沭政發〔2022〕6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各單位,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臨沭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規范性文件的監督管理,提高規范性文件質量,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全面推行行政規范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等依照法定權限、程序制定并公開發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期限內反復適用的公文。
第三條 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縣政府規范性文件。
縣政府工作部門、縣政府派出機關和派出機構、依法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機構等以單位名義制定并發布的規范性文件,為縣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
實行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制度,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編制縣級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并向社會公布,未列入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清單的單位,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臨時機構、議事協調機構、政府工作部門的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制定規范性文件。
第四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計劃編制、起草、審核、審議、簽署、登記、編號、公布、備案、解釋、評估、清理等活動,適用本規定。
第五條 行政機關內部執行的工作制度、會議紀要、人事任免決定、對具體事項的處理決定、工作部署、工作表彰獎勵通報、請示報告及其他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沒有直接影響、不具有普遍約束力、不可反復適用的文件,不適用本規定。
第六條 規范性文件的制定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符合法定的權限和程序;
(二)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維護法制統一和社會公平正義;
(三)符合我縣實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四)堅持精簡、統一、效能相結合,實現職權與責任、權力與義務相統一;
(五)充分發揚民主,深入調研論證,擴大公眾參與,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六)符合“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等改革措施精神;
(七)符合規范性文件的體例、結構和文字表達等要求,做到文體規范、結構嚴謹、條理清晰、文字簡明、用詞和標點符號準確,必要時應明確某些用語的特定含義。
第七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制定規范性文件:
(一)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有關行政管理工作尚未作出明確規定的;
(二)法律、法規、規章等對有關行政管理工作雖有規定,但規定不具體、不便操作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等授權制定規范性文件的;
(四)履行行政管理職能需要以規范性文件形式規范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規范性文件可以依次用章、條、款、項、目的形式表述。除內容復雜的外,規范性文件可不分章、節。
第九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是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制定的指導、協調和監督管理等工作,負責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等工作,負責指導監督全縣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所屬部門應當明確專門的審核機構,負責對其制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合法性審核、報送備案等工作。
第二章 計劃編制
第十條 縣政府各部門應于每年十二月份向縣司法行政部門報送本部門下年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計劃內容包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名稱、指導思想、制定依據、主要內容、發布機關、送審時間等。
第十一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計劃進行匯總,根據國家和省、市立法計劃,結合我縣實際,統籌安排編制年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經縣政府審定后印發,有關部門應認真組織實施,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十二條 未列入年度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制定計劃的規范性文件草案,原則上縣司法行政部門不予受理審核。
第三章 起草送審
第十三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縣政府部門負責起草,縣司法行政部門可給予指導。重要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可由縣司法行政部門直接起草或組織有關部門起草,可邀請或委托有關組織、專家起草。
第十四條實行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制度,規范性文件出臺前,起草部門應根據其制定目的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擬設立的主要制度或政策措施的合法合規、預期效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出臺時機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對擬制發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論證并提出評估意見。
規范性文件制定前評估結論應當載入規范性文件起草說明,作為制發文件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應廣泛聽取有關部門、相關組織、社會公眾和專家的意見。聽取意見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和公開征詢社會公眾意見等方式。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公眾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起草部門應組織聽證。
對涉及企業切身利益或權利義務有重大影響的,應充分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的意見,特別是民營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中小企業等市場主體的意見。
建立意見建議溝通協商反饋機制,起草部門應當認真研究收集到的意見建議,并將采納情況通過適當方式進行反饋或說明。
第十六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鎮街或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起草部門應主動與有關鎮街、部門溝通協商,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
第十七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起草完畢后,起草部門應將規范性文件草案和有關材料及時報送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核。不得以征求意見、會簽、參加審議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審核。
第十八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提請送審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審申請書;
(二)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及電子文本;
(三)加蓋部門公章的起草說明(包括制定規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法律依據、起草過程、協調情況、對主要內容的說明等);
(四)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文件、起草部門權責清單及參照的其他資料;
(五)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初審意見;
(六)征求意見的有關材料,包括聽取公眾意見、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材料、征求有關部門單位意見材料及采納情況;
(七)應當聽取有代表性的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的,提交聽取意見的書面記錄;
(八)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的,提交公平競爭書面審查結論;
(九)應當進行貿易政策合規審查的,提交合規審查意見書;
(十)解讀方案、解讀文本,無需解讀的作出書面說明;
(十一)需報送的其他材料等。
第四章 合法性審核
第十九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審核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應就下列事項進行審核:
(一)制定主體是否合法;
(二)是否超越法定職權;
(三)是否履行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程序;
(四)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規定;
(五)是否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事項,是否增加辦理行政許可事項的條件,是否規定出具循環證明、重復證明、無謂證明的內容,是否違法規定行政收費事項及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
(六)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情形;
(七)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
(八)內容是否符合我縣實際,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九)其他需審核的事項。
第二十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涉及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資質標準、經營行為規范等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起草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公平競爭審查,并形成公平競爭審查結論書,必要時應征求市公平競爭審查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意見。
制定有關或者影響貨物貿易、服務貿易以及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的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按規定進行合規審查,并形成合規審查意見書。合規,是指規范性文件應符合《世界貿易組織協定》及其附件和后續協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加入議定書》和《中國加入工作組報告書》等。
第二十一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緩辦、要求起草部門補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門:
(一)制定規范性文件的條件尚不成熟的;
(二)規范性文件內容涉及鎮街或縣政府有關部門的,起草部門未征求書面意見或會簽的;
(三)上報規范性文件材料不符合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的;
(四)規范性文件照搬照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或上級規范性文件的內容,未結合實際作出具體規定,無制定必要的;
(五)規范性文件條理不清,邏輯結構混亂的;
(六)需要緩辦、補交材料或退回起草部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核時,可以根據實際需要采取下列方式:
(一)書面審核;
(二)必要的調查研究;
(三)通過召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公開征求意見等形式廣泛聽取社會各方面的意見;
(四)組織縣委縣政府法律顧問、有關專家學者進行咨詢論證。
開展前款第二、三、四項工作的時間,不計算在合法性審核期限內。起草部門應積極配合并做好相關活動。
第二十三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向有關鎮街或縣政府有關部門書面征求意見的,被征求意見的單位在收到征求意見函后,應按規定期限報送書面意見;也可根據需要將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交有關鎮街或縣政府有關部門進行會簽。起草部門應積極配合做好征求意見或會簽工作。
第二十四條除依法應保密的事項外,縣司法行政部門應將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通過縣政府網站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30日。
第二十五條除為了預防、應對和處置突發事件,或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需要立即制定實施文件等外,合法性審核時間一般不少于5個工作日。起草部門根據要求補正程序和材料的時間不計入審核時限。
第二十六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對意見分歧較大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協調,促使達成一致意見;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應將主要問題、有關單位的意見和司法行政部門的意見報縣政府。
第二十七條縣司法行政部門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草案進行審核修改后報縣政府審議,并向縣政府提交合法性審核意見。合法性審核意見應包括審核的基本情況、審核過程,規范性文件在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存在問題,修改的意見和建議等內容。
第五章 審議與簽署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須經縣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后按規定程序簽署并印發。
第二十九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應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的要求,嚴格執行公開征求意見、評估論證、聽證、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等程序。未經合法性審核、集體討論決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第三十條因發生重大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或其他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執行上級機關的緊急命令和決定等緊急情況需立即制定規范性文件的,經縣司法行政部門合法性審核后,可直接提請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六章 三統一制度
第三十一條 制定規范性文件實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制度。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第三十二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工作,指導、監督縣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統一登記、統一編號工作,縣政府部門法制機構根據縣司法行政部門公布的規范性文件制定主體單位代碼對本部門規范性文件進行統一登記、統一編號。
第三十三條 規范性文件簽署后,由起草部門向縣司法行政部門提供規范性文件登記編號申請書、規范性文件紙質正式文本清樣、縣政府主要負責人或其委托負責人簽署意見等材料辦理登記編號。
符合規定的,縣司法行政部門進行統一登記、編號,出具《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
第三十四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和縣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登記號由三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LSDR”,即登記機關行政區域英文簡稱加行政級別英文簡稱加“R”。第二部分為年份,年份為登記當年的公元年份,以阿拉伯數字全稱標識。第三部分為制定機關單位代碼和登記流水號,機關單位代碼由縣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統一編制;登記流水號為四位阿拉伯數字,每個部門編一組,按登記順序,每年從“0001”起,末尾不用“號”字;制定單位代碼與登記流水號連接,中間不用連接符分隔。三個部分之間各用一個西文字符位的短橫杠連接。
第三十五條 經登記編號后的規范性文件按規定印發,規范性文件首頁版心左上角第1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注登記號。規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門應按規定做好規范性文件的公布、同步解讀等工作??h政府網站應設立規范性文件公布專欄,規范性文件(標注登記號)應通過網站專欄、縣政府公報統一公布。
第七章 備案與解釋
第三十六條縣司法行政部門在縣政府領導下,負責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工作,承辦對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工作,履行備案審查監督職責。
第三十七條 縣政府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按規定報市政府和縣人大常委會備案。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部門規范性文件由各鎮街、縣政府部門法制機構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將備案報告、紙質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合法性審核意見等有關材料一式兩份報縣政府備案,徑送縣司法行政部門,由縣司法行政部門按規定進行備案。
多個縣政府部門聯合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縣政府備案。省以下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內報同級人民政府備案。
第三十八條 加強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信息化建設,規范性文件應同時通過山東省規章規范性文件電子監督平臺報送。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建立規范性文件登記簿和數據庫,及時進行登記。
第三十九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對報送備案的規范性文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山東省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規定》等規定就規范性文件的制定主體、程序、內容等方面進行審查,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60日內審查完畢。
第四十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根據審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出具審查意見并反饋報備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部門:
(一)屬于規范性文件,報送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備案登記;
(二)屬于規范性文件且未發現違法情形,但報送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或在制定技術規范方面存在瑕疵的,提出相關改進、補充建議,暫緩辦理備案登記,經制定機關修改、補充后,符合規定的,予以備案登記;
(三)規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備案登記,要求制定機關限期改正、廢止,并將辦理結果書面報告縣司法行政部門:
1.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或法律、法規、規章授權范圍的;
2.與法律、法規、規章或國家、省、市、縣文件相抵觸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其他違反相關規定足以影響該規范性文件效力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違反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工作的有關規定,不報送或不按時報送規范性文件、不執行備案審查處理決定的,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給予通報;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司法行政部門應按季度公布備案登記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定期通報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情況。
第四十三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權屬于縣政府,需要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作出解釋的,由起草部門擬定解釋方案,按程序經縣政府審定后作出。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同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四條 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縣政府規范性文件違法的,可向制定機關提出書面審查申請,由制定機關在法定期限處理;也可以直接向承擔備案審查職責的備案審查機構提出書面審查申請。受理部門自受理審查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處理;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處理完畢的,經審查機關負責人批準,可適當延長,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第八章 實施與評估
第四十五條 規范性文件應載明有效期和施行日期,有效期為3年至5年;標注“暫行”“試行”的規范性文件,有效期為1年至2年。規范性文件應載明“本規定自××××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有效期屆滿的,規范性文件自動失效。
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但規范性文件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將影響法律、法規、規章、上級規范性文件執行,或不利于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規范性文件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四十六條 建立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制度。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部門或機構根據其制定目的和經濟社會發展實際,依照一定的程序、標準和方法,對其制度規范、實施效果和存在的問題等進行調查、分析、評價,對規范性文件是否需要繼續執行、修改、廢止進行全面論證并提出評估意見。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由起草(實施)部門負責評估,可以自行組織評估,也可以根據需要委托第三方評估。
第四十七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組織進行評估: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被修改、廢止或實際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原有規定與之不相適應的;
(二)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的;
(三)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提出較多意見,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問題的;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較多意見的;
(五)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認定規范性文件不合法并向制定機關提出處理建議的;
(六)制定機關認為應當開展評估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八條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應當依照合法性、合理性、可操作性、規范性、實效性標準進行。
評估部門或機構對縣政府規范性文件完成評估后應出具評估報告,規范性文件實施后評估結論應當作為規范性文件繼續執行、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的重要依據。
經過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應嚴格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山東省司法廳關于認真落實<山東省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暫行辦法>全面做好行政規范性文件評估工作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做好評估后“三統一”和報送備案工作。
第九章 清理與匯編
第四十九條建立規范性文件動態清理制度??h政府根據國家、省、市部署或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現行的規范性文件進行全面或專項清理,確定其是否繼續有效、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規范性文件清理堅持“誰制定誰清理”“誰實施誰清理”,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起草(實施)部門負責具體清理工作。
第五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修改:
(一)部分內容與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文件規定不一致或相抵觸的;
(二)違法設定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或違法規定行政收費事項以及其他不得由規范性文件設定的事項的;
(三)違法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或增加其義務的;
(四)違反公平競爭審查標準的;
(五)部分內容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六)調整的法律關系已經發生變化的;
(七)部分內容的可操作性不強,需要予以細化和完善的;
(八)其他應予以修改的情況。
第五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規范性文件應及時廢止或宣布失效:
(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文件已被廢止或宣布失效的;
(二)主要內容與新制定或修訂的法律、法規、規章、上級政策文件相抵觸或被其涵蓋的;
(三)主要內容不適應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國要求和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
(四)調整對象已消失或調整的法律關系發生重大變化的;
(五)被新的規范性文件取代的;
(六)其他需要廢止或宣布失效的情形。
第五十二條清理后繼續有效、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目錄應由縣政府向社會公布。
清理后繼續有效的縣政府規范性文件根據需要適時進行匯編。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部門應參照本規定制定本鎮街、部門的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
第五十四條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納入法治政府建設督察內容,并作為依法行政考核內容列入法治政府建設考評指標體系。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縣政府部門應于每年1月5日前將上年度制定的規范性文件目錄和規范性文件制定、備案等工作情況報送縣司法行政部門。
第五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臨沭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沭政發〔2018〕13號)同時廢止。
附件:有關文書格式樣本
(一)提請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請示格式
送審申請書
×××字〔××××〕××號
縣司法局:
根據××××,我單位擬制定《×××》,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等文件規定,履行了規范性文件制定相關程序,并經局長(主任)辦公會研究討論通過,擬以縣政府(縣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現將該規范性文件送審稿及相關材料送上,請予以合法性審核。
附件:1.《×××》(送審稿)
2.起草說明
3.制定依據
4.起草部門法制機構合法性初審意見
5.征求意見情況和意見采納情況;
6.部門會簽意見
7.專家論證意見等
起草部門(印章)
×××年××月××日
(聯系人:×××,電話:××××××)
(二)政府規范性文件登記編號申請書格式
關于××××登記編號的申請
×××字〔××××〕××號
縣司法局:
現將我部門起草的《××××》,按照《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報請統一登記編號。
附件:1. ××××(文本清樣)
2.政府領導簽署辦文單
起草部門(印章)
×××年××月××日
(三)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格式
規范性文件登記通知書
×司法登字〔××××〕××號
××(委、辦、局):
你部門報來的《××××》及相關材料,經審查符合要求,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準予登記。統一登記號為:×××R-年份-單位代碼加流水號。
根據《山東省行政程序規定》《臨沭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管理規定》等有關要求,“規范性文件施行日期與公布日期的間隔不得少于30日”。
請在印發文件時在文件首頁版心左上角第一行頂格用三號黑體字標注登記編號,并在縣政府網站、縣政府公報統一公布。
司法行政部門(印章)
×××年××月××日
(四)備案報告格式
關于××××的備案報告
××規備字〔××××〕××號
縣政府:
現將××(報備機關名稱)××年××月××日公布,××年××月××日起施行,登記編號××××-××××-××××的《××××》(××〔××〕×號)正式文本、起草說明和合法性審核意見一式二份報請備案。
報備機關(印章)
×××年××月××日
(五)起草說明格式
關于××××的起草說明
現將《××××》(××〔 〕××號)的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
包括該文件制定的背景、上級政策文件的要求、擬解決的主要問題等。
二、制定文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依據
該文件依據《××××》、《××××》等制定。其中涉及到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和行政收費等依據作出專門說明。
三、起草過程
包括調研論證、征求意見、協調情況、聽證、專家論證、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等過程說明。
四、主要內容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關于施行日期的說明
該文件的公布日期是××××年××月××日,施行日期是××××年××月××日(如果該文件公布未滿30日即施行應說明理由)。
起草部門(印章)
×××年××月××日
(六)評估報告(參考模板)
關于對《××××》的前(后)評估報告
(××××年××月××日)
一、評估工作的基本情況
1.評估目的/原因
2.評估對象基本情況
3.評估過程(評估方案制定、調查研究論證等情況)
二、評估內容分析和依據
(一)前評估
1.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2.文件制定的依據(合法性)
3.文件制定的預期效果、可能產生的影響和出臺時機(可行性、合理性)
4.各方意見及其采納情況
(二)后評估
1.文件的合法性和規范性
2.文件實施情況及效果(合理性、可操作性、實效性)
3.各方意見及采納情況
4.存在的問題
三、評估結論和意見建議
1.評估結論(建議繼續執行、修改、廢止或宣布失效)
2.對問題和風險的對策建議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五、評估人員簽名、評估單位蓋章
(七)合法性審核意見格式
關于××××的合法性審核意見
縣政府或××(起草單位名稱):
××(起草單位名稱)起草的《××××××》,已經我局合法性審核,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一、審核過程
對審核過程和所做的工作進行描述。
二、合法性審核情況
1.需對制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等方面是否合法逐一作出審核確認。
2.具體規定不合法的,提出明確意見,同時注明依據。
報備機關法制工作機構(印章)
×××年××月××日
臨沭縣人民政府
202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