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事故隱患典型案例
安全設備在預警設備異常、保障安全生產、預防事故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來,由于安全設備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等不到位問題成為事故發生的“病灶”,為強化警示,扎實做好風險事前防范工作,現向社會曝光兩起“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相關典型違法案例,希望廣大企業引以為戒,切實履行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嚴防事故發生。
案例一:山東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案
2024年11月27日,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到山東某耐磨材料有限公司開展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鑄造用1臺電爐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煉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規定,上述隱患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臨沭縣某機械有限公司安全設備的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案
2024年12月3日,根據科室移交的隱患線索,我局執法人員到臨沭縣某機械有限公司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臨沭縣某機械有限公司1臺鑄造用熔煉爐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融金屬加熱控制系統聯鎖。依據《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七條“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煉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規定,上述隱患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該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結合《山東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臨沭縣應急管理局對其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三十六條安全設備的設計、制造、安裝、使用、檢測、維修、改造和報廢,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
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
《工貿企業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第七條機械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四)鑄造用熔煉爐、精煉爐、壓鑄機、氧槍的冷卻水系統未設置出水溫度、進出水流量差監測報警裝置,或者監測報警裝置未與熔煉金屬加熱、輸送控制系統聯鎖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