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的起草背景和依據
答:為加強和規范我縣小型水庫管理,發揮小型水庫的功能和效益,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為依據,起草了《臨沭縣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
問:文件起草過程是怎么樣的?
答:為完成《臨沭縣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起草工作,我們根據《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對我縣的小型水庫管理實際情況進行全面梳理,明確了目標要求,確定了小型水庫管理的方向和思路,制定了切實可行的管理辦法。《臨沭縣關于貫徹落實《山東省小型水庫管理辦法》的實施意見》初稿完成后,于2月8日至2月18日向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鎮街征求了意見,根據各部門單位反饋的意見進行了修改完善;3月29日至3月30日再次向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鎮街征求了意見,對實施意見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完善;6月8日至6月10日第三次向縣直有關部門和各鎮街征求了意見,對實施意見進一步進行了修改完善;6月14日經司法局合法性審查通過。
答:本實施意見共有七項內容:
一是安全管理責任制。小型水庫的安全管理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縣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小型水庫安全負總責。小型水庫實行安全管理責任制,要逐庫落實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單位“三級”責任人。按照“誰管理、誰負責”的原則,小型水庫的安全由水庫管理責任主體直接負責。
二是水庫防汛應急搶險。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急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做好小型水庫防汛物資儲備和防汛搶險隊伍建設等工作。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型水庫防汛應急搶險相關工作。
三是水庫承包經營。規范小型水庫的租賃、承包等經營性活動,由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統一收回不再對外承包,用以保障農業灌溉、生活供水等民生需要,或集中委托國有企業統一運營。
四是水庫安全鑒定。小型水庫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定期組織進行安全鑒定。新建、改(擴)建、除險加固的水庫,首次安全鑒定應在竣工驗收后5年內完成,未竣工驗收的應在蓄水驗收或投入使用后5年內完成,以后應每10年內完成一次。
五是水庫除險加固。按照《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規定,小型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縣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項目法人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小型水庫除險加固相關工作。
六是水庫維修養護及管理。建立小型水庫專業化管護機制,完善維修養護經費財政補助機制,由縣財政部門納入財政常規預算。加強小型水庫管護隊伍建設和管理,明確管護人員職責,加強培訓和考核。
七是水庫督導考核。建立小型水庫管理監督和績效考核機制,分別對巡查管護人員和水庫安全運行管理進行考核,并列入河湖長制負面清單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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