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SDR-2023-002002
沭政辦發〔2023〕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嚴格遵照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3年10月2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技術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實施臨沭縣國土空間規劃,促進國土空間規劃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臨沂市城鄉規劃條例》《國土空間調查、規劃、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山東省國土空間規劃用地用海分類指南(試行)》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標準規范,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臨沭縣國土空間總體規劃(2021-2035年)》確定的臨沭縣中心城區內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在臨沭縣縣域其他范圍內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應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三條本規定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法組織實施。
第四條 本規定實行動態修訂,保障適用性和適度超前性。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可根據實施情況對局部章節、條款進行修訂,報縣人民政府備案后施行;如需整體修訂,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施行。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一節建設用地性質
第五條 建設用地規劃管理應當符合法律法規、國土空間規劃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優化用地布局結構,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第六條建設用地分類應根據國家、省關于國土空間用地、用海分類執行,按照以二級類為主、一級類與三級類為輔,以主要用途進行分類的方式進行規劃管理。
第七條建設用地的規劃用地性質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要求。
第八條提倡合理的用地類別兼容與混合使用。用地類別兼容與混合使用應符合環境相容、結構平衡、景觀協調等原則。
第九條 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地塊的用地性質、容積率等內容為強制性內容,一經確定,不得擅自改變。確需變更的,應向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節建設用地指標控制
第十條本規定所指建設用地指標包括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和配建停車位。
第十一條 建設用地指標應根據經依法批準的控制性詳細規劃確定。
第十二條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建筑面積及規劃指標(容積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綠地率)計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2022)等相關規范執行。
第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綠地率應符合《城市綠地規劃標準》(GB/T51346-2019)《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及《山東省建設用地控制標準》(2019版)等相關規范要求。
第十四條 新建、改建、擴建建設工程的配建停車位指標應按照《臨沭縣中心城區社會公共停車場專項規劃》,并結合實際情況執行。其中,停車位配建充電樁比例,依據相關部門文件要求執行。
第三章建筑工程規劃管理
第一節日照要求
第十五條新建、改建、擴建各類有日照時數要求的建筑物必須進行日照計算;新建、改建、擴建各類建筑物對有日照時數要求的建筑物產生日照影響的必須進行日照計算。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應當委托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日照分析,并編制《日照分析報告》。
第十七條日照計算標準
(一)住宅建筑居住空間主要朝向滿足大寒日不小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
(二)老年人居住建筑主要朝向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三)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療養用房主要朝向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四)大、中、小學教學樓滿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時的日照標準。
(五)托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滿足冬至日不小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
(六)申報項目外被遮擋的生活居住類建筑原有日照時數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仍應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原有日照不符合國家技術規范要求的,疊加申報項目的日照影響后,原有日照時數不應減少。
(七)對申報項目周邊土地,應滿足以下日照要求:
1.對申報項目周邊現狀建筑進行日照分析測算;
2.申報項目側向有同等條件土地的,應按照相同日照要求進行日照分析測算。
第二節建筑間距
第十八條建筑間距的確定應當滿足日照、消防、抗震、安全的要求,并綜合考慮采光、通風、環保、工程管線和文物保護等相關方面的法規、規范要求。
第十九條 正面間距
居住建筑位于北側時,南側為高層建筑的應滿足大寒日滿窗日照不低于3小時的日照標準要求;南側為多、低層建筑的,正面間距應不小于南側建筑高度的1.46倍。
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住宿樓、托兒所、幼兒園活動室和大、中、小學的教學樓及宿舍樓、社區養老服務用房等有采光要求的非居住建筑位于北側時,應滿足日照標準要求。
第二十條 側面間距
民用建筑多層與多層最小側面間距應不小于6米,高層與多、低層最小側面間距應不小于9米,高層與高層最小側面間距應不小于13米。
第二十一條 當建筑物不平行布置時,根據朝向與正南向的不同夾角,建筑間距按《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50180-2018)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節建筑退讓
第二十二條 建筑控制線退讓距離必須符合建筑間距、日照、消防、抗震、防災、防汛、安全、景觀、環保等方面的要求,同時符合本節規定。特定區域的建筑退讓距離,可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二十三條建筑退讓用地邊界
(一)民用建筑后退南、北側用地邊界
1.多、低層建筑退讓南、北側用地邊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75倍。
2.高層建筑退讓北側用地邊界不小于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15米;高層建筑退讓南側用地邊界不小于15米。
(二)民用建筑后退東、西側用地邊界
1.多、低層建筑退讓東、西側用地邊界不小于3米。
2.高層建筑退讓東、西側用地邊界不小于6.5米。
(三)工業、物流倉儲建筑退讓用地邊界滿足防火、消防、疏散要求。
(四)鼓勵充分利用地下空間。地下建筑的退界距離不宜小于5米,符合安全等要求的情況下可適當減小。
(五)建筑退讓不能滿足退界距離要求的,在滿足建筑間距、日照、消防、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征得利害關系人書面同意后,退界距離可適當減小。
第二十四條建筑物的基礎、臺階、管線、陽臺和附屬設施不得逾越道路紅線或綠線。
第二十五條建筑退讓道路紅線
(一)建筑物高度小于80米所后退的建筑紅線應符合以下規定。
表1:
建筑退讓道路紅線控制標準
單位:米
建筑高度 H |
道路紅線寬度 W |
公共管理、公共服務設施建筑及商業服務業設施建筑 |
居住建筑 |
工業、物流倉儲建筑 |
H≤24 |
W<24 |
20 |
10 |
10 |
24≤W<40 |
20 |
15 |
10 |
W≥40 |
25 |
15 |
15 |
24<H≤80 |
<24 |
20 |
15 |
15 |
24≤W<40 |
25 |
20 |
15 |
W≥40 |
30 |
25 |
20 |
注∶城市道路兩側規劃設置綠線的,應同時符合后退綠線距離的要求。
表2:
中心城區規劃道路寬度
單位:米
道路名稱 |
道路起止點 |
規劃道路寬度(米) |
正大街 |
化工路—玉山路 |
62 |
沭河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沭新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30 |
常林大街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濱海街 |
青石路—薛疃路 |
30 |
興大街 |
青石路—蒼山路 |
40 |
蒼山路—玉山路 |
43 |
成才街 |
青石路—S225 |
24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8 |
青云山路—蒼山路 |
30 |
蒼山路—玉山路 |
38 |
朝陽街 |
青石路—蒼山路 |
30 |
泰安路 |
青石路—玉山路 |
40 |
玉山路 |
G233—泰安路 |
53 |
蒼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興大街 |
40 |
興大街—泰安路 |
46 |
光明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30 |
青云山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化工路 |
G233—泰安路 |
40 |
冠山路 |
G233—泰安路 |
43 |
金牛路 |
G233—朝陽街 |
20 |
S225 |
G233—泰安路 |
40 |
G233 |
城區段 |
40 |
利城大街 |
順河路—微循環西路 |
32 |
微循環西路—中山路 |
43 |
中山路—冠山路 |
53 |
冠山路—玉山路 |
51 |
正陽街 |
順河路—光明路 |
21 |
蒼山路—玉山路 |
18 |
利民街 |
順河路—光明路 |
21 |
青云山路—順河西路 |
18 |
光明路—蒼山路 |
蒼山路—玉山路 |
20 |
工貿街 |
青石路—興隆路 |
24 |
惠民街 |
金柳路—青云山路 |
14 |
青云山路—光明路 |
18 |
興南街 |
青云山路—蒼山路
|
24 |
薛疃路—夾谷山路 |
蒼山路—薛疃路 |
9 |
薛疃路 |
常林大街—泰安路 |
18 |
夾谷山路 |
G233—成才街 |
39 |
中山路 |
G233—正大街 |
38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34 |
沭河大街—泰安路 |
24 |
振興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53 |
沭河大街—利民街 |
36 |
順河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9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24 |
沭新街—振興路 |
21 |
振興路—玉山路 |
20 |
演武山路 |
G233—順河路 |
25 |
金柳路 |
規劃六街—沭新街 |
14 |
沭新街—朝陽街 |
24 |
夏莊街 |
順河路—夾谷山路 |
18 |
育新街 |
中山路—玉山路 |
18 |
寶誠路 |
正大街—沭河大街 |
21 |
蒼馬街 |
振興路—順河南路 |
15 |
明河路 |
順河南路—常林大街 |
15 |
常林大街—濱海街 |
18 |
濱海街—朝陽街 |
24 |
正源路 |
沭河大街—順河路 |
12 |
順河路—蒼馬街 |
18 |
興隆路 |
蒼源河南路—興南街 |
18 |
金興路 |
正大街—朝陽街 |
30 |
岌山路 |
G233—沭河大街 |
26 |
順河西路 |
G233—沭新街 |
16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20 |
英才街 |
化工路—S225 |
22 |
S225—青云山路 |
26 |
鄭山路 |
正大街—工貿街 |
22 |
玉山西路 |
正大街—順河路 |
21 |
微循環路 |
利城大街—中山路 |
13 |
微循環西路 |
G233—利城大街 |
22 |
府前路 |
正大街(光明路)—正大街(振興路) |
16 |
陡溝河路 |
青云山路—順河西路 |
13 |
金水路 |
沭河大街—濱海街 |
20 |
興大街—朝陽街 |
18 |
育才路 |
成才街—泰安路 |
14 |
金柳東路 |
常林大街—濱海街 |
18 |
文明路 |
沭新街—常林大街 |
12 |
蒼源河南路 |
青云山路—明河路 |
20 |
順河南路 |
明河路—光明路
|
6 |
蒼山路—常林大街 |
光明路—蒼山路 |
5 |
常林大街—玉山路 |
18 |
青石路 |
G233—朝陽街 |
40 |
夾谷山西路 |
育新街—常林大街 |
18 |
冠山西路 |
順河南路—興南街 |
12 |
蒼山東路 |
夏莊街—沭新街 |
12 |
青云山東路 |
G233—正大北街 |
18 |
岌山西路 |
G233—英才街 |
18 |
青云山西路 |
沭河大街—沭新街 |
12 |
正大北街 |
S225—順河西路 |
24 |
正陽南街 |
演武山路—玉山路 |
15 |
泰安北街 |
蒼山路—育才路 |
18 |
常林北街 |
鄭山路—S225 |
12 |
沭新南街 |
文明路—金柳路 |
12 |
沭新北街 |
S225—青云山路 |
12 |
利民北街 |
正源路—蒼山路 |
12 |
(二)其他規定
1.臨沭縣新型工業化實驗區建筑退讓從其規定。
2.高度大于等于80米的建筑退讓道路紅線距離,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筑性質、功能等實際情況確定。
3.建筑退讓道路交叉口轉角處道路紅線的距離,按相鄰道路中較高等級道路的退讓距離控制。設置街頭綠地的,應同時符合后退綠線距離的要求。
4.城市高架橋和立體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退讓道路紅線(含匝道)的距離,一般不小于主要道路紅線寬度的1/2,且不小于20米,并應設置隔離設施。
5.地下建筑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不宜小于5米。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地下空間專項規劃的規定執行。
6.傳達室、門衛室等小型單層建筑,其退線距離可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另行核定,但不得超出用地紅線。
7.臨時建設工程退讓道路紅線的距離可根據項目的位置和使用性質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第二十六條建筑退讓城市藍線控制標準,應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等相關要求。
第二十七條建筑退各類綠線距離不小于5米。
第二十八條建筑退讓鐵路干線距離不小于50米,退讓鐵路支線距離不小于20米。
第二十九條建筑退讓高速公路用地界線中心城區以內不小于100米,中心城區以外不小于50米,退讓國道用地界線不小于60米,退讓省道用地界線不小于30米,并同時滿足相關規劃要求。
第三十條 鎮、村莊各類建筑退讓規劃道路紅線的距離應符合村鎮規劃要求。
第三十一條以上控制標準為最低控制標準,具體退讓要求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建筑的區位、性質、高度等在規劃條件中確定。
第四節建筑高度
第三十二條建筑物的建筑高度除必須符合日照、建筑間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還必須符合本節的規定。
第三十三條在機場、氣象臺、電臺和其他無線電通訊(含微波通訊)設施周圍的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有關無線電通道凈空高度限制的規定,并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第三十四條在文物保護單位和歷史風貌建筑周圍及風景名勝區規劃控制地段內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應符合文物保護和歷史建筑保護的有關規定,并按經批準的詳細規劃執行。
第五節居住區配套設施
第三十五條居住區配套設施配建標準應符合《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標準》(GB 50180-2018),并同時滿足以下要求∶
(一)按每百戶不低于20平方米的標準配套建設社區居家養老服務用房。
(二)按總建筑面積的千分之三到千分之五的比例配置物業管理服務用房,且不低于100平方米。
(三)按室內人均建筑面積不低于0.1平方米及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配建文體相關設施。
(四)新建居住區,應結合城市規劃配建社區綜合服務用房。其中,政務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積不低于50平方米,社區服務用房面積不低于500平方米,社區住宅區項目地上總建筑面積超過10萬平方米的,社區服務用房面積不低于總建筑面積6‰、最高可不超過1000平方米。
第三十六條新建居住區應該按照每3000-5000人口設置1所幼兒園的標準,規劃建設配套幼兒園。規模不足3000人的居住區,應統籌布局,合理規劃幼兒園配建項目。
第三十七條舊城改造地段內居住區配套設施配建指標,經相關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可酌情增減。建設用地嚴重受限的,可通過區域統籌適當調整配套設施規模。
第六節城市景觀
第三十八條在縣域范圍內進行各類工程建設,應符合城市設計導則等城市空間環境規劃的要求。
第三十九條各類建設工程在編制建設項目城市設計、總平面規劃和建筑設計方案時,應標明用地周邊一定范圍內的現狀,建筑立面及色彩應進行多方案比較,與相鄰空間環境協調。
第四十條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兩側的建筑形態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沿河及沿城市主干路兩側的建設項目應與周邊現狀統籌考慮,進行局部城市設計,根據詳細規劃或城市設計確定建筑形態,打造獨具臨沭特色的濱水城市景觀、整潔有序的城市界面和富于變化的街道景觀。
(二)同一項目地塊或相鄰地塊之間,高層建筑連續布局3棟以上的,應有高度梯度變化,且高度之間差值宜不少于10米,面向城市開敞空間和主要道路形成高低錯落、層次豐富的城市輪廓和縱深空間層次。
第四十一條同一住宅建筑群體(包括商住建筑)的風格、造型、色彩宜協調統一,并在此基礎上,豐富單棟住宅建筑細部,優化造型。
第四十二條高層建筑屋頂形式應作造型處理,電梯機房、設備用房、樓梯間等屋頂建、構筑物應進行美化或遮擋處理,形成形態豐富的區域天際輪廓線效果。
第四十三條建筑外立面鼓勵采用石材、鋁板、陶板、面磚等富有質感、高品質、新型環保綠色材料,玻璃幕墻應采用低反射材料,避免對周圍環境產生光污染。
第四十四條在縣域內,建筑物的改建,不得超出原有建筑平面輪廓線和高度。危房的翻建不得改變原功能、不得超過原產權建筑面積、原占地、原高度、原層數。
第四十五條雕塑和小品應內容健康、造型優美,其設計應考慮設置環境的人文景觀、自然景觀和尺度、色彩、質感等因素,選址不應影響城市交通。
第四十六條 居住小區內部綠化、小品等人文景觀,由相關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提報的小區景觀綠化方案確定。
第四章市政工程規劃管理
第四十七條城市工程管線宜沿道路地下敷設,鼓勵采用綜合管溝集中敷設。工程管線的平面和豎向位置均應采用城市統一的坐標系統和高程系統。
第四十八條地下管線的走向宜沿道路或與主體建筑平行布置,并力求線形順直、短捷和適當集中,減少轉彎,管線之間、管線與道路之間盡量避免交叉。
第四十九條中心城區內不得新建各種架空線,對現有不符合安全要求、影響景觀的架空管線應有計劃地改建入地。
第五十條沿道路設置管線,應依次由道路紅線向道路中心線方向平行排列。原則上按電力電纜、供水管、熱力管、雨水管的順序依次排列在路東或路北;按電訊線纜、燃氣管、污水管的順序排列在路西或路南。
第五十一條當工程管線交叉敷設時,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順序宜為:電力管、熱力管、燃氣管、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第五十二條各種地下管線相互之間的最小水平、垂直距離,各種管線與建筑物、構筑物之間的最小水平間距,地下管線與綠化樹種間的最小水平凈距,地下管線的埋設深度等按相關規范要求執行。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三條術語解釋
1.低層建筑:建筑高度≤10米。
2.多層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10米且≤ 24米;多層居住建筑建筑高度>10米且≤ 27米。
3.高層建筑:非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4米;居住建筑建筑高度> 27米。
4.建筑容積率(容積率):一般是指一定地塊內,地上總建筑面積計算值與總建設用地面積的比值。地下面積一般不納入計算容積率的計算面積(國有土地出讓合同中注明出讓地下空間的除外)。容積率指標應精確到小數點后二位數。
5.建筑密度:指建筑物底層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面積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6.綠地率:建筑基地范圍內綠地面積與建筑基地總面積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
7.道路紅線:指規劃道路路幅的邊界線。
8.城市綠線:指城市各類綠地范圍的控制線
9.城市藍線:指城市規劃確定的河、湖、庫、渠和濕地等城市地表水體保護和控制的地域界線。
10.生活居住類建筑:指國家相關規范或標準對日照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包括住宅、老年人居住建筑、醫院病房樓、休(療)養院療養用房,托兒所和幼兒園的寢室、活動室以及大、中、小學教學樓等。
11.地下室: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2者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3,且不超過1/2者為半地下室。
13.配建停車位:指用于本建設項目車輛停放以及以本建設項目為目的地的外來車輛停放的專用車位。
14.臨時建筑:
(1)在臨時用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和其他工程設施;
(2)在已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批準文件的用地上,因施工、管理等需要臨時搭建的工棚、庫房、管理用房等設施;
(3)其他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建設的各類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設施。
第五十四條面積計算規則
在計算建筑面積時,除應執行國家標準《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GB/T 50353-2013),還應按照以下規則計算∶
(一)建筑層高
當住宅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等于4.9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應按該層建筑面積的2倍計算。住宅建筑客廳挑空除外。
當辦公、商業建筑標準層層高大于5.5米且不大于8.8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應按該層面積的2倍計算;當辦公建筑層高大于8.8米時,不論層內是否有隔層,建筑面積應按該層面積的3倍計算。普通商業建筑的門廳、大堂、中庭、內廊、采光廳等公共部分,大型商業建筑、體育館、博物館、展覽館、電影院類建筑除外。
當工業廠房、車間等建筑層高超過8米時,在計算容積率時該層建筑面積加倍計算。
(二)陽臺
陽臺應采用封閉陽臺,應按其外圍護結構外表面所圍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計算標準按照《民用建筑通用規范》(GB 55031-2022)執行。
(三)飄窗
飄窗的定義臺面與室內地面的高差大于等于0.45米,且挑出不超過0.6米的(自外墻墻體外邊線至飄窗外邊線距離),不計算建筑面積。否則,應按全面積計入建筑面積。

(四)悶頂
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不上人悶頂可不計入:
1.坡屋頂及外墻上沒有門窗;
2.結構樓板封閉,且除設于公共部位的檢修孔(面積不大于0.5平方米)外沒有其他孔洞;
3.坡屋頂下部空間凈高超過2.1米的部分占坡屋頂下部投影面積之比不大于30%。
超出以上規定的,視為可利用的空間,計算建筑面積。
(五)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結構板等
花池、空調室外機擱板等宜設置于主體機構外,進深不應大于0.9米,單套水平投影面積總和不應大于2平方米,超出部分計算建筑面積。
(六)地下室
地下室的頂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的,建筑面積的計算值按該層水平投影面積計入地上建筑面積;地下空間的頂板面(含覆土)高出室外地面不大于1.5米的,且房間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過該房間凈高1/2的,其建筑面積不計入容積率。
如建筑室外地坪標高不一致時,以周邊最近的城市道路標高加上0.45米作為室外地坪,之后再按上述規定核準。
(七)采光井
采光井其進深不應超過1.8米,出地平面以上不應超過0.5米。否則,應按全面積計入建筑面積。
第五十五條 舊區建設項目應符合以下規定:
(一)建設項目本身范圍內的新建住宅建筑確實難以達到規定日照標準時,根據實際情況,可適當降低。
(二)舊區范圍內居住項目的綠地率執行第十三條確有困難的,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同意,綠地率可適當降低,但不應小于25%。
第五十六條±0.000控制在不超過周圍城市道路1.5米。
第五十七條 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本規定中沒有明確規定的國土空間規劃管理事項,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依據行政管理權限合理確定。
第五十八條 本規定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九條本規定自2023年11月24日起試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23日。有效期五年,原《臨沭縣城鄉規劃管理局規劃管理相關控制標準》(沭政辦發〔2017〕23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