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方案(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1月2日
臨沭縣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實施方案
(試行)
為規范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行為,保障農民合法權益,構建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國家關于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相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進一步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探索形成“同地同權、布局規范、增存統籌、公開公平、高效配置”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模式。
二、入市的條件和范圍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授權的實施主體以土地所有者身份通過公開的土地有形市場,依法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在一定年期內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交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并以書面合同約定與土地使用者權利義務的行為。
凡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的集體建設用地,均可納入入市交易范圍。一是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二是沒有合法土地權屬來源,但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2009年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影像圖三圖一致的存量集體建設用地經過依法處罰的;三是新增辦理集體農用地和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手續的。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使用標準、生態環境保護等政策及標準要求;
(二)具備必要的通路、通水、通電、土地平整等開發建設條件,但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交易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產權明晰,界址清楚,無權屬爭議,未被司法機關查封或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且已依法完成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
(四)宗地上的建(構)筑物和附屬設施權屬明晰,未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權利;
(五)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生態保護規劃等相關規劃要求。?
三、入市實施主體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應當按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共同討論決定,由代表其行使所有權的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負責入市工作。
村民委員會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該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屬于鎮街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鎮街集體經濟組織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
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作為入市的實施主體;尚未依法取得法人資格的,可以通過授權或者委托其他具有法人資格的組織代理實施入市。
四、入市方式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可按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使用方式入市,并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年限,出讓最高年限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通過出讓等方式取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可以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或者交易雙方簽訂的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互換、出資、贈與、抵押等,參照同類用途的國有建設用地執行。
五、入市程序
(一)入市意向審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由本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授權的實施主體申請開展。入市事項納入村級民主管理內容。土地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形成會議紀要存檔。屬于鎮街集體所有的,鎮街政府(辦事處)也要做好集體決策,確保入市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權屬合法,產權清晰。
(二)入市方案審核。入市主體提出入市意向申請,并委托測繪機構進行土地勘測定界,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出具規劃條件,入市主體委托土地評估機構對入市地塊及其地上附著物進行價格評估。鎮街出具是否同意入市的初審意見。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指導入市主體擬定入市方案,納入村級民主管理內容。方案包括:地塊位置、面積、權屬、用途、使用年限、使用條件、入市價格、入市方式(招標、拍賣、掛牌)等內容。
(三)發布出讓公告。入市方案由所在鎮街政府(辦事處)審核,經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轉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根據縣政府的批準文件,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出讓文件,包括出讓公告、投標或競買須知、土地使用條件、標書或競買申請書、報價單、中標通知書或成交確認書、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項目投資建設協議文本。公告在相關媒體(網站、報紙)上發布,公告期不少于20天。
(四)土地招標、拍賣、掛牌過程。發布出讓公告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均可申請參加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活動。出讓人在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公告中不得設定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掛牌出讓的,出讓公告中規定的申請截止時間,應當為掛牌出讓結束日前2天。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公告規定條件的申請人,出讓人應當通知其參加招標拍賣掛牌活動。參與競買單位或個人通過規定的方式,繳納競買保證金,獲取競買資格,并在掛牌期(10天)進行競買報價或在指定日期、地點進行競拍,在規定的時間內,出價最高者競得土地使用權。
(五)成交公示。土地成交后,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與競買人簽訂成交確認書,并在指定的媒體上發布成交公示。
(六)簽訂出讓合同。簽訂成交確認書后,入市主體和競得人簽訂出讓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競得人繳納剩余價款。
(七)辦理行政審批手續。競得人持出讓合同等資料向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提出用地規劃、工程、施工審批;在城鎮規劃區范圍內的集體建設用地,縣行政審批局參照國有土地辦理用地規劃和工程規劃許可(未入市的集體建設用地參照本條執行),以標準地出讓的,競得人可按標準地的有關流程試行“容缺受理” “模擬審批”,實現“拿地即開工”。
六、土地收益分配
競得人繳齊價款后,參照國有建設用地扣除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測繪費、評估費等各種必要的費用后,剩余部分的土地增值收益,工業、倉儲類用地原則上按30%收取收益調節金,繳納縣財政,其他部分由入市主體分配。商業類用地土地收益調節金待省市出臺相關政策后,按照有關標準提取土地收益調節金繳納縣財政。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主要統籌用于城鎮和農村基礎設施完善、農村環境整治、土地前期開發等支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收益,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納入農村集體資產統一管理,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決策分配方案。
七、保障措施
(一)摸底調查,提供數據支持。組織調查隊伍,全面啟動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調查工作。充分利用現狀數據庫和衛片影像,采取內業判讀和外業調查相結合的方式,全面摸清存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位置、面積、權屬、使用者、使用情況和入市意向等,對調查成果登記造冊,建立數據庫。
(二)制訂基準地價,構建城鄉統一的地價體系。依據集體建設用地基準地價評估規程,通過樣點調查、專家論證形成臨沭縣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基準地價,構建城鄉統一的地價體系。
(三)加強宣傳引導。要充分利用電視、互聯網、報紙等新聞媒體廣泛宣傳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工作,及時準確發布改革信息和政策解讀,正確引導社會預期。及時總結推廣先進經驗、典型做法,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和社會環境。
(四)加強全過程監管。縣發改、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工信、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住建等相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能、職責做好監督、管理、服務和配套政策的制定工作。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入市成交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規劃建設條件。出讓方(出租方)交付土地后,受讓方(承租方)應按照出讓合同(租賃合同)約定的動工、竣工期限進行建設。項目用地批后管理納入土地動態監管平臺。入市主體所在鎮街應充分發揮指導、監督、管理和協調作用,確保土地所有權人和入市主體的相關活動依法依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