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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加強鎮級政府債務管理和防控債務風險的實施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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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20〕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為進一步加強鎮級(含各鎮、開發區、街道,下同)政府性債務管理,有效控制債務規模,促進地方經濟社會平穩健康發展,根據《省政府關于加強政府性債務管理的實施意見》(魯政發〔2017〕154號)和《關于進一步規范地方政府舉債融資行為的通知》(財預〔2017〕50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縣實際情況,現就優化鎮級債務管理和防控債務風險,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工作目標 按照“職責明確、界限清晰、運作規范、風險可控、良性發展”的工作要求,強化主體責任,建立健全“借、用、還”相統一的鎮級債務管理機制,防范和化解財政金融風險,更好推動鎮級經濟持續健康發展。 二、工作原則 (一)分清責任。明確政府與企業間債務界限,落實“誰借誰管、誰借誰還、風險自擔”的責任。 (二)全面規范。全面規范政府性債務舉借、使用和償還行為,嚴格報備報批程序,將政府性債務全部納入監管軌道。 (三)不出風險。以不發生鎮級政府性債務風險為底線,強化債務風險評估預警、應急處置和考核問責。 (四)穩步推進。嚴格管理新增政府性債務,穩妥處理存量政府性債務,確保政府性債務安全可控。 三、工作舉措 (一)核實、鎖定鎮級存量債務 結合審計核實確認數據、統籌考慮相關因素后,確定各鎮街(區)存量債務基數。審計機關每年年初對鎮街上年度債務變化情況嚴格審計,確保存量債務數據準確。 (二)堅決遏制隱性債務增量 1.堅決制止違規違法融資行為。嚴禁直接或間接吸收公眾資金違規集資;不得通過單位、企業和個人舉借政府性債務;嚴禁違規向財務公司、證券公司、信托公司等舉借政府性債務;嚴禁以BT方式舉借政府性債務或以委托代建等名義變相舉債,嚴禁使用帶資承包方式建設政府投資項目。嚴格規范舉借擔保行為,各鎮街(區)不得為平臺融資出具擔保函、承諾函、安慰函等直接或變相擔保協議。鎮級融資平臺不得要求縣級融資平臺提供信用擔保、不得跨區域互保,不得為其他單位、企業和個人借款提供信用擔保。 2.強化對地方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的監管。嚴禁各鎮街(區)新設各類融資平臺公司;規范向國有企業注資行為,嚴禁將公益性資產注入國有企業;嚴禁在沒有預算及合法協議的情況下向企業撥付資金;強化鎮級國有企業債務約束,完善鎮級國有企業重大融資報備制度,對資產負債超過合理水平、償債能力弱的國有企業,從嚴控制新增債務融資。 3.進一步完善建設項目和資金管理。從源頭上嚴控新增債務,凡新開工項目需先經縣財政部門審核項目資金平衡方案后,方可申請辦理項目審批手續。根據縣委縣政府部署確需舉債建設項目,報縣政府審批后通過發行政府債券舉借債務。對滅有明確資金來源和制定融資平衡方案的項目,一律不得審批,一律不得開工建設。 (三)妥善化解存量政府性債務 各鎮街(區)在摸清債務總量、類別、期限結構、償債安排后,要大力壓減基本建設支出、嚴控一般性支出、優化支出結構、盤活各類資金資產,多渠道化解存量債務。 1.制定穩妥化解存量債務風險方案,明確任務目標、分年計劃和責任分工,合理確定化解期限,原則上按5-8年掌握。 2.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一是有條件的鎮街利用年度預算資金償還一部分債務;二是落實鎮街新體制,利用超收返還償還一部分債務;三是大力盤活存量財政資金償還一部分債務;四是合理出讓部分閑置國有資產償還一部分債務。 3.防范“處置風險的風險”,在不增加隱性債務規模的前提下,對存量隱性債務暫時難以償還的,允許融資平臺公司在與金融機構協商的基礎上采取適當展期、債務重組等方式維持資金周轉,壓減融資成本。 (四)建立鎮級債務管理報備制度 各鎮街(區)新上建設項目、新成立國有企業、現有國有企業舉債融資等必須向縣政府上報審核,經縣政府批準后方可實施。存量債務展期、重組等必須向縣政府債務管理辦公室備案后方可實施,縣財政實行融資利率指導制,定期向鎮級提供階段性的融資利率區間建議。 (五)建立健全債務監測統計制度 每月底,各鎮街(區)向縣債務辦報送全口徑債務統計數據,各金融機構向縣債務辦反饋鎮級融資項目授信及融資額等情況。縣債務辦對各鎮街(區)和各金融機構報送的月度債務情況進行匯總分析,并上報縣政府。 (六)建立風險預警機制 參照財政部風險指標體系和風險提示辦法,各鎮街(區)要加快建立以債務率為主要指標的風險預警機制,壓減債務率、調控償債率、降低借新還舊率,不得出現逾期債務,切實防范和控制本級政府性債務風險,保障基層財政的安全運行。 (七)建立風險應急處置機制 各鎮街(區)要制訂政府性債務風險應急處置預案。當出現償債困難時,要通過控制項目規模、壓縮財政支出、政府預算安排、處置存量資產等方式,多渠道籌集資金償還債務,妥善化解債務風險。同時,根據債務風險處置需要,及時跟蹤和研判輿情,統一發布信息,正確引導輿論。建立債務風險責任追究機制,及時上報應急處置情況。 四、工作責任 (一)加強組織領導 調整縣政府債務管理領導小組,由縣政府主要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鎮街主要負責人和經濟開發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各鎮街(區)成立本級政府性債務管理辦公室,由主要領導掛帥、分管領導負責,相關部門負責人為成員,切實加強本級政府性債務的管理工作。 (二)落實債務管理“一把手”責任制 各鎮街(區)主要負責人是本級債務管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定期開展本級債務動態分析,在債務的來源甄別、規模控制、成本比較、償還執行上主動研究,建立健全風險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提高債務支出績效,有效控制債務風險。同時,要根據財力情況,通過優先安排償債資金、積極組織資源性收益、盤活閑置資產等方式,有效化解鎮級債務存量。 (三)實行部門分工負責制 縣政府債務管理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各相關部門要明確責任分工,指導和支持鎮級控制債務規模、化解債務存量、防范債務風險。縣財政部門要積極配合鎮級規范融資,指導鎮級建立和完善相應制度,實現鎮級債務的常態化管理;縣行政審批部門要對鎮級政府投資項目進行嚴格控制和審批;縣審計部門要加強鎮級主要領導任期內政府性債務情況的專項審計,做好鎮級債務的年度專項審計工作。 (四)加強監督問責 1.完善年度考核體系,將債務率等風險指標及化解債務存量、遏制債務增量情況納入鎮級年度考核內容,防止出現“新官不理舊賬”問題。 2.加大審計監督力度,審計部門要將政府債務管理作為鎮級黨政領導干部經濟責任審計等審計項目的重要內容,對違法違規融資擔保問題發現一起,移交一起,督促依法處理到位。 3.健全問責機制,堅持黨政同責,鎮級黨政主要負責人為政府債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按照誰舉債、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地方政府舉債終身問責和債務問題倒查機制,做到終身問責、倒查責任,造成嚴重后果的要嚴肅追究相關單位主要領導和相關人員責任。縣紀委、縣監委要加強對各鎮街債務舉借行為和縣直職能部門履職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隱瞞債務、未批先建、違規融資、違規提供擔保、挪用債務資金和未經批準新增債務規模等行為加大問責力度, 上述意見自發文之日起實行,如上級有新規定的,按上級規定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0年3月6日 (此件公開發布) 【政策咨詢】:縣財政局 電話解答:0539-6211649 現場解答:臨沭縣城正源北路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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