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讀:沭政辦發〔2021〕6號關于印發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2021-07-02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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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鏈接:http://m.gsmyi.com.cn/info/3850/187460.htm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 為進一步規范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提高政府宏觀調控能力,根據中央、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并報縣政府同意,決定對2019年6月1日施行并于2021年5月31日到期的《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辦法》(沭政辦發〔2019〕5號)文件進行修訂。 二、起草依據 該文件依據計價格〔2001〕585號、財綜函〔2002〕3號和臨沂市人民政府《臨沂市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管理暫行辦法》(臨政發〔2008〕32號)、臨沂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臨政辦字〔2018〕4號)等有關文件制定。 三、起草過程 為做好《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修訂工作,財政部門、行政審批部門、住建部門、司法局及供水、供熱和供氣等三家專營公司共同進行了建議收集和討論,并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制定《臨沭縣城市基礎設施配套費征收使用管理暫行辦法》,經縣司法局審查確認,該項制度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等方面均符合國家現行法律規定。 四、主要內容或需要說明的問題 《暫行辦法》全文共分5章23條,包括總則、征收和標準、管理和使用、法律責任及附則等方面內容。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自2021年7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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