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縣專利獎勵辦法》的通知 | ||||||||||||||||||||||||
| 2024-11-0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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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24〕2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知識產權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1月4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專利獎勵辦法 第一條為推動知識產權戰略實施,激勵創新,強化專利創造、運用、保護和管理,表彰專利權人和發明人(設計人)對技術(設計)創新作出的貢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山東省專利條例》《山東省知識產權保護和促進條例》《山東省專利獎勵辦法》《臨沂市專利獎勵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臨沭縣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自薦)、評審、獎勵和管理等活動。 第三條臨沭縣專利獎勵經費列入縣級財政預算。根據本縣經濟發展狀況,縣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會同縣政府財政等有關部門提出調整臨沭縣專利獎標準的建議,按程序報批后實施。 第四條臨沭縣專利獎由縣政府設立,每兩年評選一次,重點獎勵發明創造水平高、經濟社會效益好、發展前景廣的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設一等獎、二等獎和三等獎。每屆表彰名額為一等獎不超過4項、二等獎不超過6項、三等獎不超過10項,各獎項總數不超過20項,其中授予發明專利的獎項數量不少于授獎總數的70%。榮獲臨沭縣專利獎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的,分別給予每項2萬元、1萬元、0.5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縣政府設立臨沭縣專利獎評審委員會(以下稱評審委員會),負責臨沭縣專利獎的評審工作。評審委員會成員由各專業領域的專家及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評審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稱評審辦公室)設在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臨沭縣專利獎的申報、推薦、評審和獎勵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第七條申報 (一)申報臨沭縣專利獎,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申報單位或者個人應是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注冊或常住的專利權人; 2、申報專利為已經授權的有效國內發明專利、實用新型專利和外觀設計專利,不含國防專利、保密專利; 3、申報專利已經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實施,并取得顯著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生態效益等; 4、申報專利有相對完善的保護措施,專利授權文本質量高,專利布局嚴密。申報專利被侵權的,專利權人積極采取維權措施,或在國內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中勝訴; 5、申報專利法律狀態穩定,權屬明確,專利權共有的,應經全體共有人同意。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報臨沭縣專利獎,已經申報的,取消參評資格: 1、存在專利權屬糾紛、專利權無效糾紛、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糾紛的; 2、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程序未終結的; 3、該專利已獲得過國家、省、市、縣各級專利獎的; 4、其他不適合申報的情形。 (三)申報臨沭縣專利獎,須填寫《臨沭縣專利獎申報書》,并提報以下材料: 1、申報單位法人證明材料或申報人身份證明材料; 2、專利權有效證明材料,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提供專利權評價報告; 3、外觀設計專利產品的樣品或者實物照片; 4、針對該專利采取的運用措施說明,專利項目實施所產生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或者生態效益的證明材料; 5、針對該專利采取的保護措施說明,專利授權文本,專利布局情況的證明材料; 6、申報專利被侵權的,專利權人積極維權取得顯著成效的證明材料或者在國內外重大知識產權糾紛中勝訴的證明材料; 7、有助于評價專利的其他證明材料。 第八條推薦 申報臨沭縣專利獎,采取推薦與自薦相結合的方式。(一)下列單位可以推薦參評項目: 1、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 2、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3、縣級行業協會; 4、臨沭縣轄區內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5、中央、省、市駐臨沭科研單位和企業。 (二)國家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示范企業可以自薦參評項目。自薦范圍由縣政府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工作實際確定和調整。 第九條受理 (一)初審。推薦單位應當對臨沭縣專利獎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合格后報評審辦公室。 (二)復審。評審辦公室對推薦申報材料進行再審,確定受理名單,并按照專業相近原則進行分類。 第十條評審 (一)初評。評審辦公室依據分組結果組織對參評專利進行初評,形成初評結果報評審委員會。 (二)終評。評審委員會對各類初評結果進行審查,選擇重點項目進行答辯,綜合評定參評項目,提出擬獎勵名單。 第十一條公示 評審辦公室將擬獎勵名單在縣級媒體上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內,任何單位或個人對擬授獎專利有異議的,應以書面形式向評審辦公室提出。評審辦公室應當認真核實,提出處理建議,經評審委員會決定后,將處理意見通知異議方、申報方和推薦方。 第十二條批準 公示結束后,由縣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將擬獎勵名單報縣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十三條獎勵 縣政府發布獎勵通報,對獲得獎勵的單位和個人頒發證書和獎金。 第十四條獲獎專利發明人(設計人)所在單位,應將獲獎情況記入其本人檔案,并作為職稱評聘、職務晉升、業績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推薦單位對參評項目的真實性負責,與專利權人串通,提供虛假數據、材料,或者明知或應知專利權人弄虛作假,協助專利權人騙取臨沭縣專利獎的,暫停其推薦資格,并由有關主管部門對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對以不正當手段騙取臨沭縣專利獎的,由縣政府專利行政部門報請縣政府撤銷其獎勵,追回證書和獎金,五年內不得申報政府專利獎勵,根據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計入社會信用檔案并予以公布;構成犯罪的,由有關部門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參與臨沭縣專利獎評審工作的專家以及相關工作人員不得泄露評審情況,與申報單位、申報項目或者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評審專家和工作人員在評審活動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對評審專家取消其評審資格,對工作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24年12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2月4日。《臨沭縣專利獎勵暫行辦法》(沭政辦發〔2022〕2號)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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