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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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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發〔2022〕8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現將修訂后的《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自工作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8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依據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建立健全臨沭縣應急預案體系和運行機制,積極防范和化解各類安全風險,規范各類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行為,持續提高我縣應對各種突發事件的能力,維護全縣安全和社會穩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山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山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臨沂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關于臨沭縣縣級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1.2適用范圍 本預案是臨沭縣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綱,用于指導預防和處置發生在臨沭縣行政區域內,或發生在其他地區涉及臨沭縣,應由臨沭縣處置或參與處置的各類突發事件。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采取應急處置措施予以應對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 1.3工作原則 應對突發事件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統一領導、協調聯動,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高效應對,科技支撐、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則。 1.4事件分類分級 1.4.1突發事件分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火災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嚴重刑事案件、群體性事件、金融突發事件、涉外突發事件、民族宗教事件、輿情突發事件、網絡與信息安全事件等。 1.4.2突發事件分級 各類突發事件按照其性質、造成損失、危害程度、可控性和影響范圍等因素,從高到低一般分為特別重大、重大、較大和一般四個級別。各類突發事件分級標準在相應縣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中予以明確。 各類突發事件風險評估及分類分級簡要情況應當納入相應專項應急預案。 1.5分級應對 突發事件應對遵循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分類應對、協調聯動的原則,當突發事件超出屬地政府的應對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政府,由上一級政府負責應對。 一般突發事件由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組織先期處置,必要時由縣政府負責應對。涉及縣內跨鎮街的,由有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組織先期應對,必要時由縣政府負責應對,涉及跨省、市相鄰鄉鎮(街道)的,由各有關行政區域的上級政府共同負責應對。 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或超出我縣應對能力的一般突發事件,在縣政府組織先期處置工作的同時,及時報請省、市政府或上級相關部門負責應對。 縣政府有關部門及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相關行業、領域的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1.6響應分級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等根據突發事件初判級別、處置難度、自有處置能力以及預期后果,綜合研判確定本層級響應級別,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施。對于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重大會議、重大活動期間,可適當提高響應級別。應急響應啟動后,可視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情況及時調整響應級別。 發生特別重大或重大突發事件(含重特大涉險事件),縣政府立即啟動最高級別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并上報市政府,由市政府上報省政府,由省政府啟動應急響應。特殊緊急情況下,縣政府可越級上報省政府。 發生較大突發事件(含較大涉險事件),縣政府立即啟動最高級別或次高級別應急響應,進行先期處置,并上報市政府。 發生一般突發事件,事發單位和屬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立即啟動應急預案進行先期處置,并將信息上報至縣政府,由縣政府啟動應急響應。 對于涉及面廣、敏感復雜或處置不當易引發嚴重后果的一般突發事件,根據應對工作需要,縣政府可報請啟動市級層面相應級別應急響應。 縣級層面應急響應依據突發事件處置難度、現實結果或預期后果等,由高到低分為一級、二級、三級。一級、二級響應由縣政府決定啟動,三級響應由縣級突發事件主要牽頭部門決定啟動。國家和省、市級層面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縣級響應分級標準在相關縣級專項應急預案中明確。以上響應啟動程序將根據縣級層面應急指揮體制機制變化作相應調整。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響應等級可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明確。 2應急預案體系 本縣應急預案體系按照制作主體劃分為政府及其部門、基層組織和單位制定的各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以及為應急預案提供支撐的應急工作手冊和應急行動方案。 2.1應急預案 縣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包括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等。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根據有關規定,做好風險研判,參照縣級預案制定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總體應急預案及有關專項應急預案等。 (1)總體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政府組織應對各類突發事件的總體制度安排,由本級政府制定。 (2)專項應急預案是政府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重要專項工作而預先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工作方案,由有關部門牽頭制定,報本級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 (3)部門應急預案是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本部門(行業、領域)突發事件,或者針對重要目標物保護、重大活動保障、應急資源保障等涉及本部門工作而預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4)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急預案,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側重明確突發事件的預警信息傳播、組織先期處置和自救互救、信息報告、人員安置等內容,突出可操作性和現場處置的特點。 (5)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由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和村(居)民委員會等制定,主要針對本單位和基層組織面臨的風險,規范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6)大型群眾性活動由承辦部門(單位)負責編制應急預案。 2.2應急預案支撐文件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涉及的相關單位要結合實際,制定配套工作手冊、事件行動方案等多種形式的支撐性文件,提高應急預案的針對性、可操作性。 (1)應急工作手冊是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對自身承擔職責任務進一步分解細化的工作方案,是本部門和單位應對突發事件的工作指引。縣政府及其部門應急預案涉及的有關部門和單位要編制相應應急工作手冊,把每一項職責任務細化、具體化,明確工作內容和流程,并落實到具體責任單位、具體責任人。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涉及有關方面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可單獨編制工作手冊,也可將有關內容融入應急預案,合并編制。 (2)事件行動方案是參與事件應對的救援隊伍、專家隊伍等按照應急預案、工作手冊或上級指揮機構要求,為執行具體任務而制定的工作安排。行動方案要明確隊伍編成、力量預置、指揮協同、行動設計、后勤保障、通信聯絡等具體內容,以及采取的具體對策措施和實施步驟。 3組織指揮體系 3.1縣級領導機制 縣政府研究部署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工作。當發生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根據上級黨委、政府有關要求和應對處置工作需要,由縣委、縣政府決定成立總指揮部,統一領導、組織指揮應對工作。 3.2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 各類突發事件指導協調和組織應對工作由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負責。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總指揮由縣政府指定的負責同志擔任,成員由承擔突發事件防范處置職責的縣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綜合工作由主要牽頭部門承擔。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辦公室設在突發事件防范處置的主要牽頭部門,負責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日常工作及交辦事務,并做好與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的銜接。對可能危及國家安全的突發事件,有關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應加強與國家、省、市安全相關工作機制銜接,在國家、省、市安全領導機構的統一部署下開展工作。 3.3縣級工作機構 縣級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部門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組織協調指導風險防控、應急準備、監測預警、應急處置與救援、資源保障以及恢復重建等工作,承擔相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綜合工作。 3.4聯合應急指揮部 對需要與相鄰縣(區)聯合應對的突發事件,市政府及其部門未啟動響應機制時,我縣與相鄰縣(區)協商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制,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對需要相鄰鎮街聯合應對的突發事件,縣政府及其部門未啟動響應機制時,相鄰鎮街聯合成立應急指揮機制,雙方(或多方)有關負責同志共同擔任總指揮,共同指揮協調突發事件處置工作。 3.5縣組織指揮機制 3.5.1縣組織領導機制 縣政府應當進一步完善應急管理領導體制和突發事件應急指揮機制,貫徹落實上級黨委、政府關于應急管理工作的決策部署,統籌制定本行政區域應急管理政策措施,研究解決本級應急管理體系規劃、風險防控、應急準備、考核、獎懲等重大問題,組織防范和應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各類突發事件。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結合實際強化應急管理職責,應明確應急管理機構,配備專(兼)職工作人員。重點做好預警信息傳播、人員疏散通知、公眾自救互救、信息報告和先期處置、配合處置、后勤保障等工作。村(居)民委員會協助做好村(社區)應急管理相關工作。 3.5.2鎮(街道、管委會)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 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參照縣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根據本行政區域應對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建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承擔相關類別突發事件防范應對和組織指揮等工作。 相鄰的鎮(街道、管委會)應建立應急聯動機制,共同做好區域性、流域性、關聯性強的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匯總報告工作。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做好防范應對工作。 3.6現場指揮機構 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設立由本級政府負責同志、相關部門負責同志組成的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縣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開展先期處置工作控制事態發展,并接受上級政府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一般突發事件發生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組織開展現場先期處置和后勤保障等工作,縣政府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視情況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組織、指揮、協調突發事件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要求成立臨時黨組織,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領導。 現場指揮機構可根據需要設立綜合協調組、搶險救援組、災害監測組、交通管控組、醫療救治組、物資保障組、宣傳輿情組、善后救助組、專家支持組等工作組(具體編組視工作需要確定)。各工作組主要承擔以下職責: 綜合協調組:負責綜合協調、督導檢查、會議組織、會議紀要、信息簡報、綜合文字,資料收集歸檔,搶險救援證件印制發放,處置信息調度、匯總、上報,與上級工作組的協調聯絡等工作。 搶險救援組:負責制定現場搶險救援方案;根據災情變化,適時提出調整搶險救援方案;協調調度救援力量、救援裝備參與搶險救援;根據救援情況變化,調整充實應急救援專家;組織協調現場應急處置有關工作。 災害監測組:負責組織災害風險監測,指導防范次生衍生災害;調度相關技術力量和設備,監視災情發展;指導災害防御和風險隱患的監測預警等工作。 交通管控組:負責劃定現場警戒區域,做好應急救援力量赴災區和撤離時的交通保障工作;指導災區道路搶通搶修;協調搶險救災物資、救援裝備以及基本生活物資等交通應急通行保障;負責事故搶險救援現場、現場指揮部、工作組駐地、受災民眾集中安置點等安全保衛和外圍交通管控等工作。 醫療救治組:負責組織指導醫療救治、衛生防疫、心理援助工作;統籌協調醫療衛生專家、衛生應急隊伍,支持事發地醫療衛生處置工作。 物資保障組:負責應急處置所需的物資、裝備、資金、交通、通信、電力的供應;負責現場指揮部的搭建工作,為現場指揮部正常運行和應急處置人員做好工作、生活等保障工作。 宣傳輿情組:負責發布權威信息,安排新聞發布,接待媒體記者采訪,協調處理與媒體間的相關事宜等工作;組織開展輿情監測研判,負責網絡媒體管理和輿論引導,及時回應社會關切。 善后救助組:負責組織開展遇難人員善后和賠償、征用物資補償工作;負責下撥政府救災款物并指導發放;統籌災區生活必需品市場供應;負責群眾緊急疏散安置以及疏散安置人員的生活保障、過渡期救助等工作。 專家支持組:負責組織現場災情會商研判,提供技術支持,指導現場監測預警和隱患排查工作;指導地方開展災情調查和災損評估;參與制定搶險救援方案。 3.7專家組 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建立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專家庫,根據需要抽調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開展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調查評估等決策咨詢服務工作。縣應急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建立應急管理專家會議制度,研究應急管理有關重大問題,提出全局性、前瞻性對策建議。 4運行機制 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建立健全應對突發事件的風險防控、監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等工作機制。 4.1風險防控 (1)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建立完善突發事件風險調查和評估制度,依法對各類風險點、危險源、危險區域進行調查、辨識、評估、分級、登記,建立臺賬,定期檢查、監控,責令有關單位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機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相關信息。縣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綜合性評估,研究制定風險分級分類標準和管理辦法。突發事件應對主要職責部門每年年底前對下一年度突發事件發展趨勢進行研判和預測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議,報縣政府,抄送至縣應急管理部門。 (2)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統籌建立完善社區、村(居)、重點單位風險防控體系。縣有關部門要及時發現和處置各類風險隱患,落實風險管控措施。對重大風險和危險源,制定專項防控措施和應急預案,做好監控和應急準備工作。重點行業和領域采取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對一些影響大、群眾反映強烈的普遍性和傾向性社會矛盾問題,要研究采取治本措施,力求從源頭上解決;必要時要立即向本級政府報告,并向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及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 (3)重要物資儲備庫、重點水利水電工程、重大油氣儲運設施、鐵路運輸線、重要地下設施(人防)、重要輸變電工程、大型橋梁隧道、重要通信樞紐、支付清算系統等重大關鍵基礎設施設計單位要科學選址、優化布局,實施風險評估、可行性論證,增強防災抗災和風險管控能力;運營和維護單位要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單位要加強安全監督檢查。 (4)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須充分考慮公共安全風險因素,堅持底線思維,統籌安排應對突發事件所必需的設備和基礎設施建設。要加強城鄉防災減災能力建設,抓好以源頭治理為重點的安全生產基礎能力建設,完善城鄉以醫療救治體系和疾病預防控制為重點的公共衛生保障體系,健全以利益協調機制、訴求表達機制、矛盾調處化解機制為重點的社會安全基礎能力建設。 4.2監測預警 4.2.1監測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監測制度,整合監測信息資源,完善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各類突發事件主要職責部門負責相應突發事件監測信息匯總報告工作,根據突發事件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地震、地質、氣象、洪澇、干旱、森林火災、礦山、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和煙花爆竹批發經營儲存、排污單位、重大關鍵基礎設施、傳染病疫情、動物疫情等基礎信息數據庫,完善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配備必要的設備設施和人員,對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有效監測預判。 4.2.2預警 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統籌預警信息發布,運用各類信息渠道,解決預警信息發布“最后一公里”問題。 (1)確定預警級別。對可以預警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公共衛生事件,有關部門接到相關征兆信息后,及時組織進行分析評估,研判發生的可能性、強度和影響范圍以及可能發生的次生衍生突發事件類別,確定預警級別。按照緊急程度、發展勢態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預警級別可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分別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標示,一級為最高級別。各類突發事件預警級別由縣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辦公室、縣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予以界定,縣政府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對其他突發事件,要根據情況及時向有關方面通報提醒信息,必要時向社會公眾發布安全警示。 (2)發布預警信息。分析評估結果確認突發事件即將發生或者發生的可能性增大時,縣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要根據分析評估結果,依法依規立即發布預警信息,及時向上級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相關部門報告,必要時可以同時越級上報,并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或相關地區的政府通報。根據事態發展,及時調整預警級別并更新報告、通報和發布有關突發事件預測信息和分析評估結果。 預警信息的發布和調整,可以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互聯網、警報器、宣傳車、大喇叭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采取有針對性的通知方式,確保預警信息發布對象無遺漏。承擔應急處置職責的單位接到預警信息后,應及時向發布預警信息的單位反饋接受結果。 新聞媒體、通信運營商應按照當地政府或預警發布部門要求,及時、無償向社會公開發布預警信息。 (3)采取預警措施。發布預警信息后,有關方面要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情況以及分級負責的原則,采取下列一項或多項措施: ①增加觀測頻次,及時收集、報告有關信息; ②加強公眾溝通,公布信息接收和咨詢電話,向社會公告采取的有關特定措施、避免或減輕危害的建議和勸告等; ③組織現場指揮員、應急隊伍和負有特定職責的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動員后備人員做好參加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的準備,預置有關隊伍、裝備、物資等應急資源; ④調集應急處置和救援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準備應急設施和避難場所,并確保其處于良好狀態、隨時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⑤加強對重點單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礎設施的安全保衛,維護社會治安秩序; ⑥保障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 ⑦轉移、疏散或者撤離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并予以妥善安置,轉移重要財產物資; ⑧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發事件危害的場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導致危害擴大的公共場所的活動; ⑨有關政府和部門發布預警后,其他相關地區和部門及時組織分析本地區和本行業可能受到影響的范圍、程度等,安排部署有關防范性工作。 (4)預警措施的解除。當突發事件風險已經解除,發布預警的政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或有關部門要立即宣布解除預警,解除已經采取的有關措施。 4.3信息報告 (1)縣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村居(社區)要積極推進安全風險網格化管理,創新基層網格員管理體制機制,統籌災害信息員、群測群防員、氣象信息員、水庫巡查員、護林員、網格員等資源,承擔風險隱患巡查報告,突發事件第一時間報告、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災情統計報告等職責,建立統一規范的基層網格員管理和激勵制度,實現村居(社區)網格化管理。鼓勵獲悉突發事件信息的公民主動向所在地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或者指定的專業機構報告。 (2)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基層網格員和有關村居(社區)、企業、社會組織及相關專業機構、監測網點等要第一時間向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報告信息。有關主管部門立即向縣政府相關部門通報。事發地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上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信息。根據事態發展和上級要求,及時續報事件處置等有關情況。縣政府應當在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半小時內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屬于較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還應當在1小時內書面報告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縣政府在上報的同時應按規定報告市安委會辦公室。 報告內容一般包括突發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信息來源、性質、簡要經過、影響范圍(含環境影響)、人員傷(病)亡和失聯情況、房屋倒塌損壞情況、交通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損毀情況、現場救援情況和已經采取的相關措施等。 (3)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全面掌握突發事件信息。一般及以上突發事件信息要及時報送市政府及有關部門。對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較敏感或發生在重點地區、敏感時間,或可能演化為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不受相關突發事件分級標準限制。 (4)接到突發事件信息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按照國家、省、市、縣有關規定,立即向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報告,不得遲報、漏報、謊報和瞞報,同時通報可能受影響的地區、部門和企業。較大、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或特殊情況下,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并同時報告市政府及其有關部門。 (5)涉及港澳臺僑、外籍人員,或影響到境外的突發事件,需要向港、澳、臺以及有關國家、地區、國際機構通報的,按照相關規定辦理。 (6)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急牽頭部門應當建立健全信息快速獲取機制,全面掌握突發事件信息,完善突發事件信息報送和信息共享系統,融合相關部門、地方的應急基礎信息、地理信息、應急資源信息、預案和案例信息、事件動態信息等,為突發事件應對提供信息保障。 4.4應急處置和救援 4.4.1先期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事發單位應組織本單位應急救援隊伍和工作人員營救受害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威脅人員,加強救援處置人員防護;控制危險源、可疑傳染源,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擴大的必要措施,維護現場秩序;對因本單位問題引發的或主體是本單位人員的社會安全事件,有關單位要迅速派出負責同志趕赴現場開展勸解、疏導工作。 (2)事發地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組織要立即進行宣傳動員,組織群眾開展自救和互救,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按照當地政府的決定或命令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 (3)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根據應急預案或上級決定、命令,調動應急隊伍,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并及時向縣政府報告。 (4)在境外發生涉及我縣公民和機構的突發事件,縣有關部門應第一時間啟動應急機制,并及時上報縣政府和上級有關部門,采取措施保護我縣公民和機構生命財產安全及合法權益。 4.4.2指揮協調 (1)組織指揮。縣政府及相關部門指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相關部門開展應對工作。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設立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按照縣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要求做好先期應急處置和救援、后勤保障等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事件應對負有屬地管理責任,突發事件發生后,應立即啟動響應,采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2)現場指揮。應急指揮機構(機制)根據突發事件處置需要,可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現場指揮機構實行總指揮負責制,參加現場應急救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上級政府設立現場指揮機構的,下級政府的現場指揮機構應納入上級現場指揮機構,在上級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突發事件應對工作。現場指揮機構要充分聽取有關專家意見建議,開設統一的救援隊伍集結點、物資接收點和分發點、新聞發布中心,并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參與救援的應急力量要及時向現場指揮機構報到、受領任務,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度,嚴格遵守交通管理、信息發布工作要求,并及時報告現場情況和處置工作進展情況,實現各方信息共享。 當上級工作組在現場時,現場應急指揮機構要與其對接,接受業務指導,并做好相應保障。 (3)協同聯動。參與應急處置的消防救援隊伍、專業應急救援隊伍等接受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領導。社會應急救援隊伍參與應急救援,應當向負責突發事件應對的現場指揮機構申報,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統一指揮。現場指揮機構(機制)根據突發事件現場實際情況,及時調度指揮相關應急資源開展應急處置和救援行動。如需動用部隊參與應急處置和救援,按照有關規定申請。 4.4.3處置措施 (1)自然災害、事故災難或者公共衛生事件發生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組織現場人員、應急測繪和勘察隊伍等,迅速獲取核實現場信息,特別是重要目標物、人員密集場所和人口分布情況,利用無人機、雷達、衛星等手段獲取現場影像,分析研判道路、橋梁、通信、電力等基礎設施和居民住房損毀情況,提出初步評估意見,并向現場指揮機構和有關部門報告。 ②組織營救受災和被困人員,疏散、撤離并妥善安置受威脅人員,保護、轉移重要財產,必要時組織動員社會應急力量有序參與應急處置救援、受災人員救助工作。 ③組織開展傷病員救治、衛生防疫和應急心理援助等醫療衛生處置工作,組織應急免疫接種、預防性服藥,開展衛生防疫和健康防病知識宣傳。 ④組織開展搶險工作,控制危險源、減輕或消除危害,標明危險區域、封鎖危險場所,劃定警戒區、實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快速疏散無關聚集人員,交通運輸、鐵路、公安等有關部門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⑤組織搶修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短時難以恢復的,要制定臨時方案,保障社會生產生活基本需要。 ⑥開展環境應急監測,追蹤研判污染范圍、程度和發展趨勢;切斷污染源,控制和處置污染物,保護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部位,減輕環境影響;開展災后環境風險排查,整治污染隱患,妥善處置事件應對中產生的廢物。 ⑦禁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設備、設施,關閉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中止人員密集活動或者可能導致危害擴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以及采取其他保護措施。 ⑧落實本級政府應急救援資金和儲備的應急救援救災物資,必要時征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設施、工具。 ⑨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提供食品、飲用水、衣被、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臨時住所,開展衛生防疫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學上、有病能及時醫治,確保大災之后無大疫。 ⑩開展遇難人員善后處置工作,妥善處置遇難人員遺體,依法做好遇難人員家屬救助、補償、安撫等工作。 ?組織開展救災捐贈活動,接收、管理、分配救災捐贈款物。 ?依法從嚴懲處囤積居奇、哄抬物價、制假售假等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穩定市場價格,維護市場秩序。 ?依法從嚴懲處哄搶財物、干擾應急處置工作等擾亂社會秩序的行為,維護社會治安。 ?采取其他防止發生次生、衍生災害和事件的必要措施。 (2)社會安全事件發生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立即組織有關部門針對事件的性質和特點,采取下列一項或者多項應急措施: ①了解和分析事件起因,有針對性地開展法制宣傳和說服教育,及時疏導、化解矛盾和沖突。 ②維護現場治安秩序,對使用器械相互對抗或以暴力行為參與沖突的當事人實行強制隔離,妥善解決現場糾紛和爭端,控制事態發展。 ③對特定區域內的建筑物、交通工具、設備、設施以及燃料、燃氣、電力、水的供應進行控制,必要時依法對網絡、通信進行管控。 ④封鎖有關場所、道路,查驗現場人員的身份證件,限制有關公共場所內的活動。 ⑤加強對易受沖擊的核心機關和單位的警衛,在黨政機關、軍事機關、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單位附近設置臨時警戒線,加強對重點敏感人員、場所、部位和標志性建筑的安全保護。 ⑥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的事件發生時,立即依法出動警力,加大社會面檢查、巡邏、控制力度,根據現場情況依法采取相應的強制性措施,盡快使社會秩序恢復正常。 ⑦法律法規等規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交通運輸、醫療衛生、能源供應、通信、災害現場信息、搶險救援物資裝備、救濟救災、自然災害救助、社會秩序、新聞宣傳等應急保障工作的牽頭協調部門和支持部門應當編制相關保障方案,加強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快速反應聯動機制。 (4)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必要時可以依法向單位和個人征用應急救援所需設備、設施、場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資,請求其他地方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力、財力或技術支援,要求生產、供應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物資的企業組織生產、保障供給,要求提供醫療、交通等公共服務的組織提供相應的服務。組織協調運輸經營單位,優先運送處置突發事件所需物資、設備、工具、應急救援人員和受到突發事件危害的人員。 4.4.4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 縣應急指揮機構(機制)要制定統一的信息發布與輿論引導方案,與突發事件應對處置工作同時研究、同時部署、同時行動。對可能受到突發事件后果直接威脅的社會公眾,應按照“監測預警”部分的要求及時向其發布預警信息。 (1)信息發布由縣政府設立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必要時,按照上級政府或上級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由上級政府有關部門統籌協調信息發布工作。 (2)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發生后,縣級以上政府或專項應急指揮機構要在事件發生后第一時間通過主流媒體向社會發布權威信息,隨后發布初步核實情況、已經采取的應對措施和公眾防范要求等,第一時間舉行新聞發布會,根據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后續發布工作。發生一般、較大突發事件,要盡快發布權威信息,并根據處置進展動態發布更新信息。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信息發布形式主要包括提供新聞稿、組織吹風會、組織報道、舉行新聞發布會、接受媒體采訪,運用官方網站、微博、微信及移動客戶端、手機短信等平臺發布信息,具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4)縣政府要加強網絡媒體和移動互聯網媒體信息發布內容管理和輿情分析工作,迅速澄清謠言,依法查處造謠生事者并向社會公開揭露曝光,及時回應社會關切,引導網民依法、理性表達意見,形成積極健康的社會輿論氛圍。 (5)參與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各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對外發布事件原因、傷亡數字、責任追究等有關突發事件處置工作的情況和事態發展的信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編造、傳播有關突發事件事態發展或者應急處置工作的虛假信息。 4.4.5緊急狀態 發生或即將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采取一般處置措施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社會危害,需要宣布全縣或者縣內部分區域進入緊急狀態的,依法報省、市政府提請國務院決定。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應依法立即通過新聞媒體向公眾公布。 4.4.6應急結束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相關威脅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或應急指揮機構(機制)可宣布應急結束,或逐步停止有關應急處置措施,應急隊伍和工作人員有序撤離。同時,采取或者繼續實施必要措施,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事態反復。現場指揮機構停止運行后,通知相關方面解除應急措施,進入過渡時期,逐步恢復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4.5恢復重建 4.5.1善后處置 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當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及遭受損失情況,制定救助、補償、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 對突發事件中的傷亡人員、參與應急處置人員,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并提供必要的心理咨詢及司法援助。 緊急調集或征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提供的勞務應參照市場價格給予適當補償,妥善解決因處置突發事件引發的矛盾和糾紛。 有關部門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事發地保險監管機構要組織、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查勘和理賠工作。 4.5.2恢復重建 健全縣政府統籌指導,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履行主體責任、災區群眾廣泛參與的災后恢復重建機制,強化資金、政策、規劃統籌,促進資源融合、效能提升。縣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并視情給予適當補助。強化縣政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重建主體責任,建立務實高效的規劃落實推進機制。組織引導受災地單位、群眾開展自力更生、生產自救活動。 (1)恢復重建工作由縣政府和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負責。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后,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立即組織制定恢復重建計劃,并向縣政府報告。需要時,縣政府要及時組織和協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開展工作,盡快修復被損壞的交通、水利、通信、供(排)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公共設施,恢復社會秩序。 (2)縣政府要根據實際情況對需要支持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組織縣直部門及其他鎮街提供資金、物資和人力支援。需要縣政府援助的,由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提出請求,縣政府有關部門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規劃,提出恢復重建的建議和意見,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需要省、市政府援助的,由縣政府向省、市政府有關方面提出請求。縣政府根據受突發事件影響地區遭受損失的情況,制定扶持該地區經濟社會和有關行業發展的優惠政策。 4.5.3調查與評估 (1)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當及時查明突發事件的原因和過程,對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事發地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積極配合縣政府的調查評估工作;組織參與處置的部門(單位)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復盤分析,總結經驗教訓,制定改進措施;將調查與評估情況按有關要求向上級政府提交報告。對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突發事件,縣政府配合上級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評估。 (2)縣級專項應急預案牽頭編制部門于每年第一季度組織相關部門和單位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縣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并抄送縣應急管理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對本行政區域上年度突發事件進行全面評估,向縣政府提交評估報告,并抄送縣應急管理局。 5資源保障 5.1人力資源 (1)綜合性消防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主力軍,應全面加強能力建設,適用全災種應急救援需要。縣政府應提供必要支持保障。 (2)專業應急隊伍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骨干力量。縣委宣傳、發展改革、網信、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應急、人防等部門根據職能分工和實際需要,在應急管理部門的統籌指導下,建設和管理本行業、本領域的專業應急隊伍。 (3)駐臨沭武警部隊、人武部民兵連是應急處置和救援的突擊力量。要依法將其納入應急力量體系建設。建立健全軍地協調聯動機制,確保統一指揮、信息互通、資源共享、行動協調。按照遂行應急任務能力要求,配備必要的裝備,加強針對性訓練和演練。 (4)基層應急隊伍是第一時間先期處置的重要力量。為做好突發事件的先期處置和后續協助工作,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單獨建立或者與有關單位、社會組織共同建立基層應急隊伍。各鎮街至少建立1處應急消防救援站,鼓勵有條件的村居(社區)、重點企業、單位設立應急消防救援站,屬地政府給予業務指導及相關政策鼓勵。 (5)社會應急隊伍是應急救援和處置的輔助力量。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制定相關政策措施,充分發揮紅十字會、志愿者等社會力量作用,鼓勵引導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等依法有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5.2財力支持 (1)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將突發事件防范和應對工作所需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突發事件所需應急準備、應急演練、救援處置、救災安置等工作資金由應急管理部門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提出,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按規定程序列入年度財政預算。 (2)處置突發事件需要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分級負擔。對受突發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鎮街政府,啟動縣級應急響應的,應根據實際情況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的申請,予以適當財政支持。 (3)縣政府及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研究提出相應的征用補償或救助政策,必要時報縣政府批準。縣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評估。 (4)鼓勵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應對突發事件提供物資、裝備、資金、技術支持和捐贈。 (5)建立健全災害風險保險體系,鼓勵單位和公民參加保險。建立完善巨災保險制度,推行安全生產、環境污染和食品安全責任保險制度。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當為專業救援人員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配備必要的防護裝備和器材,減少應急救援人員的人身風險。志愿服務組織安排志愿者參與可能發生人身危險的志愿服務活動前,應當為志愿者購買相應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5.3物資裝備 (1)縣應急管理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制定應急物資、救援裝備儲備規劃及實施,形成縣級儲備為基礎、鎮(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級儲備為輔助、村級儲備為補充的縣鎮村三級物資儲備體系,并完善應急管理協調機制。有關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加強相關類別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處置裝備儲備,強化縣級應急電源、大功率水泵、大功率排水車、森林滅火“引水上山”工程設備、森林防火專用車輛、滅火消防機器人、多用途無人機的儲備。商務部門負責生活必需品、重要消費品市場監測和保障市場供應工作。應急管理、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財政、糧食和儲備等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建立健全重要應急物資監測網絡、預警體系和應急物資生產、儲備、調撥及緊急配送體系,完善應急工作程序,確保所需應急物資和生活用品及時供應,并加強對物資儲備的監督管理,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2)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應急物資儲備工作,或與有關企業簽訂應急物資代儲協議,保障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和應急救援裝備的生產、供給。 (3)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加強應急力量訓練條件建設,推進應急訓練設施開發共享。 5.4科技支撐 (1)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研究制定相關政策措施,鼓勵、扶持具備相應條件的教學科研機構培養應急管理人才,加強應急管理學科建設;加強應急管理科技支撐機構建設,積累基礎資料,促進科技成果交流共享;研究制定促進公共安全和應急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鼓勵、扶持教學科研機構和有關企業研究開發用于突發事件預防、監測、預警、應急救援和處置的新技術、新設備和新工具,提升應急科技支撐能力。 (2)圍繞指揮協調、監測預警、救援處置、風險防范等核心業務,積極配合市級應急管理部門建立全市應急指揮網和縣、鎮街、企業三級應急指揮平臺。推進視頻會議、視頻監控、移動傳輸、城市安全風險監測預警系統、重點行業領域專業安全監管平臺等建設。利用云計算、大數據、感知網絡、融合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整合自然災害風險普查數據、安全生產基礎數據等應急資源。實現縣、鎮街應急指揮平臺和有關部門應急指揮平臺與國家、省、市應急指揮平臺的互聯互通,形成指揮救援一體化、企業監管一體化、數據共享一體化的格局,形成快速反應、科學決策、高效指揮的應急救援信息化體系。 6責任與獎懲 (1)根據有關規定,建立健全應急管理工作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2)公民按照各級政府要求,參加應急救援工作或者協助維護社會秩序期間,其在本單位的工資待遇和福利不變,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補助;對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有關集體和個人,按照相關規定給予表彰或獎勵。 (3)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事件重要情況,應急處置不力,或在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預案管理 7.1預案編制 (1)縣、鎮街應急管理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單位)制定本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的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按程序報縣政府批準后實施。專項預案構成種類要及時補充完善。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應急預案編制修訂工作規劃應報縣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2)編制應急預案應當在風險評估、案例研究和應急資源調查的基礎上進行,以確保應急預案的可操作性。在預案編制中以情景構建的方式模擬突發事件場景,增強應急預案各項措施有效性。 (3)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在應急預案編制過程中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單位和專家的意見。涉及其他單位職責的,應當書面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必要時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在編制過程中應征求相關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意見。 7.2預案審批與銜接 各級各類應急預案銜接要遵循“下級服從上級,專項、部門服從總體,預案之間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則。縣應急管理部門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負責本級自然災害、事故災難類專項應急預案審核以及部門應急預案和下級總體應急預案備案工作。公共衛生、社會安全類事件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分別由衛生健康部門、公安部門負責統籌實施。應急預案審批單位應當在應急預案印發后的20個工作日內依照下列規定向有關單位備案: (1)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的總體應急預案由應急管理部門組織起草,按程序報請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后公布實施,報上一級政府備案,徑送上一級應急管理部門。 (2)縣政府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專項應急預案按職責分工由主要牽頭部門負責起草,按程序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印發實施,抄送上一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備案。 (3)部門應急預案經部門有關會議審議、本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后印發實施,報縣政府和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4)基層組織和單位應急預案須與當地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經基層組織或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向有關部門備案。 (5)應急預案支撐性文件的審批程序由制訂單位確定。 (6)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7.3預案演練 (1)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應急演練制度,根據實際情況采取實戰演練、桌面推演等方式,常態化開展形式多樣、節約高效的應急演練。各級專項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每2年至少進行一次應急演練。法律、法規和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如預案發生重大調整,需及時按照新的預案開展演練。應急管理部門負責指導預案演練工作。 (2)縣政府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單位)應當主動組織開展應急演練,涉及的相關部門(單位)要積極配合參與。部門預案應按規定進行應急演練。 (3)縣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相關部門對應急預案進行演練,特別是對涉及領域多、需多方配合的應急預案要開展綜合性演練。 (4)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本級預案應急演練。村居(社區)、企事業單位應當根據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經常性開展應急演練。 7.4預案評估與修訂 (1)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建立定期評估制度,分析評價預案內容的針對性、實用性和可操作性,實現應急預案的動態優化和科學規范管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修訂應急預案: ①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標準、上位預案中的有關規定發生變化的; ②應急指揮機構及其職責發生重大調整的; ③面臨的風險發生重大變化的; ④重要應急資源發生重大變化的; ⑤預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發生變化的; ⑥在突發事件實際應對和應急演練中發現問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 ⑦應急預案制定單位認為應當修訂的其他情況。 (3)應急預案修訂涉及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應急處置程序、主要處置措施、響應分級標準等重要內容的,修訂工作應按照本預案“預案審批與銜接”部分有關要求組織進行。僅涉及其他內容的,修訂程序可適當簡化。 7.5宣傳和培訓 (1)新聞宣傳、文化和旅游、廣播電視、工業和信息化、應急管理等部門要通過圖書、報刊、音像制品和電子出版物、廣播、電視、網絡、手機等渠道,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知識,增強公眾的憂患意識、社會責任意識、公共安全和風險防范意識,提高全社會的避險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2)教育主管部門應當督導指導各級各類學校、幼兒園把應急知識教育納入教學內容,對學生進行應急知識教育,培養學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救與互救能力。 (3)縣政府及有關部門和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要建立健全突發事件應急管理培訓制度,針對本地區、本行業特點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的宣傳和教育培訓工作。專項應急指揮部辦公室或專項應急預案編制牽頭部門應組織指揮部各成員單位,針對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工作培訓,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決策和處置能力。新聞媒體應當無償開展突發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的公益宣傳。企事業單位應當定期開展應急管理法律法規、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以及應急知識、應急演練等方面的教育與培訓。 8附則 (1)本預案涉及縣政府有關部門,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管委會)、群眾自治組織、企事業單位等按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并制定、完善相應的應急預案及其支撐性文件。縣應急管理局應當加強本預案實施的跟蹤分析、督促檢查、綜合協調,并根據需要及時組織評估,向縣政府提出修訂建議。 (2)本預案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0月31日。《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沭縣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通知》(沭政發〔2016〕4號)同時廢止。 【政策咨詢】:縣應急管理局 電話解答:0539-6211096 現場解答:臨沭縣國策路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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