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辦字〔2024〕9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管理辦法
(試行)
為更好地發揮租賃型人才公寓(以下簡稱“人才公寓”)作用,吸引和留住更多的青年人才在臨沭就業創業,根據《關于加強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管理的實施意見》(臨政辦字〔2022〕95號)、《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管理政策的通知》(臨政辦字〔2024〕26號)等有關規定,制定《臨沭縣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運營管理辦法(試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任務目標
按照《關于進一步調整優化租賃型人才公寓建設管理政策的通知》(臨政辦字〔2024〕26號)要求,2024年底前完成116套,2025年底前完成104套,合計220套。后續將綜合人才需求和現實需要,科學謀劃、統籌推進,增加人才公寓的有效供給,為人才安居提供堅實保障。
二、建設標準
人才公寓規劃建設應充分考慮產業布局、人才分布情況,做到科學規劃、布局合理、職住平衡。按照供地條件成熟優先、配套設施完善優先、住房需求集中優先的原則建設。人才公寓戶型按照建筑面積分50—70平方米、70—90平方米、90平方米以上三種標準。人才公寓要合理布局公共空間,適當裝修,配備必要的生活設施、家用電器和家具,滿足基本居住需求。
三、申請標準
1.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人才(不含博士以外的縣內行政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各類高層次人才。第一個租期,申請人無需提供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第二個租期,申請人應當在臨沭縣內就業,提供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正式勞動合同(聘用合同),并繳納社保。
2.申請人及配偶、子女在我市無自有住房(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產),申請時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人才公寓且未享受相關保障性住房貨幣補貼。
四、申請流程
1.個人申請。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登錄臨沂人才工作網(http://linyi.rcsd.cn/),進入臨沂市租賃型人才公寓管理系統進行申報,按照要求提交有關資料。
2.資格審核。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資格審核。經審核合格的,進入公示程序;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要求的,駁回補充相關材料,逾期未補充材料的,視為放棄申請。
3.名單公示。根據人才資格審核情況,分類確定分配名單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經公示無異議或經調查異議不成立的,進入搖號選房程序。
4.實施分配。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組織公開選房,選房順序按照人才層次依次從高層次人才、博士研究生、碩士研究生、本科生選房,選完為止。同一人才層次,采用搖號排序,按序選房。申請人應在規定的時間和地點按照選房排序挑選房源并現場簽字確認。選房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3個工作日。
5.簽訂合同。申請人應在選房結果公示期滿后7日內,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人才公寓租賃服務合同》,繳納租賃押金等相關費用,辦理入住手續。否則,視為自動放棄該房屋承租權。
五、租金標準
人才公寓實行租期制,以3年為一個租期,最長不超過兩個租期,最短不低于3個月,采取輪候或搖號方式提供。第一個租期(3年)免租金;第二個租期第1年租金按市場租金價格的30%收取,第2年租金按市場租金價格的50%收取,第3年租金按市場租金價格的100%收取。第一個租期,承租人入住時,需繳納3個月的市場租金作為租賃押金;第二個租期,承租人應提前預繳當年的租金。租賃期間的物業、水、電等費用由承租人承擔。
六、租住管理
1.承租人與運營管理單位簽訂《人才公寓租賃服務合同》,繳納租賃押金等相關費用,辦理交接手續后即可入住人才公寓。入住后,由運營管理單位為其以及核準通過的同住人(包括承租人的配偶、子女)錄入公寓身份識別管理系統。
2.自承租人辦理入住手續開始,公寓身份識別管理系統自動記錄入住信息,以3個月為一個周期進行統計。3個月內,承租人實際入住天數低于總天數50%(含)的,應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空置天數租金,并退出人才公寓;承租人實際入住天數高于總天數50%、低于70%(含)的,按市場租金標準補交空置天數租金。確有特殊原因(包括異地出差、單位派遣、住院治療等)的,承租人應及時向運營管理單位出具相關證明材料。
3.承租人承租期間,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1)按照租賃服務合同約定及時足額繳納租賃押金、水、電、燃氣、采暖、有線電視、寬帶、物業費、租金等相關費用;
(2)配合運營管理單位做好日常管理工作;
(3)發現設施設備出現故障,應及時向運營管理單位登記報修。因個人使用不當導致室內設施設備損壞、丟失或發生故障,相關費用由個人承擔。
4.承租人在承租期間,違反人才公寓相關管理規定的,運營管理單位有權作出警告、限期整改、解除租賃合同等處理。
5.承租人承租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營管理單位有權與其解除租賃合同,按照相關程序辦理退租手續,收回人才公寓。
(1)承租人離開我市或主動退出人才公寓的;
(2)承租人或配偶、子女在我市有自有住房(不包括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產)的;
(3)轉租、轉借、擅自調換或私自改造內部結構、改變住房用途的;
(4)損壞承租房屋或設施設備,未在運營管理單位要求的期限內修復或賠償的;
(5)違背公序良俗或從事違法犯罪活動的;
(6)隱瞞或虛假提供申請信息的;
(7)租賃期滿未提出續租申請或續租申請審核不符合條件的;
(8)在日常核查中,發現不再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條件的。
6.承租人退租的,應在5個工作日內將個人物品搬出,退租當月租金按整月收取,未發生的租金予以退還。
七、運營管理
人才公寓管理遵循政府主導、國企運營、統籌管理、動態平衡的原則。臨沭縣人才公寓由縣城投集團負責籌集建設、運營管理和維修維護,費用通過縣財政補貼、物業收費和租金收入等渠道解決。
財政部門將人才公寓運營補貼納入縣級預算項目,按照每月每平方米9元的價格對人才公寓年度市場租金評估收入與實際租金收入差額給予運營補貼。每年11月前,縣委組織部會同住建、人社等部門對運營單位人才公寓運營情況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由縣委組織部向財政部門申請撥付本年度運營補貼。
八、監督管理
自規和住建部門每半年對人才住房情況進行復核,新購房者在購房之日起一年內退出公寓;運營管理單位要加強人才公寓的日常管理,對不符合租住條件的,及時予以清退,并向有關部門報備。運營管理單位違規占用、違規出租人才公寓或管理服務工作失職、失責的,依規依紀依法嚴肅處理。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