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退役軍人】關于印發《山東省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實施辦法》的通知 | ||||||||||||||||||||||||
| 2024-08-1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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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山東省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市退役軍人事務局、民政局、財政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醫療保障局,人民銀行青島市分行、各地市分行,各有關金融機構: 現將《山東省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組織落實。 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 2024年7月8日 山東省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退役軍人工作重要論述,認真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山東工作的重要指示要求,按照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堅持盡力而為、量力而行、彰顯尊崇原則,積極支持開展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讓廣大退役軍人獲得感成色更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役軍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展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省級采取先預撥后結算的方式分配資金。各市、縣(市、區)應及時預撥、結算資金,確保資金及時發放。退役軍人創新創業和困難幫扶基金納入政府引導基金體系統一管理,由政府引導基金管理機構進行市場化運作,按規定上繳省級國有資本收益,并納入省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 第三條 退役軍人事務、民政、財政、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人民銀行等相關部門,分工負責,密切配合,強化監管,規范運作,共同推動各項工作有序開展。 第二章 創業扶持 第四條 退役軍人創業扶持措施,主要包括創業貸款及貼息、創業帶動就業獎勵,以及省級開展創業典型選樹、創新創業推廣活動等。 第五條 申請創業貸款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個人自主創業貸款 1.戶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東省; 2.年滿18周歲且貸款期內未達到60周歲; 3.在山東省內創業,已創辦企業、個體工商戶、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并在山東省行政區域內完成法定設立登記手續; 4.不屬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崗退役軍人、專項公益性崗位在崗退役軍人。 (二)小微企業創業貸款 1.在山東省內注冊,屬于現行中小企業劃型標準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法定代表人為退役軍人(戶籍所在地或安置地在山東省,年滿18周歲且貸款期內未達到60周歲,不屬于政府安排工作且在崗退役軍人、專項公益性崗位在崗退役軍人),出資額超過企業資本總額的50%(不含)以上或持有股份(或股權)超過公司股本總額50%(不含)以上,且不得代持股份; 3.未列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的經營異常名錄、嚴重違法失信名單,信用正常。 (三)其他條件 1.已申請《山東省創業擔保貸款實施辦法》(魯人社字〔2023〕124號)規定的創業擔保貸款且尚在還款期限內的,不得重復申請; 2.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同一貸款期限內,不得同時申請個人自主創業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貸款; 3.對正常經營、如期還貸、創業項目好的,借款人(即同一退役軍人或同一經營主體)首次貸款到期后可繼續申請創業貸款及貼息支持,累計次數不超過2次。2019年8月1日后,已享受2次及以上創業貸款扶持的,不得再次申請。 4.借款人應對提供信息和材料的真實性、及時性作出書面承諾,因提供信息材料不真實、不及時而導致貸款審核不通過、退回貼息資金等情形,自行承擔責任。 第六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業務開展情況,綜合考慮貸款便利度、貸款利率、服務評價等因素,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按程序擇優選取銀行業金融機構,為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個人或小微企業發放創業貸款。 青島市參照本條前款規定,自行選擇經辦銀行開展業務。 第七條 經辦銀行按規定審批辦理退役軍人個人自主創業貸款和小微企業創業貸款。 創業貸款用途應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按照貸款合同約定用于創業開辦、經營等支出,不得轉借他人使用或為他人擔保,不得以貸還貸,不得用于購買股票、期貨等有價證券和從事股本權益性投資,不得購置住宅類房產,不得用于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用途。 第八條 個人自主創業貸款額度不超過3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3年。小微企業創業貸款額度不超過500萬元,貸款期限不超過2年。 第九條貸款利率由借款人、經辦銀行協商確定,貸款利率上限為LPR+50BPs,其中,LPR為貸款簽訂日1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 第十條 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個人自主創業貸款、5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經辦銀行不得要求提供抵押、擔保。對5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經辦銀行可采取擔保、質押、抵押等方式,提高借款人資質。 第十一條 結合年度預算安排,對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個人自主創業貸款、5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按照貸款期限,給予不超過貸款簽訂日1年期LPR利率的財政貼息;對符合條件的50萬元以上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按照貸款期限,給予不超過貸款簽訂日1年期LPR利率50%的財政貼息。低于1年期LPR利率的,參照實際利率核定貼息數額。 貸款期限內,退役軍人個人自主創業創辦的各類經營主體發生注銷、變更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死亡、變更經營內容等重大變化的,應及時向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報備,對不符合條件的期間不予貼息。對創業貸款展期和逾期部分,不予貼息。對突破創業貸款支持范圍及用途、貸款利率上限或貼息比例的貸款,不得使用省級貼息資金。 第十二條 經辦銀行負責到期創業貸款回收工作,建立貸款逾期監測預警機制,嚴格程序認定不良貸款。對退役軍人個人自主創業貸款、50萬元(含)以下的小微企業創業貸款,形成的不良貸款本金(不含逾期利息、罰息等)損失,經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定后,由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50%的比例對經辦銀行進行風險補償。 第十三條 創業帶動就業獎勵。 (一)初創期小微企業(工商設立登記3年內,下同)吸納退役軍人就業,與退役軍人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滿1年的,每新增吸納1名退役軍人就業,給予3000元一次性獎勵。 退役軍人創辦的初創期小微企業,滿足上述條件,每新增吸納1名退役軍人就業,給予5000元一次性獎勵。 (二)獎勵按年度申請,首次申請以實際吸納就業退役軍人人數核發,以后年度申請按實際凈增人數核發。對吸納同一退役軍人就業的初創期小微企業不重復享受獎勵。 (三)小微企業法定代表人為退役軍人的,不得再以個人身份申請創業帶動就業獎勵。 第十四條 選樹創業典型。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積極選樹退役軍人創業先進典型,組織開展創新創業等扶持推廣活動,大力宣傳表揚,營造良好氛圍。 第三章 困難幫扶 第十五條 困難幫扶對象,須為戶籍所在地在山東省且遇有困難的退役軍人和其他優撫對象,幫扶措施主要包括因病大額支出幫扶、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突發意外一次性援助等。 第十六條 實施困難幫扶應當與現行社會救助政策相銜接,在全面享受普惠性社會保障政策后基本生活仍嚴重困難的,再及時給予臨時性、應急性幫扶援助。 第十七條 因病大額支出幫扶。幫扶對象因病在醫療機構發生的當年醫療費用支出,在充分享受普惠性保障政策(如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門診慢特病報銷、醫療機構減免、其他補充醫療保險、醫療救助、慈善救助等部分)后,自付醫療費仍然較大、家庭難以負擔的,按規定程序,對政策范圍內自付醫療費數額再給予專項救助。 個人自付費用總額在0.5萬元(含)— 2萬元的,救助比例為50%;2萬元(含)— 5萬元的,救助比例為60%;5萬元(含)— 10萬元的,救助比例為70%;10萬元(含)以上的,救助比例為80%,年度累計救助最高不超過10萬元。 第十八條 生活困難一次性幫扶。幫扶對象因生活不能自理或醫療、教育等必需開支較大,導致家庭基本生活嚴重困難的(可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根據困難程度給予0.3萬元—1萬元的一次性幫扶。同一年度內,不能對同一幫扶對象進行重復幫扶。 第十九條 突發意外一次性援助。幫扶對象因遭遇事故、災害等突發意外,造成人員傷害或重大財產損失,按規定給予臨時救助后,生活仍嚴重困難的,根據傷害程度或財產損失程度給予0.5萬元— 3萬元一次性應急援助。 第二十條申請因病大額支出幫扶、突發意外一次性援助的,在申請受理后去世、尚未審批的,給予其家庭5000元一次性困難慰問。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加強監督管理,運用信息化手段,規范運行,防范風險,提升政策實效和資金績效。 各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退役軍人服務中心(站)及工作人員履行職責過程中有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行為或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由上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責令改正,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申請人采取虛報、隱瞞、偽造、冒領等方式騙取財政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追回資金,并按規定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國家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設定資金整體績效目標,提報省財政審核后,隨預算同步批復下達。市縣級財政、退役軍人事務部門按照本區域績效目標組織預算執行,做好績效監控和績效評價工作,加強績效結果應用,不斷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條按照“高效辦成一件事”要求,用好省退役軍人事務廳業務管理信息系統,簡化程序、優化服務,積極推行全過程跟蹤服務管理,不斷提升服務對象滿意度。 第五章 部門職責 第二十四條 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做好政策落實、監督檢查、預算編制、績效管理等工作,加強政策宣傳解讀,推動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工作有序、高效開展。縣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具體負責受理、審核,把好關卡,確保規范安全。 第二十五條 民政部門協助提供困難幫扶對象被審核確認為低保對象、特困人員、低保邊緣家庭成員及臨時救助對象等有關信息。將符合條件的退役軍人按規定納入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員救助供養、臨時救助等社會救助范圍。 第二十六條財政部門負責籌集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所需資金,督促指導相關部門監督檢查資金使用情況,根據工作需要適時牽頭組織開展專項監督檢查,并做好組織指導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促進財政資金規范、安全、高效使用。 第二十七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與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共同做好有關信息共享等工作。 第二十八條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及醫療救助待遇保障工作。 第二十九條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負責加強業務指導,引導經辦銀行創設專屬信貸產品,優化業務流程,提升服務質效。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山東省民政廳、山東省財政廳、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山東省醫療保障局、中國人民銀行山東省分行按職責負責解釋。 省級退役軍人事務部門負責制定具體操作規程。各市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可結合實際,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24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7月31日。《山東省退役軍人事務廳 山東省民政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醫療保障局 中國人民銀行濟南分行關于印發<關于使用專項基金開展退役軍人創業扶持和困難幫扶的實施意見>的通知》(魯退役軍人發〔2021〕41號)同時廢止。此前我省出臺的專項基金政策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本辦法施行前,已完成審批、生效的創業貸款和困難幫扶,仍按原政策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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