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一:什么是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置(簡稱考古前置)?
考古前置又稱“先考古,后出讓”,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規定的建設單位進行基本建設工程時,將原來由建設單位獲得土地后進行的考古勘探、發掘事項提前到建設單位拿地前進行,以便實行“凈地出讓”,或者說是“標準地”出讓。
問題二:為什么要推行考古前置?
一是國家政策早有先例。2018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下發《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深入推進文物領域“放管服”改革,明確提出“考古前置”要求,國土空間規劃編制和實施應充分考慮不可移動文物保護管理需要。完善基本建設考古制度,地方政府在土地儲備時,對于可能存在文物遺存的土地,在依法完成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前不得入庫。省委深改委也提出要求,需出臺國有建設用地考古前置工作的實施意見、相關配套措施和規章制度,促進考古前置盡快落地。
二是解決基本建設與考古工作之間的矛盾。考古前置實現了“拿地即開工”,優化了營商環境,降低了企業經濟和時間成本,有利于文物保護,土地供應前完成考古工作,能夠及時發現和保護地下文物,確保地下文物安全。
問題三:哪些國有建設用地需要在土地供應前進行考古前置?
(一)涉及各級文物保護單位和登記的不可移動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
(二)占地2萬平方米以上的。
對既有地下管線、道路、廣場、綠地、廠區等建設工程進行改造,經考古資質單位調查確認,施工不超過原有區域和深度的,或原有深度已挖至生土層的,可不進行考古勘探。
問題四: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作業主體是哪些?
國有建設用地土地供應前的考古調查、勘探、發掘作業主體應為具有國家文物行政部門批準的考古發掘資質單位,或經省文物行政部門確認的考古調查勘探單位。
問題五: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的申請程序是怎樣的?
首先由土地開發主體提出國有建設用地考古調查勘探、發掘工作申請。
其次由文物行政部門逐級上報至省文物行政部門審批。
問題六:除文物行政部門外還有哪些主體涉及考古前置工作?
一是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需向同級文物行政部門提供年度土地供應計劃;根據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土地供應意見書》對需要原址保護的文物遺跡和涉及已知不可移動文物的國有建設用地,在組織編制國土空間規劃時依法予以保護,依法依規供應土地。需要修改國土空間規劃的,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按照相應程序修改國土空間規劃。
二是土地開發主體為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申請單位。
三是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建設項目位于文物保護區范圍內的,把文物行政部門出具的供地意見書作為建設項目用地規劃許可批準的必要條件。
| 【關閉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