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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 關于印發臨沭縣城市公園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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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城市公園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根據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城市綠線管理辦法》《臨沭縣城市綠化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我縣城市規劃區內公園的規劃、建設、保護等管理活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公園,是指向公眾開放,供公眾游覽、休憩、觀賞、娛樂,進行文化教育、科學普及活動和鍛煉身體的場所,包括綜合性公園、專類公園、社區公園、游園、廣場等。 第四條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全縣城市規劃區內的公園管理工作。公園管理單位負責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公安、住建、市場監管、應急管理、消防、婦聯、水利、文旅、發改、環保等部門應當根據各自的職責,協同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公園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應將公園的建設和管理納入縣財政預算,保障公益事業發展。 鼓勵企業、事業、公民及其他社會團體通過投資、資助、捐贈、認養等方式參與公園的建設、管理和保護。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公園內綠地和設施的責任,有對損害公園綠地和設施的行為進行勸阻、制止和舉報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章規劃和建設 第七條縣住建部門應依據城市總體規劃和綠地系統規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編制公園發展規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經批準的公園和廣場發展規劃不得擅自變更,確需變更的,應當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已建成公園和規劃預留公園用地,實行城市綠線控制管理。 第八條嚴格控制公園周邊影響公園景觀的建設項目。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同意,不得借助公園形象進行廣告宣傳。 第九條公園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設計方案應符合公園發展規劃,由縣住建部門組織設計方案論證,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公園設計、施工、監理均應由相應資質單位承擔。建設項目竣工后,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條公園內水、電、燃氣、熱力等各類管線應當隱蔽設置,不得破壞公園景觀,不得影響樹木生長,不得危及人身和財產安全。 第三章保護與管理 第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規劃的公園用地性質和范圍。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擅自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的樹木。 因城市建設確需臨時占用、挖掘公園綠地或者砍伐、移植和非正常修剪公園樹木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并繳納恢復綠地補償費或者綠地占用費;占用期滿后,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組織恢復綠地。臨時占用綠地造成相關設施損壞的,占用者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對公園設施進行維護和保養,保證設施完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公園內供游人游覽、休息建筑物和設施的用途。 公園門前廣場應當保持空曠、平整,不得擺攤設點以及從事任何經營性活動。 第十四條公園內的古樹名木、文物古跡和優秀近現代建筑物,由公園管理單位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嚴格保護。 第十五條公園水體不得進行營利性養殖。 第十六條公園燈具應按規定定時開關。 第十七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履行下列職責,加強公園管理,為游客提供安全文明服務: (一)制定公園管理制度; (二)保持公園環境衛生整潔; (三)保持公園設備設施完好,定期進行維護并及時維修; (四)保護公園景觀和財產,制止破壞公園景觀和財產的行為; (五)在公園的醒目處設置服務指示牌及相關的警示標志; (六)規范公園管理人員的服務行為;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八條公園內的收費項目及標準,應報物價管理部門核定并公示。 第四章園容管理 第十九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綠化養護管理,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綠化配置科學合理,植物群落完整,喬木、灌木、花卉、草坪層次分明,色彩豐富,園藝特色明顯; (二)綠地整潔,綠籬、草坪等修剪及時,無明顯雜草及裸露、斷檔,養護到位,生長旺盛,完整美觀; (三)樹木修剪合理,及時疏枝,形態整齊美觀,無枯死樹和枯干枝; (四)綠化設施設計新穎、布局合理、無破損;花卉搭配合理,色彩協調美觀,具有藝術性; (五)加強公園內古樹名木保護,統一設置編號、標牌,逐樹建立管理檔案。 (六)做好園林植物病蟲害防治工作,防止病蟲害發生和蔓延。 第二十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內環境衛生管理,按照規定設置環境衛生設施,及時清掃保潔,并達到下列標準: (一)道路、廣場無垃圾、污垢、油垢和雜物等; (二)建筑物、構筑物、欄桿、標志標牌、垃圾箱等設施完好整潔,維修、油飾、粉刷和清洗及時; (三)垃圾清掃、清運及時; (四)公廁清洗、消毒及時,有專人管理; (五)水面無漂浮物,水體清潔。 第五章公共秩序管理 第二十一條游客應當文明游園,愛護公園綠化,保護公園設施,維護公園秩序,遵守游園守則。公園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丟果皮、紙屑,傾倒垃圾、雜物等; (二)在樹木、文物、建筑、雕塑和硬化路面上留言刻字、亂貼亂畫;在樹木、景物及設施上涂污、刻畫、懸掛、張貼及散發各類廣告宣傳品以及展示產品; (三)攀折和搖撞樹木、采摘花果、采集植物種子;踐踏非開放綠地; (四)翻越圍墻、欄桿、綠籬,攀爬園林建筑和雕塑,在座椅、亭、廊處躺臥;進園后滯留和過夜; (五)故意損壞圍欄、步道、座椅、照明設施、保潔設施、亭廊、雕塑、標牌、觀賞假山、裝飾山石及其它設施; (六)在非指定區域進行游泳、玩球、輪滑、放風箏等;在水體非指定地段、區域捕(釣)魚; (七)向水體內拋棄、傾倒、排放污物;擅自引用水體,并使用水體洗刷物品、車輛; (八)攜帶限養犬只以及其它有礙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環境衛生的寵物入園; (九)故意制造噪聲,影響公園環境; (十)擺攤設點、賣藝、乞討、拾荒、非法兜售物品以及其他經營性活動; (十一)算命、占卜、燒紙等封建迷信活動;宿營、酗酒、賭博、尋釁滋事或者從事淫穢、色情、暴力活動; (十二)焚燒樹枝樹葉、垃圾及其它雜物; (十三)在禁火區吸煙、擅自使用明火; (十四)在公園內燃放煙花爆竹,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公園。 (十五)擅自舉辦展覽,開辟健身場地以及組織各類健身娛樂活動,未經批準擅自集會; (十六)其他損害公園設施、設備及公共秩序的行為以及法律、法規禁止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公園內除老、弱、病、殘者專用的非機動代步車輛、搶險救災車輛和確需入園執行公務的車輛外,其它車輛不得進入。 第二十三條兒童、精神病人、智障者進入公園應當由監護人或者其他成年人帶領。 第二十四條公園內舉辦展覽、宣傳、咨詢、演出等活動,應當符合公園的性質和功能,堅持健康、文明的原則,禁止各類商業促銷和廣告等宣傳活動,不得損害公園綠化和環境景觀。 公園舉辦的各類活動,由公園管理單位根據申請單位的活動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準;活動舉辦者應當按照標準繳納有關費用,損壞的設施應照價賠償。活動舉辦者需用的水、電由公園專業人員負責接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接用。 活動舉辦者不得使用超過規定噪聲分貝的音響設備,控制噪音污染,保持場地衛生整潔,做到人走場清。 第二十五條在公園內設置游樂設施、康樂設施或者從事經營服務等活動,應當符合公園規劃布局,與公園功能、規模、景觀相協調,其技術、安全指標必須達到國家規定標準。由公園管理單位根據申請單位或個人的方案提出審查意見,報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批準。經批準在公園從事上述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批準的位置、面積經營,接受相關管理部門和公園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遵守環境噪聲及安全管理規定,并按照相關規定繳納恢復綠地補償費或者綠地占用費;法律、法規規定需要辦理其它手續的,應依法辦理;造成樹木、草坪、設施損壞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二十六條自發組織開展群眾性健身的,活動組織者應當向公園管理單位登記,由公園管理單位統一確定活動時間、地點。活動參加者應當服從公園管理單位管理,遵守環境噪聲及安全管理規定。 第二十七條公園內設置廣告必須經主管部門同意后,方可按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公園禁止設置影響公園景觀的戶外廣告。 第二十八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在公園內明顯的位置設置游人須知、引導標牌、警示標志等設施。 第二十九條公園內施工必須進行圍擋作業,施工物料、設備放置整齊,設置警示標志,做到工完場清。 第六章安全和監督管理 第三十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責任制,加強水上項目、游樂設施、節假日游園等活動的管理,保障游客生命財產安全。各相關職能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對公園的安全進行監督與管理。 第三十一條公園內的各類設備、設施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相應的質量和安全檢驗,并定期檢查維護,保持設施完好、安全。 第三十二條公園各種設備的操作人員必須經業務培訓合格后持證上崗,定期對設備進行安全檢查和維修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第三十三條經批準在公園內舉辦的各類活動,舉辦者應當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確保活動安全。在公園舉辦活動應遵循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按批準的期限、區域從事活動,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保障游客安全。不得隨意擴大場地、變更活動內容和延長活動時間。 第三十四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制定公共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發生突發事件,應當立即按照預案實施處置。 第三十五條公園所在地的公安部門派出機構,負責轄區內公園的日常治安管理,及時制止、查處公園內違規違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公園管理單位應當加強公園的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園管理投訴制度,公布服務監督電話,認真受理游人投訴。 公園管理人員應當佩戴標志,文明服務,按照職責做好日常巡視和監督檢查工作。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占用公園用地的,由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或住建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對已形成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它設施,責令其限期拆除并恢復原狀。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在公園內組織開展大型群眾性文體活動的,公園管理單位有權予以勸阻制止。 第三十九條游人違反本辦法規定,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縣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公園管理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未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導致公園設施遭到破壞的,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者紀檢監察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臨沭縣城市公園管理辦法》(沭政發〔2013〕25號)同時廢止。 【政策咨詢】:縣綜合行政執法局 電話解答:0539-2131601 現場解答:臨沭縣沭新街2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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