信活動或宗族派性,被有關部門備案或依法查處的。
(六)違反信訪有關規定,組織、參與或者煽動、教唆他人進行信訪活動,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
(七)近三年來,曾被作為教育轉化對象或民主評議為不合格黨員的;因危害集體利益、群眾合法權益或破壞經營秩序、侵占挪用集體資產被有關部門依法查處的。
(八)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沒有子女但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九)長期外出或者喪失行為能力,不具備履職條件的。
(十)經縣委組織部、縣農業農村局和街道黨工委、辦事處研判,其他不宜擔任合作社管理人員的情形。
第五條 強力推動落實。實行分級負責、三級聯審,初步候選人經合作社選舉委員會進行初步資格審查后,由街道黨工委會同縣紀委監委機關、統戰、政法、信訪、審計等多個職能部門對合作社管理人員候選人預備人選進行資格聯審,逐個分析甄別。在聯審過程中,各職能部門結合換屆選舉工作需要和自身的職能職責,重點審核候選人是否受過紀律審查、有沒有黨內違紀處理、有無刑事犯罪記錄、是否涉及掃黑除惡案件等嚴重影響任職情形。
第六條 依法依規增補。主動與聯審部門聯系,及時掌握認定和處理有關人員違法違紀的依據,建立管理人員負面清單。對不能、不宜確定為候選人的對象,依法按照程序取消其候選人資格;對影響任職資格的候選人預備人選,立即予以調整撤換;對受到黨紀政務處分但不影響任職的,加強對其后續教育管理,定期開展談心談話,跟進問題整改。并按照程序增補正式候選人報縣級聯審,確保各項工作穩步推進。
第四章 備案管理
第七條 管理人員登記備案的目的。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登記備案管理制度是指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按照本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成員資格確認辦法,對本組織管理人員進行資格確認、變更和注銷等,并將信息登記在管理人員名冊中,上報街道審核,縣農業農村局備案的行為。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登記備案管理:一是對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身份和權利的公示和確認;二是具有確認管理人員資格的取得、變更、表決的法律效力。
第八條 管理人員登記備案的內容。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名冊記錄本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全體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管理人員身份發生變動時,所在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應及時對管理人員名冊的相關內容進行更新。
合作社黨支部書記調整備案需參照本社區股份經濟合作社章程規定執行。未按規定提前報批備案、未經縣農業農村局會議研究并行文批復的,不得調整合作社黨支部書記;其他管理人員調整,由街道黨工委、辦事處負責。宣布任職決定后10日內,街道黨工委、辦事處須將任免文件等分別報縣農業農村局、縣委組織部備案。
第五章 教育培訓
第九條 學習培訓內容。主要培訓當前社區的方針政策、涉農法律法規、合作社法律法規政策、合作社生產經營管理知識、合作社章程和管理制度、合作社相關的生產技術等。
第十條 學習培訓時間。每年合作社理事會成員、監事會成員每月學習培訓不少于一次。有重要、緊急的學習內容隨時安排集體培訓學習。
第十一條 學習培訓方式。學習采取集中培訓學習與個人自學相結合,自我組織培訓與接收其他組織培訓相結合,專題學習培訓與以會代訓相結合等方式進行。同時可組織管理人員參加縣農村干部學校培訓,形成常態化培訓機制。
第十二條 學習培訓要求。學習培訓做到“六有”。即有組織、有計劃、有考勤、有筆記、有測試、有結果。理事會負責合作社成員學習培訓的組織與領導,每年制定符合本社實際的學習培訓計劃。
第六章 待遇保障
第十三條 薪酬管理。合作社理事會成員參照社區工作者“3崗18級”薪酬標準享受待遇。其中合作社理事長薪酬參照本社區黨支部書記薪酬發放,不得高于合作社所屬社區的黨支部書記實際薪酬總額、不低于其他“兩委”實際薪酬總額;理事會其他成員薪酬參照本社區其他“兩委”實際薪酬總額,但不得高于社區其他“兩委”中最高的實際薪酬總額。
第十四條 崗位等級。理事會成員職級參照社區工作者“3崗18級”確定起始崗位等級,其中由社區“兩委”到理事會任職的人員任職經歷和工齡在確定崗位等級方面予以確認。
第十五條 設立差異化考核。對于社區年增收幅度達到5%或增額達到10萬元以上的,理事會成員最高可按比例享受5萬元的差異化考核報酬。
第七章監督約束
第十六條 設置理事會。合作社應當依據自身規模的大小,通過合作社章程規定理事長對外活動中的決策權,超過一定數額的必須經過合作社成員大會的決議。否則追究理事長的個人責任。
第十七條 設置監事會或執行監事。所有合作社需設立監事會或者執行監事,明確監事會的職責,監督合作社的業務情況,以免出現管理人員濫用權力、“內部人控制”等問題;明確監事會或執行監事直接向合作社成員大會負責;由普通合作社成員擔任,以保證監事的獨立性。
第十八條建立社務公開制度。
(一)公開內容。貫徹執行重要決策、決議、決定的情況,合作社的組織建設情況,經濟所得收益使用、理事會成員報酬、財務收支分配等。
(二)公開程序。審批。依照公開要求,結合實際提出擬公開的內容、形式、范圍,由合作社理事會、監事會和所在社區“兩委”成員共同審定、執行。根據批準的內容、形式、范圍進行公開,公開的內容應當在每季度首月20日前更新(公開)。
(三)公開方式。利用好公開欄,合作社要在監事會的監督下,及時將須公開事項面向群眾公布。利用好社區微信群、公眾號和廣播喇叭,在公開欄公開事項后,及時將公開情況告之居民。社區設置居務監督箱,接受黨員和居民監督,并根據收集到的問題抓好整改。
第八章 附則
本管理辦法如與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不一致的地方,以國家現行政策、法規、意見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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