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交通運輸局行政執法委托協議書 | ||||||||||||||||||||||||
| 2025-01-06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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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單位:臨沭縣交通運輸局 法定代表人:袁輝 受委托單位:臨沭縣交通運輸執法大隊 執法大隊大隊長:陳鵬 為進一步加強對全縣交通運輸執法工作的監督管理,規范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工作,依法確立行政執法委托機關與受委托機關的權利義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臨沭縣交通運輸局委托臨沭縣交通運輸執法大隊按下列要求行使縣級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權。 一、委托執法范圍 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以臨沭縣交通運輸局的名義,承擔法律法規規章明確要求由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承擔的行政處罰,以及與行政處罰相關的行政檢查等職責,負責交通運輸執法重大案件查處和跨區域執法的組織協調工作。 二、委托執法權限 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臨沭縣交通運輸局的名義對明確由縣級處罰的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和交通運輸執法重大案件行使下列監督管理職權: (一)行政檢查權。按照交通運輸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對本行政區域內明確由縣級處罰的交通運輸違法行為和交通運輸執法重大案件行使行政檢查權, (二)違法行為制止權。對上述行為進行現場檢查時,發現 行政相對人有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有權要求違法行為人立即改正或限期糾正,并向臨沭縣交通運輸局報告。 (三)部分行政處罰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規章,可以由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實施的,對違法行為人直接給予警告、對個人或對法人(其他組織)處以罰款等行政處罰權。 (四)提請行政處罰權。受委托單位發現違法行為不屬于委托職權范圍內的,應當提請委托單位依法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行政處罰。 三、委托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收費公路管理條例》等授予縣級交通運輸部門執法主體資格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四、委托執法責任 (一)委托單位責任 1.指導和監督受委托單位在委托權限范圍內以委托單位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對受委托單位因違法導案件錯誤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單位承擔,委托單位承擔相應責任后,可以根據受委托人的過錯責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償; 3.對受委托單位違法或者不適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予以糾正或者撤銷;受委托單位違法實施行政執法行為造成嚴重后果的,委托單位可以解除委托執法協議; 4.委托單位應組織受委托單位執法人員參加司法局組織的執法資格培訓及相關業務學習,并為其申辦行政執法證件; 5.委托單位為受委托單位提供相關資料及規范的行政執法文書; (二)受委托單位責任 1.受委托單位只能在委托權限和范圍內以委托單位的名義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2.受委托單位在履行行政執法行為時,必須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按法定程序實施行政執法行為; 3.受委托單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實施委托單位委托的行政執法行為; 4.主動接受委托單位的指導和監督,參與和配合委托單位的 行政執法工作; 5.及時向委托單位書面報告在委托行政執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6.受委托單位以自己的名義執法或者超越委托權限,亂施行政處罰所產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單位自行承擔。 五、委托期限 從2024年6月至2027年6月止,本委托書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簽字或者加蓋單位公章之日起生效。之后,每3年由委托單位進行一次審核,經審核符合條件的重新簽訂委托書;經審核不符合條件的取消委托。 本委托書一式四份,委托單位和受委托單位各執一份,另兩份分送臨沂市交通運輸局(上級主管部門)和臨沭縣司法局(同級政府法制部門)備案。 委托單位(蓋章) 受委托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名): 執法大隊大隊長(簽名): 2024年6月25日 2024年6月2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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