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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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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發〔2020〕11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部門,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10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實施縣委、縣政府人才強縣戰略,加快推進全縣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隊伍建設,提高社會工作認知度和影響力,營造專業社會工作人才和社會工作發展的輿論環境,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根據《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沂蒙和諧使者選拔管理辦法的通知》(臨政辦字〔2019〕13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臨沭和諧使者,是指具備專業社會工作知識和能力,具有良好職業道德、豐富實踐經驗,能力出眾、業績突出、群眾公認,按程序選拔認定的優秀社會工作專業人才。 第三條臨沭和諧使者選拔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原則,重點從基層一線、不同領域的城鄉社區、社會服務類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中選拔產生。 第四條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縣委組織部、縣委政法委、縣委編辦、縣總工會、團縣委、縣婦聯、縣殘聯、縣發改局、縣教體局、縣公安局、縣民政局、縣司法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文化和旅游局、縣衛健局、縣信訪局、縣扶貧辦等部門、單位組成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縣民政局負責具體實施。 第二章選拔范圍和條件 第五條臨沭和諧使者重點從以下在社會工作一線崗位、直接從事專業社會服務工作的人員中選拔: 在養老服務、社會福利、社會救助、慈善事業、社區建設、婚姻家庭、精神衛生、殘障康復、教育輔導、就業援助、職工幫扶、犯罪預防、禁毒戒毒、矯治幫教、人口計生、糾紛調解、應急處置、青少年事務等領域,綜合運用專業知識、技能和方法,幫助有需要的個人、家庭、群體、組織和社區,協調社會關系,預防和解決社會問題,恢復和發展社會功能,推動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的社會工作者以及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和研究的相關人員。 第六條臨沭和諧使者選拔條件: (一)熱愛祖國,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紀守法;熱心公益事業,熱衷服務社會,群眾公認度高,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 (二)了解社會工作發展歷程,熟悉社會工作相關政策理論、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熟練運用相關專業知識和技能開展工作,具備豐富的社會工作專業經驗。 (三)具有社會工作專業價值理念,能夠綜合運用各種社會工作方法,為服務對象提供專業服務,處理各類復雜問題,為所在單位和社會做出重要貢獻。 (四)在社會工作領域享有較高聲譽,社會關注度高,有較大的社會影響力,具有示范帶動作用。 (五)從事社會工作專業教育和研究的相關人員需組織、督導實施過有重大影響的社會工作服務項目,或在社會工作專業領域研究方面成果顯著。 (六)從事社會工作5年以上。取得助理社會工作師及以上職業水平證書的,同等條件下優先評選。 (七)管理期內的“齊魯和諧使者”“齊魯首席技師”“齊魯鄉村之星”“齊魯文化之星”“沂蒙和諧使者”“沂蒙首席技師”“沂蒙文化之星”“臨沭首席技師”“臨沭鄉村之星”“臨沭縣有突出貢獻的中青年專家”等省市縣級人才工程人員不再參加臨沭和諧使者的選拔;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黨政機關領導干部原則上不參加評選。 第三章選拔方法和程序 第七條臨沭和諧使者堅持好中選優,采取“自下而上、逐級推薦、專家評審、組織審定”的方式進行。由各鎮街和縣級各部門從本鎮街、本行業所屬單位優秀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候選人。不受理個人申請。 (一)部署申報。評選年第四季度,根據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部署,縣委組織部、縣民政局聯合下發申報工作通知,明確時間進度和工作要求。 (二)組織推薦。 1.各鎮街和縣直部門(單位)按照通知要求,從本鎮街、本行業系統所屬單位優秀社會工作人才中推薦人選,公示5個工作日無異議的,報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 2.推薦時呈報以下材料: (1)《臨沭和諧使者申報表》; (2)2000字左右的事跡材料; (3)申報人職業水平證書、社會工作專業技術成果(案例)、獲獎情況等證明材料; (4)鎮街或者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報告。 (三)資格審查。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根據評選條件和標準,對各鎮街或者縣級行業主管部門推薦人選的資格條件、申報材料等進行形式審查。材料弄虛作假者,取消申報資格。5年內不得再申報臨沭和諧使者。 (四)評審遴選。縣選拔管理辦公室組織評審,評委由社會工作領域專家和主管部門領導組成,評選年第四季度召開評審會議,在充分討論和記名投票表決基礎上,提出臨沭和諧使者建議人選名單。 (五)考察公示。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將建議人選名單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后,在中國臨沭網和申報單位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組織實地考察。 (六)頒發證書。公示和考察均無異議的,再次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研究審定,通過后提報縣政府發文,公布通過人選名單,并頒發證書。 第八條臨沭和諧使者原則上擇優推薦參加“沂蒙和諧使者”、“齊魯和諧使者”評選。 第四章待遇與政策扶持 第九條管理期內臨沭和諧使者每人每月享受縣政府津貼300元,津貼每年集中發放一次。 第十條臨沭和諧使者納入臨沭縣高層次人才庫,參加縣里組織的高層次人才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培訓、健康查體等活動。 第十一條在開展政府購買社會服務時,對臨沭和諧使者領辦的社工服務機構和社工服務項目進行重點傾斜和扶持。 第十二條臨沭和諧使者在申請科研項目時,在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允許范圍內,給予相應支持。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三條臨沭和諧使者應當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培養、社會工作專業機構發展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并在有關部門和所在單位安排下,承擔以下職責: (一)積極參與我縣社會工作培訓師資隊伍建設,開展各類社會工作教育培訓,開展社工研究; (二)積極領辦社會工作服務機構,主動承接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實習實訓任務; (三)積極參加專業性、區域性交流會議和咨詢督導活動; (四)配合做好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宣傳工作。 第十四條臨沭和諧使者每年選拔1屆,每屆選拔不超過10人,管理期限為4年。 第十五條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建立臨沭和諧使者檔案,每年第四季度,組織有關部門(單位)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走訪等方式,對和諧使者工作情況進行年度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發放津貼的重要依據。管理期滿后,由縣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負責對臨沭和諧使者工作成效進行期滿評估。期滿評估結果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個等次。期滿評估“優秀”的,經用人單位和人才本人同意,且符合臨沭和諧使者選拔條件,可直接納入下一管理期支持,最多連續支持2個管理期。期滿評估“合格”的,可參加新一批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申報。期滿評估“不合格”的,取消臨沭和諧使者資格。 第十六條在管理期內,臨沭和諧使者取得以下標志性成果之一的,可參評“優秀”等次,每批“優秀”等次,數量不超過評估總數的十分之一。 (一)在管理期內獲得社工領域(含養老護理)縣級以上榮譽或獲得縣級以上勞動模范稱號的; (二)獲得全國養老護理員職業技能比賽一等獎,或獲得“沂蒙和諧使者”“齊魯和諧使者”榮譽稱號的; (三)在社會工作專業人才教育研究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性成果,產生重要社會影響,得到業內及社會公認的。 第十七條對臨沭和諧使者實行動態管理。對管理期內不 再從事社會工作的、已經享受“沂蒙和諧使者”和“齊魯和諧使者”待遇的、調往縣外的,可繼續保留臨沭和諧使者稱號,不再享受相關待遇。在管理期內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或因個人過失給國家、集體、群眾造成損失和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繼續作為臨沭和諧使者的,經選拔管理工作辦公室核實,報縣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批準,取消其稱號,停止相應待遇。 第十八條加強對臨沭和諧使者的宣傳,廣泛宣傳臨沭和 諧使者在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和諧等方面 作出的積極貢獻,為社會工作專業人才和社會工作發展營造良 好輿論環境和社會氛圍。 第六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和諧使者選拔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沭政辦發〔2018〕20號)同時廢止。 【承辦單位】: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電話解答:0539-6211365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東街9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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