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讀:關于印發臨沭縣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2022-05-30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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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臺目的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騰退“失聯主體”“僵尸企業”長期擠占的社會資源,引導市場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建立規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機制,釋放市場主體名稱資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推動臨沭縣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 二、政策依據 1、《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 2、《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0號);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三、制定背景 “失聯主體”“僵尸企業”的存在,長期占用社會資源,增加管理服務成本,影響信用體系建設,隨著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向縱深推進,“失聯主體”“僵尸企業”已成為優化營商環境的重大阻礙,清除這類市場主體,凈化市場環境已成為社會共識,2021年國務院印發了《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關于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0號),均明確提出建立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健全強制退出機制,其中廣東省、海南省、上海市等省市均先行先試,出臺了強制退出相關政策文件。因此臨沭縣結合自身實際,制定了《臨沭縣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制度暫行辦法》。 四、主要內容 (一)適用范圍。《辦法》適用于在臨沭縣登記的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強制退出。 (二)基本原則。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按照風險可控、公開透明、穩步推進、暢通救濟途徑的原則進行。 (三)退出程序。除名:1.市場主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的,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除名決定。2.登記機關作出除名決定前,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臨沭縣人民政府網站向社會公告擬除名名單,公告期為四十五日。公告期屆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除名決定,并向社會公布,特殊情形的除外。3.對被作出除名決定的市場主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中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代替市場主體的名稱對外公示。4.市場主體被除名后,不得開展經營活動,其清算義務人應當依法組織清算,并辦理注銷登記。被除名期間市場主體存續,并可對除名決定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依職權注銷:1.登記機關依職權擬對市場主體注銷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臨沭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四十五日。公告期內,登記機關應當向市場監督管理、文化、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稅務、人民法院、銀保監等相關單位征詢市場主體是否涉及有效期內商標權、有效期內專利權、有效期內著作權、不動產權利登記、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欠繳醫療保險、欠繳住房公積金、欠繳稅款及未結涉稅事項、辦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是否進入破產程序、銀行貸款、資金異常等情形。相關單位收到征詢意見函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2.公告期屆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依職權注銷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特殊情形的除外。市場主體在被注銷公告期內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注銷登記。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資格終止,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清算義務不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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