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題解讀:《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 ||||||||||||||||||||||||
| 2024-10-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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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審議稿)》的有關起草情況說明如下: 一、關于《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審議稿)》起草情況 (一)起草背景和必要性 去年以來,省財政廳、市政府辦公室先后出臺《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臨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臨政辦〔2023〕5號文件)。新政策有一些新規定,要求各縣政府在市政府確定的征收標準內,結合實際,提出征收標準建議,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現對配套費政策進行規范,制定出臺新辦法。 (二)起草過程 根據臨沂市政府辦公室《臨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臨政辦發〔2023〕5號)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在召集行政審批、自然資源、住建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座談的基礎上,擬定了《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審議稿)》(以下稱《辦法》),并征求了行政審批、自然資源、住建、經濟開發區管委會等部門及單位的意見。為全面做好前評估工作,成立以臨沭縣財政局為主體的評估小組,組織相關科室單位進行座談,對該辦法制定的情況與縣相關單位和部門進行溝通和意見征求。本次評估的《辦法》無論是在合法性、合理性方面還是在可操作性和實施效果方面均有據可依、程序規范。 二、主要內容 (一)《辦法》所規定的征收范圍和征收主體 本《辦法》明確凡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和城鎮鎮區規劃建設用地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規劃許可核準的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二)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和征收標準 根據實際執行情況,《辦法》將征收對象由“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辦公樓(含綜合樓)、商業經營用房等建設項目”,進一步明確為“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商住樓、辦公樓(含綜合樓、科研樓)、餐廳(含食堂)、商業經營用房、車庫以及倉儲、物流企業的倉儲用房等建設項目”。 征收標準整合后,城市中心城區和城鎮鎮區范圍內的建設項目,征收標準分別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5元、110元;工業企業建設廠房、倉庫,城市中心城區和城鎮鎮區征收標準分別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30元。同類建設項目,按統一征收標準執行,不再區分是否配套集中供熱、供氣、供水。 (三)現行的配套費優惠政策 根據國家、省有關政策規定,對現行的配套費優惠政策進行了規范和明確,減免項目主要包括保障性住房、棚改安置住房、中小學校舍、工業廠房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 新政策強調,除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外,各級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單位均不得改變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對象、調整征收范圍及期限,不得減征、免征、緩征、停征或者撤銷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嚴格按規定落實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不得隨意調整減免范圍和時限,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絕和變更執行。 (四)規范資產使用管理 財政部門撥付專業經營單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政府資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委托專業經營單位使用。 三、工作建議 建議根據本次政府常務會議研究的意見,將《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審議稿)》修改完善后,參照市里和我縣之前的做法,以縣政府辦公室文件印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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