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件起草背景
2014年4月30日,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關于建立法律顧問制度的意見》(魯政辦字[2014]63號),要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依托本級政府法制機構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各級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本級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組織和協調等具體工作,并對本級政府所屬部門、機構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進行指導和規范。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由各縣(市、區)政府法制機構負責指導和規范。通知還要求,市級應當在2014年9月底前,縣級應當在12月底前普遍建立政府法律顧問制度,并組織開展活動。市政府辦公室也已于2014年6月11日印發了《臨沂市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辦法》。
二、文件起草過程
根據省市的要求,參照省市政府有關政府法律顧問制度規定的同時,為確保文件具有較強的針對性、指導性和可操作性,前期臨沭縣政府法制局對全縣11個鎮街(區)、42個縣直部門相關工作進行專題調研,對全縣法律顧問建設情況進行系統統計,根據調研結果,起草了并形成了《臨沭縣人民政府法律顧問工作規則》草稿。
三、文件的主要內容
(一)總則性的規定。明確了該《規則》的起草依據、適用范圍及法律顧問的內涵。(第一至三條)
(二)關于機構設置。明確縣政府法律顧問室設在縣政府法制局,負責縣政府法律顧問的聘任、聯絡、組織、協調等具體工作,由縣政府分管法制工作的副縣長任主任,縣政府法制局長兼任法律顧問辦公室主任。(第四條)
(三)關于法律顧問的聘用和管理。該《規則》明確了政府法律顧問選聘范圍及選聘程序:公開從憲法、行政法、民商法、經濟法、金融法等領域的專家學者和律師等法律實務工作者中擇優遴選若干名,聘期2年,可續聘;規定了政府法律顧問的職責,以及在履職方面享有的權利和履行的義務;同時,規定了法律顧問的退出機制。(第五至十四條)
(四)關于工作議事規程。明確了政府法律顧問針對不同的普通、疑難復雜及其他涉法事務時,參與議事的具體程序。(第十五至十八條)
(五)關于工作保障。為保障政府法律顧問工作的正常開展,法律顧問辦公室的經費每年由縣政府法制局提出預算,列入財政預算,該筆經費實行專款專用,并依法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督、審計。同時,縣法制局為法律顧問履行職責提供服務和保障。 (第十九條至二十一條)
(六)附則。規定了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部門法律顧問的聘用、管理等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同時明確了本規則的時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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