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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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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24〕4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 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政府性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財綜〔2010〕80號)《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辦法》(財綜〔2016〕33號)《關于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有關事項的通知》(魯財稅〔2023〕1號)、《關于印發臨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發〔2023〕5號)、《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賦予臨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的通知》(沭政字〔2022〕9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是指按照城市國土空間規劃要求,為建設城市公共基礎設施籌集的,專項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市政道路、橋梁、環衛、綠化、排水、供熱、供氣、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的政府性基金。 第三條 凡在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市中心城區和城鎮規劃區建設用地內以及其他出讓、轉讓、劃撥土地上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項目的單位和個人,均應按照本辦法規定和規劃許可核準的建筑面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屬于政府性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全額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專款專用。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縣財政部門是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主管部門,由縣行政審批部門和縣政府賦予行政征收權的臨沭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征收,繳入縣級財政。 第六條 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以下標準征收: (一)在城市中心城區范圍內新建、擴建或改建住宅樓(含集體宿舍)、商住樓、辦公樓(含綜合樓、科研樓)、餐廳(含食堂)、商業經營用房、車庫以及倉儲、物流企業的倉儲用房等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5元征收。在城鎮規劃區建設用地內以及其他出讓、轉讓、劃撥土地上新建、擴建或改建上述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10元征收。 (二)工業企業在城市中心城區建設廠房、倉庫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50元征收。工業企業在城鎮規劃區建設用地內以及其他出讓、轉讓、劃撥土地上建設上述建設項目的,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30元征收。 第七條 財政、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應將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意見表抄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執收部門。 (二)項目建設單位或個人到執收部門一次性足額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按程序辦理規劃許可。 (三)執收部門具體負責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催繳、減免等工作。執收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核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開具山東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電子),并將建設項目繳費和減免情況于每月月度終了后5日內抄送財政部門。 (四)行政審批、住房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在辦理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商品房預售許可及竣工驗收等業務時,應配合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工作。 第八條 建設單位或個人繳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后,建設項目規劃建筑面積經批準發生變更的,規劃竣工核實時實際建筑面積大于繳費面積的,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建設用途的,經有關部門按法定程序認定后,由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及時通知執收部門按規定標準補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三章 收費減免 第九條 符合條件的下列建設項目,經審核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一)公共租賃住房、保障性租賃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 (二)棚戶區、舊村(居)改造安置住房; (三)中小學校(含幼兒園)校舍維修、校舍安全工程、重建、改擴建等建設項目; (四)用于提供社區養老、托育、家政服務的建設項目; (五)城市公共交通基礎設施; (六)人民防空建設項目; (七)軍隊后勤保障社會化配套改造項目; (八)易地扶貧搬遷項目; (九)其他符合法律法規和相關減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政策規定的建設項目。 第十條 工業企業在符合城鎮規劃的前提下,在現有廠區內改建、翻建廠房的,免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在現有廠區內擴建、新建廠房(不包括原建設工程規劃方案審查批準的總平面圖已含廠房)的,減按50%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企業執行《山東省主要工業行業廠房建設指導標準》,建設三層以上工業標準廠房的,第一層全額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二層減半征收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第三層及以上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結合工藝特點建設地下廠房的,地下部分免征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十一條 已享受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減免政策的建設項目,建成后改變原批準建設用途、改變容積率或未達到原建設標準的,以及未批先建等建設項目,有關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后經批準保留繼續使用的,應按規定標準補繳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 第四章 資金及資產使用管理 第十二條 我縣征收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主要用于建設項目規劃紅線以外市政道路、橋梁、環衛、綠化、排水、供熱、供氣、供水等基礎設施建設。 第十三條 縣財政部門撥付專業經營單位的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作為政府資本性支出,所形成的資產作為國有資產進行管理,由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委托專業經營單位使用。財政、住房城鄉建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以及各專業經營單位,應按照各自職責履行管理責任。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住房城鄉建設、行政審批等部門以及專業經營單位,應健全完善內控制度,共同做好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工作。 審計、財政等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的監督檢查,對違反規定擅自減免緩、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或造成資產流失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工作中,違反本辦法規定,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擅自減收、免收、緩收造成收入流失的,以及截留、擠占、挪用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的,依紀依法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5年1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6月19日。《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沭政辦發〔2021〕6號)同時廢止。本辦法出臺前的有關政策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規定執行。國家、省、市有新規定,從其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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