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號: | 沭農發〔2019〕10號 | 成文日期: | 2019-07-17 |
| 發布日期: | 2019-07-17 | 效力狀態: | 生效中 |
沭農發〔2019〕10號
局直各科室單位:
臨沭縣農業農村局《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方案》已經局長辦公會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臨沭縣農業農村局
2019年7月17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方案
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及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我局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方案。
一、享受年休假的對象為在局工作滿一年以上的在崗人員。
二、帶薪年休假期限:職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三、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1、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2、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3、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四、實施帶薪年休假的有關要求。
1.各科室單位要根據工作具體情況,統籌安排工作人員的休假時間。除緊急、特殊情況外,各科室均應安排職工休假。確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人員比例為:班子成員不能超過60%,副科級干部及各科室負責人不能超過30%,其他人員不能超過3%。
2.職工休假后確因工作原因需要回到工作崗位的,應服從科室安排中止休假,剩余假期另行安排,并辦理休假中止手續。
3.休假安排原則上應避開工作繁忙時段,同一科室原則上不安排2名以上職工同時休假。實行補位制度,科室負責人休假期間,科室工作由副科長負責。
4.根據具體情況,職工年休假可在本年度內集中安排或分段安排。
5.職工休假一律填寫《帶薪年休假審批表》。班子成員休假由主要領導審批同意,副科級干部及各科室負責人的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請,經分管領導審核同意后,報主要領導審批;其他人員休假,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科室負責人及分管領導審批。所有干部職工休假情況須報局辦公室和人事科備案。
6.職工因事因病請假一律需先按休假對待,請假時間抵頂休假時間;請假超出休假時間按局考勤制度執行,并納入機關人員績效考核。
7.職工年休假原則上應按職工帶薪年休假審批表的安排進行,確因特殊情況需要變更的須盡快辦理相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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