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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于印發《臨沭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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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政辦字〔2025〕7號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有關單位: 《臨沭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5年3月31日 (此件公開發布) 臨沭縣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 維護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工作,保障設施穩定運行,根據《臨沂市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辦法》等相關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臨沭縣行政區域內、城鎮建成區以外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 農村生活污水指農村居民生活產生的污水,主要包括沖廁、洗滌、洗浴和廚房等產生的污水,不包括工業廢水、畜禽養殖廢水和醫療機構廢水等。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指對農村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處理的建(構)筑物、設備及附屬設施,包括集中處理設施和分散處理設施。 第三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堅持政府主導、社會參與、群眾監督、因地制宜、建管并重、注重實效的原則。鼓勵采取專業化、市場化運作方式,探索建立城鄉、村居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理一體化,實現設施完好、運行正常、管理規范、水質達標的目標。 第四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鼓勵就地就近資源化利用。處理設施出水如需排放的,需達到《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處置設施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37/3693—2019)有關要求。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五條縣生態環境部門組織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進行監督檢查。 縣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貫徹落實國家、省制定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用電價格政策。 縣財政部門負責加強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資金保障。 縣水利部門負責推進農村供水保障工作。 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組織開展農村廁所革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配合;將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納入農村人居環境整治統籌推進,引導村(居)民委員會和農民群眾積極參與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維管護和監督,加強對簡便易維護處理設施的自我管理和使用。 縣自然資源部門指導做好新建、改造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土地指標保障。 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做好農村生活污水治理工程及配套設施的屬地管理和保護工作。 第六條縣生態環境部門既是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縣級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又是監督管理部門,負責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更新改造、業務指導以及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質監督檢測等工作,因地制宜選擇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模式,依法依規確定運行維護單位,督促運行維護單位按要求對設施進行運行維護。 第七條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農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收集池等的屬地管理和保護工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污水收集管網和收集池等污水收集系統的日常檢查、損壞維修、衛生保潔、安全防護等具體工作負責;協助運行維護單位做好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巡查、檢查、維修、監督等,確保畜禽養殖廢水、工業污水不排入農村生活污水收集管網和收集池,保障農村污水處理設施運行。 村(居)民委員會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下,完善村規民約,引導村民自覺管理戶內設施,主動檢查自家廁所水、廚房水、洗滌水等接入狀況,及時清掏化糞池和隔油池等,自覺管理戶內污水管網和環境衛生,督促新建房屋接入處理系統。 第三章設施運行維護 第八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范圍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包括對出戶設施的日常清理、養護和維修及對污水檢查井、污水接戶井、污水管道、接戶管、防滲暗渠、提升泵站等污水管網的日常檢查、清理疏通、養護維修。 (二)污水處理終端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包括對格柵池,調節池、沉砂池等預處理設施、生態處理設施、非生態處理設施、配套設施等主要處理設施以及單戶或聯戶小型一體化污水處理設備等設施的運行維護。 (三)其他設施的運行維護管理范圍,包括對標識牌、綠化、圍欄等設施及周邊環境的維護。 第九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標準包括: (一)污水收集系統的運行維護管理標準,包括污水收集系統已配套完善;無管網損壞、堵塞、違章占壓、私自接管等問題;污水收集系統已連接、能夠收集到戶;污水可有效匯至污水處理終端。井蓋、暗渠蓋板完好,無污水冒溢等現象。 (二)污水處理終端的運行維護管理標準,包括有累計流量計,近一年(投入使用以來)的累計用電記錄,且用電量合理;調節池有水;設備正常運轉;處理出水水質達標。 (三)運行維護保障標準,包括運行維護主體明確,具備運行維護合同等證明材料;有第三方專業運行維護隊伍或經過培訓具備能力的自組建隊伍;具備運行維護記錄,關鍵設備運行情況、水質檢測記錄詳實;定期開展水質檢測;運行維護經費已落實,具備財政部門認可的預算文件、運行維護經費支付憑證等證明材料;其他與系統運行相關的構筑物、機電設備及附屬設施完好;周邊環境無“臟亂差”情況。 第十條采用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運行維護的,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與第三方專業機構簽訂運行維護服務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規定運維服務內容和期限、出水水質要求、運維費用收付、違約責任等內容。對于采用集中拉運方式的,要明確拉運車輛及過程監管要求等,確保拉運過程閉環管理。 第十一條運行維護單位不得擅自停運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因故停運的,相關情況要向縣級建設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備。除緊急情況外,因設備故障等不可預見因素停運的,應在設施停運后5個工作日內,明確停運原因、停運時限及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因檢修保養、改造升級等停運的,應在設備停運前,報備停運原因和停運時限。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及時在山東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管理平臺上更新設施停運等運行信息,上傳整改方案,整改完成后按程序線上銷號。因運行維護管理不當,對其他工程或水體產生不良影響的,應及時維修、恢復,依法依規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二條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改建、遷移、拆除、廢棄的,應當按有關規定和程序執行。程序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在山東省農村生態環境保護綜合管理平臺上更新。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通報有關情況。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的日常巡查。 第十四條運行維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情況進行指導評估。 第十五條運行維護單位應當自行或委托有資質的監測機構,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出水水量和水質監測,妥善保存原始監測記錄,并及時向運行維護主管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鼓勵將日處理規模100噸及以上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數字鄉村建設,通過電量、流量或視頻監控等方式進行實時監管。 第五章資金保障 第十七條縣財政部門應落實地方財政事權,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費用仍按照《臨沭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沭縣鎮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管理方案的通知》(沭政辦字〔2021〕13號),資金列入每年的縣財政預算,資金由縣財政和受益鎮街按7/3比例分擔,每年年底由縣財政與各鎮街統一核算結算。建立多元化的資金籌措機制,負責保障運維管理經費,保障設施長效運行。 第十八條縣財政部門作為運維經費監管部門,加強資金使用監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維護經費。 第十九條后續新建村居社區生活污水處理站按此辦法執行。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25年4月1日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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