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各金融機構:
《臨沭縣“鄉村振興·豐禾農耕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抓好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鄉村振興·豐禾農耕貸”貸款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目的依據
為認真貫徹落實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支持供銷合作社深化土地托管服務增強為民服務能力的指導意見》(魯政辦字〔2021〕7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穩定農村土地耕種,有效解決農村土地托管融資難題,支持村黨組織領辦的合作社或其他經營主體參與全縣社會化服務,助推農村土地集約化經營和現代農業發展,推動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戰略全面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法律法規及《中國人民銀行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農業農村部 銀保監會 證監會關于印發<山東省臨沂市普惠金融服務鄉村振興改革試驗區總體方案>的通知》(銀發〔2020〕211號)《山東省農業發展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關于印發<“強村貸-供銷農耕貸”擔保服務方案>的通知》(魯農擔批〔2020〕40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貸款業務定義
本辦法所稱“鄉村振興·豐禾農耕貸”是指臨沭縣轄內銀行業金融機構向從事糧食等大田作物種植的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或其他經營主體發放的用于農村土地托管經營支出的人民幣貸款。
第三條 指導思想
開展“鄉村振興·豐禾農耕貸”貸款業務,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鄉村振興戰略,加快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推進農村土地集約化經營、規模化發展、品牌化營銷,創新開展農村土地托管經營和融資貸款受托支付“雙托管”模式,最大限度釋放農地融資潛能,降低融資成本,在促進農業提質增效、農民持續增收和穩定糧食生產、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形成金融服務鄉村振興“臨沭經驗”。
第二章 貸款對象、條件和用途
第四條 貸款對象
臨沭縣從事糧食等大田作物種植的村黨組織領辦合作社或其他經營主體。
第五條 借款人條件
1.符合“魯擔惠農貸”和信貸管理基本制度的準入條件。
2.需以大田作物種植為主業。
3.需由省供銷系統社會化服務組織提供托管服務,并簽署托管服務協議。
4.托管服務的農村土地需投保政策性農業保險(農業大災保險試點地區需投保農業大災保險)或農業種植商業保險。
5.法人客戶需持有有效的工商登記營業執照或農業農村部門頒發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證,在山東省境內注冊。
6.個人客戶需持有有效的工商登記營業執照,在山東省境內注冊,年齡在18周歲(含)以上,且申請借款時年齡和借款期限之和不超過65年(含),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
7.土地托管服務貸款支用必須采取受托支付的方式。
8.借款人及其配偶(個人客戶)、法定代表人、最大投資人、控股關聯企業信用狀況良好,無重大涉訴未執行終結案件、無失信或被執行未履行記錄等,貸款五級分類無“正常”之外的狀態,對外擔保貸款五級分類無“正常和關注”之外的狀態且關注狀態擔保貸款對還款能力無明顯影響,最近24個月內不存在連續90天以上或累計6次以上較大金額的逾期記錄。
9.根據實際情況確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貸款用途
貸款資金僅限于用于農村土地托管經營支出,主要包括用于對托管土地的經營、流動資金周轉、購買農業生產資料、基礎設施建設等支出。
第三章 貸款額度、期限及利率
第七條 貸款額度
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經營收入、還款能力、擔保情況等綜合確定,單戶擔保額度不超過實際托管費(參考托管服務協議),扣減同類貸款金額,參考對外擔保貸款綜合確定,單戶最高不超過300萬元(山東省農業發展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在保客戶申請擔保的,應扣減在保額度)。
第八條 貸款期限
貸款期限根據生產經營周期、貸款用途及綜合還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得超過3年。單筆支用擔保貸款期限不超過12個月。
第九條 貸款利率
由各金融機構根據借款人的信用等級、經營收入、還款能力等實際情況,參照LPR執行。
第四章 擔保、還款方式
第十條 擔保方式
由山東省農業發展信貸擔保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省農擔)提供保證擔保。借款人按相關規定享有擔保費率補貼和財政貼息。
第十一條 還款方式
采取一次性還本付息、定期付息到期還本或等額本金、等額本息等還款方式。
第五章 貸款流程
第十二條業務申請與受理
客戶申請貸款的,受理銀行按照規定流程,進行審查審批。審批通過的,推送給省農擔公司審批。省農擔公司審查審批通過后,受理銀行根據省農擔公司出具的擔保通知書,與省農擔公司簽署擔保相關法律文件,與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并取得面簽見證證明。
第十三條 貸款發放與支付
受理銀行將貸款資金按照托管服務協議,逐筆受托支付給省供銷系統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
第十四條 貸款結清與貸后管理
大田作物收獲后,省供銷系統農業社會化服務組織將大田作物銷售收入劃轉至借款人在受理銀行開設的賬戶,受理銀行負責監管并優先用于償還貸款。貸后管理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責任分工
第十五條 金融監管部門
臨沭縣地方金融發展服務中心、人民銀行臨沭支行、臨沭銀保監組負責做好部門間溝通協調工作、政策整合,統籌“鄉村振興·豐禾農耕貸”產品的研究設計、操作流程制訂,協調解決業務推進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指導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做好貸款推進、效果評價和經驗總結。
第十六條 縣供銷合作社
負責有土地托管需求和貸款需求的合作社、其他經營主體的組織推薦工作。
第十七條銀行業金融機構
負責貸款調查、審查、審批,優化、簡化信貸業務流程,并報省農擔公司審批。
第十八條 省農擔公司臨沭辦事處
按照內部制度規定做好貸款擔保環節的審查,并在最短時間內完成審批。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金融監管部門負責解釋,上級出臺新政策后,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上級政策執行。
第二十條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根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實施細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送:縣委各部門,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法院,縣檢察院,縣人武部。 |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7月26日印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