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字解讀:臨沭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臨沭縣城市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 ||||||||||||||||||||||||
| 2023-03-24 點擊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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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市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臨沭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一、起草《辦法》的必要性 為了加強城市公園管理,2013年9月,縣政府制定出臺了《臨沭縣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沭政發【2013】25號)。《辦法》實施以來,使得公園的規劃、建設、管理等工作有條不紊的進行,對公園的管理做出了指導性的意見,大大提升了公園的管理水平,使得公園的管理工作走向精細化、專業化的方向。對破壞公園設施的行為進行處罰有了依據,有效震懾了破壞公園內公共設施的行為。 二、《辦法》出臺的政策依據 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臨沭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近幾年公園管理工作中實際發生的情況,對2013年《臨沭縣城市公園管理辦法》進行了適當修改。 三、起草過程 該《辦法》在起草過程中,組織有關單位和技術人員進入現場進行實地勘察,按照新的《城市綠地分類標準》對公園綠地進行了分類,對原辦法中的有關條款進行了討論、論證,對涉及公園建設、管理的單位的職責進行了重新劃分、認定,最終形成了該《辦法》。 四、主要內容或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原辦法中第三條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街頭游園、綠化廣場等,修改為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游園、廣場等。 (二)、原辦法中第四條由縣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管理工作。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國土、規劃、財政、公安、城管、工商、質監、食藥監、安監、消防、婦聯、水利、旅游、物價、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縣住建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修改為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管理工作。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公安、住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婦聯、水利、文旅、發改、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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