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題解讀:《臨沭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 | ||||||||||||||||||||||||
| 2024-10-23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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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將《臨沭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草案)的起草說明匯報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17年以來,審計署提出政府投資審計“三個轉變”工作要求,投資審計轉型勢在必行。2019年,國務院出臺了《政府投資條例》,以規范政府投資行為,提高政府投資效益,政府投資項目政策規定發生了較大變化。之前我縣施行的《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沭政辦發﹝2017﹞25號)已到期,其有關內容已不能完全適應當前審計工作需要。近年來,由于我縣政府投資類項目多、資金量大,制定和出臺具體審計辦法,以進一步加強審計監督,非常有必要。同時,我縣按照上級部署和有關文件精神,扎實開展政府投資類項目的審計,探索形成了一套較為成熟的做法,也為出臺《臨沭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辦法》創造了良好條件。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該文件的起草,主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政府投資條例》《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地方性法規中以審計結果作為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依據有關規定的研究意見》(法工委函〔2017〕2號)《審計署關于進一步完善和規范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審投發〔2017〕30號)《山東省審計廳關于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投資審計工作的意見》(魯審投字〔2018〕2號)等制定。其中“被審計單位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的法律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關于審計人員的法律責任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七條。 三、起草過程 該文件起草時,嚴格依據上述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文件精神,遵循省市有關會議要求,學習借鑒外地成熟經驗做法,結合我縣實際,擬定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書面征求了縣發改、財政、住建、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交通、水利、環保、教體、行政審批、稅務等部門的意見,對初稿進一步作了修改,再次于9月4日召開座談會征求上述單位意見。之后,又書面征求了市審計局意見。在此基礎上,對文件進行了合法性內部審查,由公職律師出具了合法性審查意見,并組織對預期效果和可能產生的風險等進行了評估,形成了前評估報告。9月20日,報縣司法局進行了合法性審查后,最終形成了本稿。 四、主要內容或需要說明的問題 本《辦法》共六章二十五條,第一至六章分別為總則、審計范圍和重點、審計實施、審計結果與運用、法律責任、附則。第一章總則,明確了《辦法》制定的依據、適用的區域范圍、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的界定、審計機關與相關部門和單位的職責分工,強調了審計的獨立性,明確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各種議事協調機構,不得參與同建設項目有關的決策、管理性工作。第二章審計范圍和重點,要求審計機關在制定年度審計項目計劃時應圍繞中心、服務大局、突出重點、量力而行、確保質量,并列舉了審計的十四項重點事項。第三章審計實施,規定了審計機關開展投資審計的工作流程,提出了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審計的原則和要求,明確了被審計單位的義務,并提出審計機關應當會同相關主管部門建立信息共享和協作配合機制。第四章審計結果與運用,規定了審計結果報告與公開、審計建議與整改、審計決定與移送六種審計結果運用的情形和要求。第五章法律責任,規定了被審計單位和審計人員在投資審計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第六章附則,規定了本《辦法》的具體實施日期。 本《辦法》與《臨沭縣政府投資項目審計辦法》(沭政辦發﹝2017﹞25號)相比,將監督對象修改為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將關系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類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投資項目,以及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建設的其他公共工程項目納入審計監督范圍,監督范圍更廣,更加符合上級審計全覆蓋的要求。該文件的制定出臺,將進一步規范我縣政府和公共投資項目審計監督行為,提高審計監督質效,為審計機關充分發揮審計監督職能提供制度保障。 五、有關建議 建議該文件在縣政府常務會議通過后,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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