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的通知 |
||||||||||||||||||||||||||||||||||||
|
沭政辦字〔2022〕30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有關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根據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5月30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深化“放管服”改革,騰退“失聯主體”“僵尸企業”長期擠占的社會資源,引導市場主體履行法定義務,建立規范、透明、便捷、高效的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機制,釋放市場主體名稱資源,提升行政管理服務效能,優化營商環境,推動臨沭縣市場主體高質量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營商環境創新試點工作的意見》(國發〔2021〕24號)《國務院關于印發“十四五”市場監管現代化規劃的通知》(國發〔2021〕30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臨沭縣注冊登記的公司、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及其分支機構和個體工商戶等市場主體(股份有限公司除外)的強制退出。 本辦法所稱的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包括除名和依職權注銷。 第三條 市場主體強制退出工作要按照風險可控、公開透明、穩步推進、暢通救濟途徑的原則進行。 市場主體被強制退出后,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 第二章退出程序 第四條 市場主體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且近兩年未申報納稅,并經實地核查其已不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的,登記機關可以對其作出除名決定。 第五條 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的情形包括: (一)未在規定的期限報送年度報告的; (二)未在市場監管部門依照《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責令的期限內公示有關企業信息的; (三)年度報告、公示信息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四)通過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無法聯系的。 第六條 作出市場主體除名決定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名單梳理 除名名單: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者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滿兩年的市場主體名單,并核實其是否還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正常經營;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核查名單的準確性;縣稅務局負責實地核查市場監督管理局提供的名單,出具名單范圍內市場主體的納稅申報情況。經過縣行政審批服務局和縣稅務局核查后確定擬除名名單。 依職權注銷名單: 縣行政審批服務局根據《臨沭縣市場主體強制退出暫行辦法》確定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核實該范圍市場主體有無股權凍結、股權質押等情形,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存在有效期內商標權、專利權等無形資產情形。 縣文化和旅游局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存在有效期內著作權等無形資產情形。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涉及不動產權利登記等情形。 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存在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等情形。 縣醫療保障局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存在欠繳醫療保險等情形。 市住房公積金中心臨沭縣分中心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存在欠繳住房公積金等情形。 縣稅務局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存在欠繳稅款及未結涉稅事項等情形。 縣人民法院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有辦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及是否進入破產程序等情形,提供宣告破產并裁定終結破產清算程序市場主體名單,并做好依職權注銷市場主體的行政訴訟工作。 縣銀保監組負責核實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單是否存在銀行貸款、資金異常等情形。 經過以上部門核查后確定擬依職權注銷名單。 (二)告知公告 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告擬除名名單,公告期為四十五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除名的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擬作出除名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除名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權利等。 (三)公告期屆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除名決定,并向社會公布,但公告期屆滿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除名: 1.市場主體從異常名錄移出、恢復正常記載狀態; 2.市場主體已經辦理住所或者經營場所變更登記,或者提供的證據能夠證明其仍在登記的住所或者經營場所經營的; 3.市場主體主動注銷,登記機關已經受理市場主體的注銷登記申請或者市場主體依法完成注銷登記的; 4.市場主體就其逾期未申報納稅行為接受稅務部門處罰,繳納罰款并恢復納稅申報的; 5.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四)作出決定 公告期內,市場主體未提出陳述申辯或陳述申辯的理由不成立的,且不存在本條第(三)款情形的,登記機關應當作出除名決定,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市場主體被除名后,應當依法完成清算、辦理注銷登記,不得從事與清算或注銷無關的活動。被除名期間市場主體存續。 第八條被除名市場主體就其逾期未申報納稅行為接受稅務部門處罰,繳納罰款并補辦納稅申報,同時糾正第六條規定的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或被標記為經營異常狀態違法行為的,可以向登記機關提出除名修復申請。 第九條登記機關對除名修復申請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除名修復決定,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予以公示。 第十條除名修復后,市場主體經營限制予以解除。 第十一條 對登記機關作出的除名決定不服的,利害關系人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機關作出的除名決定被復議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依法撤銷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市場主體恢復到除名前的狀態。 第十二條 除名決定生效后,對作出除名決定的市場主體,產生以下法律后果: (一)市場主體的營業執照(正本、副本)作廢; (二)以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代替市場主體的名稱; (三)市場主體狀態作相應標記; (四)不再作為市場主體統計基數。 第三章 依職權注銷程序 第十三條 市場主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滿六個月未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可對其作出依職權注銷的決定: (一)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依法被責令關閉的; (三)依法被撤銷設立登記的; (四)依法被除名的。 第十四條登記機關依職權擬對市場主體注銷的,應當通過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臨沭縣人民政府網站進行公告,公告期為四十五日。公告內容應當包括擬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住所(經營場所),擬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依職權注銷的法律后果以及該市場主體依法享有的權利等。 公告期內,登記機關應當通過登記系統查詢市場主體是否存在股權(財產份額)被凍結、出質以及投資設立其他市場主體的情況,并向市場監督管理、文化旅游、自然資源和規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醫療保障、住房公積金、稅務、人民法院、銀保監等相關單位征詢市場主體是否涉及有效期內商標權、有效期內專利權、有效期內著作權、不動產權利登記、拖欠職工工資、欠繳社會保險、欠繳醫療保險、欠繳住房公積金、欠繳稅款及未結涉稅事項;是否涉及審理、辦理或者執行中的案件;是否進入破產程序、是否存在銀行貸款、資金異常等情形。相關單位收到征詢意見函后應當于十個工作日內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公告期屆滿,登記機關應當作出依職權注銷的決定,并向社會公布,但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市場主體在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清算信息或者申請注銷登記的; (二)市場主體已經依法完成注銷登記的; (三)相關單位、利害關系人提出異議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條市場主體在被依職權注銷公告期內主動申請注銷登記的,登記機關應當依法為其辦理注銷登記。 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資格終止,其清算義務人依法承擔的組織清算義務不變。 第十七條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請求或者依照職權,應當撤銷依職權注銷決定: (一)利害關系人提供的人民法院、仲裁機構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據能夠證明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債權債務尚未清理完結,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進行清算; (二)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未履行納稅義務且需要恢復該市場主體登記才能清繳稅款; (三)為了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恢復被依職權注銷的市場主體登記; (四)根據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作出依職權注銷決定的情形被依法撤銷; (五)其他應當撤銷的情形。 第十八條 對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注銷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登記機關作出的依職權注銷決定被依法撤銷的,登記機關應當將市場主體恢復到注銷前的狀態。該市場主體名稱已經被其他市場主體使用的,登記機關只恢復其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再保留該名稱。 第十九條 市場主體被依職權注銷后,其名稱按照《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執行本辦法過程中形成的文件、資料等,按照有關企業檔案管理的規定,予以保存、查詢。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臨沭縣行政審批服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有效期三年,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政策咨詢】:縣行政審批服務局 電話解答:0539-6207001 現場解答:臨沭縣正大街與振興北路交匯處。 |
||||||||||||||||||||||||||||||||||||
|
【下載Word】
【下載PDF】
【關閉窗口】
|
智能問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